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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车乘客门装置

CJ/T201-2005城市客车乘客门装置

文章来源:

CJ/T201-2005(2005-01-13发布,2005-06-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河北拓达车门有限公司、淮安惠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华申埃列纳自动门机械有限公司、无锡联发自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屋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济南华能气动元器件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双层客车制造厂、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大连第一公共汽车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世豪、郑喜来、赵士瑞、林会明、徐和平、赵红、王爱国、许兴亚、邓平、周慧慈、谭鸿迅、朱泉、高素芳、王言喜、李国敏、刘长凯、张炳荣

 

CJ/T201-2005

           

城市客车乘客门装置

Servicedoorequipnentforurbanbus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客车乘客门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号编制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M2、M3类的A级、I级、Ⅱ级城市客车。

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可参照采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656汽车用安全玻璃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l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QC/T639—2000客车门窗橡胶密封条

  QC/T678—2001客车乘客门门泵

  JB/T5923—1997气动气缸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门驱动机构(门泵)doordriver

  用于驱动乘客门启闭的执行装置。

3.2

  乘客门装置servicedoorequipment

  由乘客门、门驱动机构、控制器、门锁、密封件及其他部件构成。

4分类

4.1外摆乘客门装置,代号:

Wm(W为“外摆”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m为“门装置”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4.2内摆乘客门装置,代号:

Nm(N为“内摆”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m为“门装置”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4.3滑移乘客门装置,代号.Hm(H为“滑移”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m为“门装置”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5型号编制方法

  产品型号由企业代号、乘客门装置类型代号、门洞净高、门洞净宽、动力源代号和设计顺序号组成。

编制方法见图1,示例见图2。

6技术要求

6.1工作环境

6.1.1温度:

-40℃~65℃。

6.1.2相对湿度不大于90%。

6.2动力源工作气压或标称电压

6.2.1乘客门装置动力源为气动时,工作气压范围为0.4MPa~0.8MPa。

6.2.2乘客门装置动力源为电动时,工作电压范围分别为11V—15V(标称电压12V时)或22V~30V(标称电压24V时)。

6.3外观质量

6.3.1产品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明显划痕和碰伤等缺陷,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及飞边毛刺。

6.3.2涂镀层应完好均匀,无气泡、无堆积,且涂镀层与被覆盖物表面牢固结合。

6.3.3塑料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的变形。

6.4工作性能

6.4.1乘客门装置应保证乘客门锁止可靠,在客车行驶中,不允许乘客门自行开启。

6.4.2乘客门装置应符合GB7258规定,客车静止或发生故障时,在车内或车外启动紧急装置后,应能用手动开启乘客门。

6.4.3乘客门装置应符合GBl3094规定,乘客门启闭时应缓速,保证乘客不被伤害或夹住,其夹紧力不应大于150N。

6.4.4乘客门装置应满足整车的防雨密封性要求。

6.4.5气动乘客门装置的启闭运行循环有效次数,不应少于5.0×105次;电动乘客门装置的启闭运行循环有效次数,不应少于1.0×105次。

6.5乘客门

6.5.1乘客门用玻璃应符合GB9656的规定,玻璃与乘客门固定应牢固、可靠。

6.5.2乘客门尺寸宽方向从650mm起、高方向从1650mm起,按20mm尺寸递增,形成乘客门尺寸系列。

6.5.3乘客门上的扶手和护栏应安装牢固、可靠,且不应有可能伤害乘客的尖、锐角。

6.5.4单扇乘客门的外形、曲线宜与客车车身的曲线样板相吻合,且不吻合处最大间隙不应超过3mm。

6.5.5乘客门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经受短时间800N的静力无塑性变形;内饰材料应符合GB8410的规定。

6.6门驱动机构

门驱动机构应符合QC/T678—2001中第5章的规定。

6.7门锁

门锁应锁闭可靠、开启灵活。

6.8密封件

6.8.1橡胶密封件应符合QC/T639-2000的规定。

6.8.2密封用毛刷单排厚度不少于5mm,固定应可靠。

7试验方法

7.1试验条件

7.1.1介质和电源

  a)气动乘客门装置用额定0.7MPa压缩空气,且经过滤、除水处理,过滤精度为25µm~50µm,分水效率不低于80%。

  b)电动乘客门装置标称电压为12V时,试验端电压为14±0.1V;标称电压力24V时,试验端电压为28v~0.2V,电源的波纹系数不大于1×10-1%。

7.1.2测量仪器

  a)乘客门装置动力源为气动时,测量仪器和稳态条件应符合JB/T5923—1997中.1.3的规定。

  b)乘客门装置动力源为电动时,测量用电压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其他电气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7.2耐温性

7.2.1低温试验

  将乘客门装置或主要传动部分放人从室温开始的低温箱中,达到-40℃±3℃时保持2h后,取出被测产品,最长在5min内完成本标准7.4.1、7.4.2、7.4.3的试验;或测试主要传动部分灵活、无卡滞;动力源为气动时,密封性能应符合JB/T5923—1997中3.2.4规定。

7.2.2高温试验

  将乘客门装置或主要传动部分放人从室温开始的高温箱中,达到65℃±2℃时保持2h后,取出被测产品,最长在5min内完成本标准7.4.1、7.4.2、7.4.3的试验;或测试主要传动部分灵活、无卡滞;动力源为气动时,密封性能应符合JB/T5923—1997中3.2.4规定。

7.3外观检查

7.3.1乘客门装置的外观质量,用目测、触感进行检查,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3.1、6.3.3、6.5.1、6.5.3的规定。

7.3.2用塞尺、通用量具和样板检查乘客门尺寸及曲线,应符合本标准6.5.2、6.5.4的规定。

7.3.3涂镀层的附着力用栅格法进行检查,用12号手术刀纵横各划四道,每道间距1mm,形成九个方格,在方格内的涂镀层应无起层现象。

7.4乘客门装置的工作性能可直接装车或在实验室的模拟试验台架上进行试验。

7.4.1使乘客门启闭运行三次,乘客门处于关闭状态时检查锁止可靠性,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4.1的要求。

7.4.2乘客门处于关闭状态时,启动紧急装置,手动开闭乘客门三次,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4.2的要求。

7.4.3按QC/T678—2001中6.2.2.3的试验方法进行夹紧力测试,夹紧力应符合本标准6.4.3的规定。

7.5乘客门

  乘客门水平放置,长度方向两端支撑。

在乘客门内侧表面,长度方向中间的两侧边框处80mm~80mm的面积上,垂直施加800N的静态力,持续时间2min,卸去力后检查,结果应符合6.5.5的规定。

7.6门驱动机构

  门驱动机构的试验按QC/T678—2001中6.2.3、6.2.4、6.2.5、6.2.6、6.2.7、6.2.8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6的要求。

7.7门锁

  使门锁连续启闭五次进行检查,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7的要求。

7.8密封件和密封性

7.8.1橡胶密封件的试验按QC/T639—2000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8.1的要求。

7.8.2毛刷用通用量具检测,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6.8.2的要求。

7.8.3乘客门装置的密封性试验随整车淋雨试验进行,应符合本标准6.4.4的要求。

7.9耐久性试验

7.9.1将乘客门装置装在模拟试验台架上进行试验,允许调整零部件,但不允许更换零部件。

7.9.2输入额定工作气压或标称电压,使乘客门装置往复运行试验,运行中零部件发生损坏或达到试验目的终止试验,记录的已完成总试验次数应符合本标准6.4.5的要求。

8检验规则

8.1乘客门装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8.2产品的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8.2.1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分为必检项目和抽检项目。

8.2.1.1出厂检验环境条件:

温度5℃~35℃;相对湿度不大于75%。

8.2.1.2产品抽检数量为每个生产班次的2%,但不得少于二台。

在抽检产品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对该项目加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班次产品不合格。

8.2.2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表

表1(续)

8.2.2.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产生产;

  b)产品结构、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进行时。

8.2.2.2型式试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晶中随机抽取三台(套),其中一台(套)按本标准7.9做耐久性试验,另两台(套)按表1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试验,试验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时,允许加倍抽样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9.1标志

  在产品适当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清晰耐久。

标牌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或商标;

  b)产品名称或型号;

  c)额定工作参数;

  d)制造日期或编号。

9.2包装

9.2.1乘客门装置产品可整体包装,也可分开包装,但其包装应符合使用单位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因包装不当而造成损坏、遗失。

9.2.2包装物外表面应标示有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制造单位名称、地址及“小心轻放”、“不许倒置”、“防震”、“防潮”等图示标志,其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2.3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其要求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c)装箱清单。

9.3贮存

  乘客门装置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应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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