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施工规范第02300章土方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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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施工规范第02300章土方工程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

第02300章

土方

100年10月24日經水工字第10005254130號函頒訂

102年8月29日經水工字第10205220900號函第1次修訂

1.通則

1.1本章概要

說明防洪、排水、灌溉、禦潮與邊坡保護等工程中土方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工作範圍

土方工程包括挖方、填方、挖填方、回填方等,其作業應按照設計圖說規定施工。

1.3定義

(1)挖方:

依據設計開挖線所需挖除之土方。

(2)填方:

依據設計填築線所需填入之土方,並予壓實者。

1.4相關章節

1.4.1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4.2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4.3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4.4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4.5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5相關準則

1.5.1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5090A3089土壤比重試驗法

(2)CNS11776A3251土壤粒徑分析試驗法

(3)CNS11777A3252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標準式夯實試驗法)

(4)CNS11777-1A3252-1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5)CNS12387A3285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6)CNS14733砂錐法測定現場土壤密度試驗法

1.5.2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AASHTOT180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AASHTOT191砂錐法測定現場土壤密度試驗法

(3)AASHTOT224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3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D4253顆粒土壤之絕對最大與最小乾密度試驗法

1.6資料送審

1.6.1品質計畫

1.6.2施工計畫

2.產品

2.1材料

2.1.1填方區填築及路基填築材料,應為經監造單位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樹根殘幹、垃圾、腐植土、其他有機物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若需使用再生材料,應由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並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向執行機關申請工程核准使用文件後,始得向再生材料產生者取用。

2.1.2於利用挖方材料有餘或借土填方時,監造單位有權選擇品質較佳之材料用作填方而廢棄品質較劣之材料。

土質之優劣可用分類指數(GI)值做為判斷依據,如指數[0],表示良好填土材料,指數[20]以上為很低劣之材料。

2.1.3品質較佳之材料,原則上應填於路堤或填方區上層,廠商於開挖時應有適當之計畫。

2.1.4除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之材料須符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3.施工

3.1準備工作

3.1.1廠商應先擬定土方施工計畫(如已併入整體施工計畫中撰寫,則得不提送),送請監造單位核准後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3.1.2開挖土石方時,如須維持交通,應依交通維持計畫辦理。

3.1.3依第01725章「施工測量」辦理本工程範圍之施工樁放樣。

3.1.4挖填前應先整理基地,清除樹木雜草及其他有害雜物等,並由廠商於基地上按圖設立標椿、樣板,經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開始開挖或填築。

3.1.5挖方、填方、挖填方、回填方之開挖、填築應依工區性質選用適當之施工機械,如施工處所狹窄、填築斷面單薄,無法以機械施築者,經監造單位同意得以人工擇配適當之機具施工。

3.1.6土方工程以挖填平衡為原則,如挖方多於填方,其挖方之土料可使用於填方時,應依監造單位指示使用,以減少挖方之運棄量。

3.1.7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應實施自主檢查,並填寫自主檢查表備查。

3.1.8廠商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

3.2施工方法

3.2.1開挖

(1)開挖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之範圍、路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完成開挖工作,並依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

(2)開挖工作進行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不得有積水之現象,廠商應建造臨時排水設施或備置抽水機等,以利開挖地區積水之排除。

(3)如需利用表土種植草樹,則於開挖時,應將表土堆置備用,不得與下層不適合種植之土壤混合。

(4)所有挖方應自上而下順序開挖,如由下開挖而意圖上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因而引起崩坍事故者,概由廠商負責。

(5)挖方開挖後之邊坡,須正確合於設計之坡度,邊坡之表面須平整。

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者,除非地質特殊或保護措施經專業人員簽認安全者,應設置擋土支撐、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

(6)在上邊坡內,所有鬆動突出之岩石或可移動之孤石,均須移去。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除,或作其他處理。

(7)開挖如發生超挖時,均仍按設計數量計算,超挖部分不予計價,廠商應回填適當材料,使符合規定斷面,回填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8)需利用開挖所得之石料作為他種用途時,廠商對開挖工作須有適當之計畫,俾能獲得適當之數量,以配合其他工程之需要。

(9)在進行開挖工作中,監造單位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將開挖所得之某種較佳材料,堆置整齊,以備將來作為路基處理或其他工程之用。

(10)挖方除利用於填方外,其餘棄土之遠運及棄置地點,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覓,日後如有損害他人權益發生糾紛或違反環保規定,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施工期間不論屬於無法避免之自然掉落或因疏忽超挖鄰地,所損害界樁外地上物概由廠商負責賠償或恢復原狀。

(1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開挖餘土須運至合法棄土場或監造單位指定地點,並予以整平;如擅自堆放不當地點,如需再度搬移時,其費用概由廠商自理並負法律責任。

(12)在整地開挖如發現有不適用材料時,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並依監造單位之書面指示,將不適合材料開挖換填適合材料,且依規定厚度及壓實密度分層舖平壓實。

(13)挖方中長徑超過1公尺以上之大塊石,廠商應依監造單位指示辦理。

(14)施工時如需使用炸藥,廠商應特別注意,勿使傷及人畜、財產,倘因爆炸發生損害,廠商須負全責。

(15)爆炸石方時,使用業主供給之炸藥、雷管及引線等,應力求

節省,不得濫用,如使用數量超過規定,除非情形特殊困難,

經監造單位書面核准外,其超出數量,應由廠商負擔。

(16)爆炸物品若隨同工程發包由廠商自行申請配購者,廠商應確實依照內政部頒布爆炸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負責管理,並應遵照監造單位指示辦理。

(17)開挖岩石方需使用開炸方法施工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炸藥、雷管及導火線等材料之申購手續及炸藥庫設置場所均由廠商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前項炸藥庫之設置、開炸材料之申購及爆炸材料管理人員之聘僱等,廠商應考慮申請各項作業時程,盡早辦理,以免影響履約期限。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前項炸藥庫之設置、開炸材料之申購及爆炸材料管理人員之聘僱等之費用均已包含於相關單價內,業主不另編列項目。

(18)因搬運而散落於路面上之廢土,應隨時清除。

(19)挖方之土石分類及成份計算:

挖方分普通土、砂礫土、軟岩及硬岩等四類,其定義如後:

A.普通土:

土質鬆軟,用鐵鍬等略加用力即可翻動者。

B.砂礫土:

土質堅實,須用洋鎬等挖掘者。

凡土中雜有小卵石或鬆動塊石,體積不逾0.3m3者。

C.軟岩:

須用少量炸藥開炸者(石質鬆軟,可用洋鎬尖鋤挖掘,撬棍移動,無須炸藥開炸之鬆石亦以軟石計價)。

D.硬岩:

石質堅硬,須用炸藥開炸或開挖機敲擊後始能移去者。

(20)坍方之清除

A.凡在原路面以上坍方,須一律清除,其上坡應開挖至監造單位指定之位置。

B.挖出之土石,其棄置地點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覓,日後如有糾紛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C.坍方清除,應包括將路面整平及邊溝疏濬。

D.如因廠商之施工疏忽或不當而引起之坍塌,廠商應負全責,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不予給付。

3.2.2填方

(1)廠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堤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完成填築工作,並遵從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

(2)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自覓之取土來源,其一切手續由廠商負責。

除土場挖取範圍、深度、坡度及闢建臨時道路等,均不得破壞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如廠商違反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其法律責任由廠商負責。

(3)渠道填土取土不得影響渠道安全,除契約另有規定及監造單位指示外,渠道兩側20公尺以內不得棄土及取土,棄土之高度不得高於堤頂高度。

(4)填築所需材料取自開挖所得之適合材料,如有不敷,則以借土方式獲得。

(5)填築前應將原地面雜草樹根及一切有害雜物清除及掘除後修整平順,如有不適合材料,應以書面報告監造單位,並依其指示測量範圍、高程,將不適用材料挖除換填適合材料,且按規定厚度及壓實密度分層舖平壓實。

(6)填方土料不得含有樹根殘幹、垃圾、腐植土、其他有機物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取土前並應將取土場內之有機表土、不安定土、流砂及飽和泥質全部挖棄,經監造單位認可後始可取土。

(7)填土表面應保持易於排水之適當傾斜面,如有積水應設法排除,不得於泥濘及積水之地面上填土為原則。

(8)雨季中進行填土施工時,每層應由中心開始,向兩邊分填,堤心應較兩邊為高,以免天雨堤面積水,影響工作,施工時應注意填土坡面不得凹入。

(9)與舊堤啣接之填土,應將舊堤之坡面挖削成45度以下之坡面及挖成寬高各30公分之階梯,並扒鬆其表面後,逐層填築,使接觸面密實。

(10)池塘、沼澤、水田或有淤泥之處,填土前應先將積水排乾,挖去軟弱淤泥層後,再用適當之乾土砂或石塊分層填壓,或經監造單位許可之適當穩定處理藉使堅實。

(11)所有填方應分層填築,每層應與完成後之頂面約略平行。

(12)如以砂礫土為主要填築材料時,應使用經監造單位指定或認可之合格材料,除另有規定外,堤身應分層連續填築其整個斷面寬度。

如監造單位認為因石塊尺度而需要較大厚度,且填築高度亦許可時,則填築時可經監造單位同意視實際需要而加大每層填築厚度,其間隙由小石料及土壤或細料填充,所有施工方法程序及滾壓機具均應依照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

(13)與涵洞或橋梁相鄰地區之路堤填築,應按15cm鬆方厚度分層壓實,但不得使用鏟刀或重型滾壓機具或高性能振動壓路機滾壓。

混凝土牆或其他整體式構造物如需兩側填築時,則填築工作應同時進行,每層填築高並應大致相同。

(14)除另有規定者外,頂層75cm範圍內,應填品質較佳之適用材料,且與構造物接觸之回填土料不得含有粒徑10cm以上之石塊。

3.2.3滾壓

(1)填土滾壓時,土質不得過乾或過濕。

過乾時應灑以適當之水份,過濕時應以適當方法,使其降至規定之含水量,方能滾壓。

(2)輾壓施工中輾壓方向須與縱軸平行,又各區段施工高差須以緩坡順接,輾壓軌跡重疊處至少應重疊30公分以上。

填方須符合規定之壓實密度。

(3)所填土壤中,如含有硬土塊,須用適當之工具妥為打碎舖平,並酌量灑水後用適當機具滾壓之。

(4)滾壓機具之重量及式樣,於施工時由承包商與監造單位視土壤之性質決定之。

A、廠商應自行考慮施工進度、施工條件及工地安排佈置等條件選用適當施工機具及數量。

B、各類土方工程應具備之施工機具與數量,廠商應於開工後,陸續運入工地,並經檢驗認可後始得從事土方工程之施工;如土方輾壓後經檢驗無法達到規範要求時,廠商應改用較適當機具,並不得要求加價。

如因應趕工需要,經監造單位認為應增加施工機具設備時,廠商於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立即增調足夠施工機具設備,不得異議。

(5)機械施工:

除土壩及特殊工程另行規定外,凡填方土料運至工地卸置後,先以機具推平,其每層之散舖厚度,一般細粒土料以30至35公分,粗粒土料以40至45公分為原則。

(6)人工施工:

除土壩及特殊工程另行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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