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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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新版

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

课程介绍

一、课程设置、性质及特点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经济法律基础知识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对于经济管理类自学考生来说,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从而为他们在今后的经济管理工作中考虑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合法性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特点是基础性和实用性。

本课程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课程内容以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法条、基本原理为研究对象和学习重点,属于基础类课程。

本课程的目的在于通过简洁明了的阐述让考生直接掌握基本制度,并运用基本知识解决相关经济法律问题,体现了实用性的特点。

二、教材的选用

本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是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10年3月出版的《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主编是北京工商大学李仁玉教授。

三、章节体系

本课程共分十二章,分别为第一章企业法,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破产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工业产权法,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章金融法,第十章税法,第十一章劳动法,第十二章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

本课程的学习重点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等内容。

四、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

本教材对原有教材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具体为删减了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基础理论、房地产法、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律制度、经济监督法、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等方面的内容,突出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税法、金融法、劳动法、市场规制法的相关内容,并增加了反垄断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循环经济法的内容。

有些章节内容进行了调整,原教材第八章经济竞争法包含四节,分别是经济竞争与经济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新教材中,这部分内容则分布在三章中,分别是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考情分析

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

《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分值分布:

章节

2009.01

2009.10

2010.01

总计

第四章

12

19

18

49

第九章

19

7

13

39

第十章

17

10

9

36

第二章

10

13

12

35

第六章

1

4

9

14

第一章

3

10

1

14

第八章

2

1

7

10

第七章

2

3

5

10

第五章

7

2

1

10

第十二章

7

3

0

10

第十一章

1

1

6

8

第三章

0

3

1

4

注:

由于《经济法概论》课程新旧教材从内容到章节安排上变化较大,上表所统计的2009年1月份和10月份,以及2010年1月份三次考试中,根据现行教材的章节安排的分值分布,并不能够准确反映现有教材中的重点章节及其分值分布。

举例来说,企业破产法在原教材中为第三章企业法第六节的内容,现在则为独立的第三章,原来的分值分布显然不能代表其在新教材中的地位。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

2010年1月份题型

(1)单选题(25题×1分=25分)

25题均为记忆性题目。

例1: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D)。

A.破产案件中的诉讼费B.破产财产评估费

C.破产财产拍卖费D.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例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法定期限为(C)。

A.3个月B.6个月

C.1年D.2年

结论:

掌握教材中的考点,可以解答大部分的题目。

(2)多选题(5题×2分=10分)

记忆性试题:

(27、28、30题)

例:

下列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的销售中依法不属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有(ABCDE)。

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C.季节性降价D.因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因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理解性试题:

(26、29题)

例:

关于法定抵销权的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E)。

A.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B.当事人之间债务的种类相同

C.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行使抵销权

D.当事人行使抵销权以对方同意为条件

E.当事人行使抵销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结论:

考生欲准确作答,必须对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以及重要掌握教师所提示的考点。

(3)名词解释(5题×3分)、简答题(5题×6分)、论述题(1题×10分)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更多的是来自于大纲中的识记内容;

论述:

更多的是来自于大纲中的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的内容。

结论:

做好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还需要考生能够将基本概念、基本知识中的关键点进行提炼和记忆,不仅要听懂,更要能表达出来。

(4)案例分析(1题×10分)

主要来自大纲中简单应用、综合应用的内容。

结论:

不仅在一个单独的考点中会作出正确的选择,而且在多个考点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也能够作出准确的解答。

三、学习方法介绍

准确记忆:

对重要知识点、易考点要准确记忆其基本内容,考试题总是针对这些考点来命题的,对基本知识点的把握不仅能够让考生在选择题中轻松作答,也能够让考生在名词解释、简答题以及案例分析题中取得好的成绩。

多做练习:

通过练习把握考点,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内容串讲

第一章企业法

一、本章考情

单选

多选

名词

简答

论述

案例

总分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2009.01

1

3

3

2009.10

1

10

10

2010.01

1

1

1

二、重难点串讲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应为可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特征主要有: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

在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可以限制合伙人的权利,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下列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退伙

重点把握退伙的事由。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且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

1、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

审批机构是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相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历年试题:

(2010年1月单选)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B)

A.上级主管部门指定B.董事会聘任

C.股东会选举D.监事会选任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其特点是: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

法人式合作企业中,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重大问题;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中,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2、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合作企业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公司法

一、本章考情

单选

多选

名词

简答

论述

案例

总分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2009.01

4

4

1

6

10

2009.10

5

5

1

2

1

6

13

2010.01

2

2

1

10

12

二、重难点串讲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1、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四、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1、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的形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的资本、资产

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2009年10月单选)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A)

A.资本多数决原则B.资本确定原则

C.资本维持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

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二)公司的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

股东出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在上述出资形式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确认股东的资格以及股权权利义务与责任。

历年试题:

(2009年1月单选)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C)

A.80%B.50%C.30%D.20%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是: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一经有效提议,临时会议即应当召开。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对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历年试题:

(2009年10月多选)26.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BC)

A.最高权力机关B.常设机关

C.经营决策机关D.民主管理机关

E.监督机关

2.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连选可以连任。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中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三)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历年试题:

(2010年1月单选)5.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的是(B)

A.不担任公司职务的股东B.公司董事长

C.技工小张D.工会主席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历年试题:

(2009年10月单选)11.有权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的是(C)

A.股东会B.董事会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D.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的对外转让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里所说的其他股东是指除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这里所说的过半数是指股东过半数,不是指有股东表决权过半数。

2、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强制执行时的股权转让

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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