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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几个问题

关于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几个问题

张祥云

  [内容提要]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在俄国革命、苏联创立以及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并对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20世纪中叶之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以及相关领域的国际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系统研究与探讨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拨开长期笼罩在“民族自决权”之上的种种迷雾,发挥其在国际政治和民族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列宁,民族自决权,多民族国家,

  [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505(2011)01-0046-05

  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历史沿革和现实发展来看,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与实践在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提出与运用对苏联的创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非殖民化运动以及相关领域的国际立法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当今,“民族自决权”虽已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原则和基本人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在理解与运用等问题上,国际社会的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分歧。

系统研究与探讨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拨开长期笼罩在“民族自决权”之上的种种迷雾,发挥其在国际政治和民族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定义

  民族自决权理论,源于17至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

18至19世纪,民族自决权思想在欧洲各国广泛运用。

但一直以来,无论是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未阐释过“民族自决权”的具体含义,因此,列宁对“民族自决权是什么?

”这一问题清晰而明确的回答,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上,甚至是世界民族理论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

  1902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首次承认了民族自决权原则,但当时党内有人认为不够明确。

1903年2月,列宁写了《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的宣言》,回答了这一质疑,并重申“国内每个民族都有自决权”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强调:

要求承认每个民族具有自决权,“仅仅说明我们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反对任何用暴力或非正义手段从外部影响人民自决的企图”。

[1]

  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初步定义大约出现在1913年前后。

1913年4月,列宁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完全承认每个民族有‘自决’权,都有决定自己的命运,甚至可以同俄国分离的权利。

”[2]1913年6月,列宁在《民族问题提纲》中对民族自决权的定义给出了初步明确的定义:

“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以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

”[3]

  此后,列宁在一系列著作中多次对民族自决权的涵义进行了表述,如:

“至于在沙皇君主制压迫下的各民族的自决权,即分离权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无疑是社会民主党应当维护的”;“关于民族自决权,即关于民族享有分离和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正是指的政治自决,即分离权,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从历史—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中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俄国社会民主党关于‘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文件虽然非常少,但是就从现有的文件中仍然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所谓自决权向来都是指分离权而言”;“我们要求民族有自决的自由,即独立的自由,即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等等。

[4]

  从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相关论述中,我们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清晰界定,是在回应党内外各种质疑并同各种观点进行论战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但他对“民族自决权”本质性要求的把握却是始终如一的,即“民族自决权”是“政治上的自决权”,是“政治上的自由分离权”,是“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其次,在《论民族自决权》及之前的论著中,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对世界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的研究,“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5]的表述,主要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

但列宁并未停留于此,他及时洞察时代的变化,从而赋予“民族自决权”以新的含义。

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对“民族自决权”作了新的经典表述:

“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6]这一变化清楚地表明,列宁主张的“民族自决权”,是指处于殖民统治和民族压迫下的各族人民有摆脱民族压迫、实现自由分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列宁对“民族自决权”享有主体的清晰界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第三,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建议将党纲第九条“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改为“国内各民族都有自由分离和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权利”。

[7]列宁对此作了解释:

“‘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了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

‘自由分离的权利’。

俄国革命无产阶级的政党,用大俄罗斯语言进行工作的政党,必须承认分离权,这一点在有了1917年这半年来的革命经验以后,未必再会引起争论了。

”[8]1919年,俄共(布)八大决定在党纲中不再使用“自决”一词,而改用“各民族有国家分离权”。

  第四,列宁在关于民族自决权问题的一系列著作中,对民族自决权思想内涵的阐述是系统而明确的,即民族自决权原则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政策,作为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民主手段提出的;民族自决权不是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各民族在民主、平等基础上的自愿联合;不能把民族自决问题和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民族自决的要求应服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服从社会主义利益;民族自决权旨在对各民族的工人群众进行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实现斗争中的团结与联合。

二、关于民族自决与劳动者自决

  在俄共(布)八大上,布哈林等人认为,民族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混在一起的,而且无产阶级正在和资产阶级分离开来,因此,笼统地提承认民族自决权,就等于“无产者竟要承认某一卑鄙的资产阶级的自决权”,因此,他只愿意承认各劳动阶级的自决权。

对此,列宁提出了严肃的批评。

  列宁指出,“对于谁是民族分离的意志的代表者这一问题,俄共持历史的和阶级的观点,考虑到该民族处于它的历史发展的哪—阶段:

是从中世纪制度进到资产阶级的民主,还是从资产阶级的民主进到苏维挨的即无产阶级的民主”。

“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这个论断,对于地球上绝大多数居民来说都是适用的,因为“所有国家都是处于从中世纪制度进到资产阶级的民主或从资产阶级的民主进到无产阶级的民主的道路上。

这是必由之路。

再多说一点也不行,因为再多说就会不正确,不合乎实际情况。

勾去民族自决而写上劳动者自决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这样的提法没有考虑到各民族内部的分化是如何困难,如何曲折”。

“目前在民族自决问题上,问题的本质在于:

不同的民族走着同样的历史道路,但走的是各种各样的曲折的小径,文化较高的民族的走法显然不同于文化较低的民族。

”“在不同的国家,无产阶级循着各自不同的道路和资产阶级划清界限。

”因此,我们应充分估计到各个民族所走的道路的一些特殊性,“决不能说:

‘打倒民族自决权!

我们只让劳动群众有权自决。

’这种自决过程是很复杂很困难的。

现在除了俄国,任何地方都没有这种自决,必须预计到其他国家发展的一切阶段,决不要从莫斯科发号施令。

所以这个提议在原则上是不能接受的”。

但列宁同时认为,“每个民族都应当获得自决权,而这会促进劳动者的自决”[9]。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列宁多次谈到,“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和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每个民族中的无产阶级的自决”[10]。

三、关于民族自决权与民族文化自治

  “民族文化自治”是奥托·鲍威尔、卡·伦纳等人提出的,并受一些国家的社会民主党人,特别是俄国崩得分子以及犹太资产阶级政党的推崇。

所谓“民族文化自治”,就是每个民族不论其成员居住在哪里,他们都将组成一个统一的、得到国家承认的联盟,管理各种民族文化事业,其中主要是教育事业,通过这种办法来确定民族成分。

列宁着力对这一民族理论进行了批判。

  首先,列宁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违背资本主义国家一切经济条件并在世界任何一个民主国家中都没有设立过的制度,是某些人的一种机会主义幻想。

“他们对于建立彻底民主的制度感到绝望,而想在某些(‘文化’问题)上把每个民族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都人为地加以隔绝,以求摆脱资产阶级的民族纷争。

”[11]既然不能和睦相处,那就“在学校教育上用纯而又纯的彻底办法一劳永逸地把所有的民族隔开,分成‘民族集团’吧!

——这就是产生糊涂的‘民族文化自治’的心理”[12]。

  其次,在列宁看来,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都有一些不发达的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文化成分,但是每个民族里面也都有资产阶级的文化,并且不仅是一些“成分”,而是占统治地位的文化。

社会民主党人坚持国际主义立场,不允许侵犯各民族的平等,但是“我们所拥护的并不是‘民族文化’,而是国际文化,国际文化只包含每个民族文化中的一部分,即每个民族文化中具有彻底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内容的那一部分”[13]。

因此,“谁拥护民族文化的口号,谁就只能与民族主义市侩为伍,而不能与马克思主义者为伍”[14]。

  第三,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重大的阶级斗争首先是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内进行的,把教育部门从这个领域分出来,这是一种荒谬的空想,因为“要学校(以及笼统的‘民族文化’)脱离经济和政治是不行的”,“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每一步都迫使消除荒谬陈腐的民族隔阂和偏见,而把学校教育这类事业分出来恰恰会保持、加剧、加强‘纯粹的’教权主义和‘纯粹的’资产阶级沙文主义”。

[15]因此,只要不同的民族居住在一国之内,它们在经济上、法律上和生活习惯上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既然经济生活使居住在一国家之内的各个民族结合在一起,那么,企图在‘文化’问题特别是在学校教育问题方面把这些民族一劳永逸地分开的做法就是荒谬和反动的”[16]。

  第四,列宁指出,“在某种‘公正’划定的范围内巩固民族主义,‘确立’民族主义,借助于专门的国家机关牢固而长期地隔离一切民族,——这就是民族文化自治的思想基础和内容。

”[17]社会民主党对“民族文化自治”的种种方案之所以持否定态度,是因为它“根本违反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国际主义”,“容易使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受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并会置整个国家的彻底民主改造的任务于不顾,从而无法保证民族间的和平。

[18]

  因此,列宁认为,“民族文化自治”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彻底民主主义是绝对矛盾的,它只符合民族主义的小市民理想,是“最精致的、因而也是最有害的民族主义”[19]。

但列宁同时强调,我们提出“民主主义的和全世界工人运动的各民族共同的文化”,“绝对是为了对抗每个民族的资产阶级文化、资产阶级民族主义。

任何一个民主主义者,特别是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否认语言平等,不会否认用母语同‘本民族的’资产阶级进行论战、向‘本民族的’农民和小市民宣传反教权派的思想或反资产阶级的思想的必要性”,“必须‘适应’各地方和各民族的特点,用各种语言宣传工人的国际主义口号以反对民族文化这一口号”[20]。

四、关于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域自治)

  列宁一贯主张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大国,但同时指出:

“我们维护集中制只是维护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

……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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