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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维护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授奖项目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按照主要完成人员的资格条件,部分顺序的完成人员可以空缺。

 

  第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广西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广西的组织合作的个人、国内组织;或者在广西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的广西以外地域的个人或者国内组织。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六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或者特别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且学术水平突出,对理论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并且实现产业化,引领行业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促进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提名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以下简称特别贡献类)特等奖项目(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为广西单位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时间满1年或者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时间满3年的项目;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可以组合其他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并保持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提名特别贡献类特等奖项目(人),不得重复采用已获得特别贡献类特等奖或者特别贡献奖相同的技术内容。

 

  第十条 特别贡献类特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个人成就单项仅授予个人,单项授奖人数为1人,每人最多只能被授予1次。

第二节 自然科学类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出版。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

(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评价、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且前3位主要完成人员必须是项目前5篇代表性论著之一的通讯作者或者前3名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是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首次发现和阐明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学术水平高,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首次发现和阐明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和引用,学术水平较高,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和阐明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和引用,有一定学术水平,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节 技术发明类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发明产品;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发明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技术发明材料;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发明系统技术。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以重复实现的发明专利技术。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

(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核心技术”,须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可以延伸至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

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为广西个人、组织所拥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目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员。

前3位主要完成人员必须是项目前3个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如果没有的,部分顺序的完成人员可以空缺。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与转化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是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原理和方法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现转化和规模化生产及产业化应用,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原理和方法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现转化和规模化生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原理和方法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现转化应用,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成果引进转化、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普及、品牌战略应用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按各类别项目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项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技术创新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推广应用类项目”,是指在实施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活动中,完成广西自主创新成果的技术集成、推广模式与推广方法创新的推广应用项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所称“成果引进转化类项目”,是指在实施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活动中,完成从广西区外、国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应用,实现技术交易;或者是完成对广西区外、国境外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实施社会公益活动中,完成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种质资源等基础性技术研发,以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及动植物病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技术研发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所称“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在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完成已公开发行,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创新性突出的科普作品,或者完成开发应用创新性突出的科普产品的项目。

 

科普作品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科普编著作品两类。

科普产品指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普及或者体现科学技术普及价值的展品或者教具。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所称“品牌战略应用”项目,是指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原产地保护中,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应用效果显著,并且获得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或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所称“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在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完成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向广西区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推动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普作品创作和产品研制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争创和保护及应用品牌战略中做出重要贡献; 

  (七)在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六条 前3位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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