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培权威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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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培权威资料
题型:
单选:
10×2=20名词解释5×4=20简答题:
5×6=30论述题:
1×15=15案例分析题:
1×15=15
一概述
第一节法律与现代教育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基本特征:
1.具有国家意志性
2.具有国家强制性
3.具有普遍适用性
4.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现代教育的关系是什么?
一方面,现代教育自身的诸多特点内在的需要法律的规制;法律在管理和发展教育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构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从而保证教育行政管理按客观规律办事,真正做到规范化、有序化、科学化。
另一方面,现代教育的蓬勃开展有利的推进了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依法治国与教育的法制化
依法治国与教育的法制化的关系式什么?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同样是不可分开的:
其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的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其二,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依法治教与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实现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哪几点?
1.主体合法从教人员、受教育者、办学机构等全部合法化。
2.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内容,教育、教学内容或其它活动内容,都应合法。
3.程序合法包括教育活动产生合法性、教育关系形成合法性、教育权利救济合法性。
4.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
5.教育活动民主化。
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教育立法做到教育领域的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
(2)教育行政执法教育领域同样要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教育司法违法必究,即惩治不法的教育侵权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渠道
(4)教育法制监督加强监督才能保证依法治教有效进行。
二教育法的一般原理
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本质:
(1)统治阶级关于教育意志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助记:
教-人-权益-平等-经费-发展-活动)
1.依法治教的原则。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全面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法的渊源:
包括历史渊源、理论渊源、形式渊源
法的历史渊源:
是指特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法的理论渊源:
是指对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法的形式渊源:
具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
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
(3)有关教育的法规、行政法规(注:
具体的部门只能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因为只能形式具体的行政权力,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制定法律。
如国务院、军委等只能制定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注: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形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律部门:
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是调整同类法律体系、调整同类法律关系的总称。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当代教育法的基本构成):
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其基本构成:
(1)宪法——教育的根本大法
(2)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4)教育活动法——调整教育活动、以及在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
(5)教育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地位:
1.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
(3)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实现是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动力。
3.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政策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三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教育法的基本特点:
1.全面性、针对性相结合
2.原则性与实践性相结合
3.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助记:
发展教育事业可提高全名族素质从而促进物质精神文明建设)
(1)发展教育事业
(2)提高全民族素质
(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助记:
继承遗产-平等教育-学习汉语-宗教分离-道德修养-社会进步-符合利益)
(1)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的原则。
(2)继承我国优良文化遗产和学习世界各国优秀文化元素原则。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民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5)教育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
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当地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推广普通话。
教育制度:
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关于一国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运行规则的总和。
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学制: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的制度。
(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毕业证书:
凡是正式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在高等教育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得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
虽然有正式学籍,但是未完成整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者,只能获得证书。
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11个门类。
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职责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Ø按章程自主管理
✧遵守法律、法规
Ø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Ø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维护教育者及其他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
Ø对受教育者实行学籍管理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及其他各方面情况提供便利
Ø管理使用本单位设施和经费
Ø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Ø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
✧依法接受监督
Ø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非法干涉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的投入体制: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可见,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简述教育投入“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的规定: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四教师法
教师的概念:
《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1)为了保证教师的和法权益。
(2)建设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3)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法的特征:
(1)教师法教育主体法
(2)教师法是职业法
(3)是教育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工作任务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和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如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转换性,教师行使权力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4)教师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同时性,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资格的四个要素:
(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
(3)业务要素分身体要素和能力要素。
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身体素质。
(4)学历要素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颁发证书。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教育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终身丧失:
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
暂时丧失: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聘任制度,是遵循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期年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教师的聘任制度的原则:
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
(1)聘任关系平等;
(2)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
(3)聘任形式多样化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五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1)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2)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
(3)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个类别,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其中高等教育学历教育分成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研究生教育分成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
我国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
(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
(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
(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8)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如何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
(助记:
社会主义建设/马毛邓/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1)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所决定的。
(2)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
(3)第三,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高等教育法》第4条规定: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方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3)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的任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高等教育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国现行的学位学科门类包括11类:
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等。
高等学校设立的要求及条件:
《高等教育法》24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老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除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外,高等学校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相关其他权利:
(助记:
招生-设置专业-人事管理-财产管理-教学-科研-交流)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自主权
(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5)海外交流自主权
(6)内部人事管理自主权
(7)财产管理自主权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
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什么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质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表现形式是高等学校的校长在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持召开校长办公室会议或校务会议进行。
高等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1.学术委员会。
其职权主要是高等学校的学术性活动,包括:
(1)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3)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性事项。
2.教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使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并对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实行民主监督。
3.高等学校的管理受到依法监督
(1)高等学校内部教职工和党政部门的监督;
(2)高等学校外部的监督,主要包括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除《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
(2)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
(3)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
(4)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
(助记:
教师资格的四个要素+遵守法律和认定合格)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具有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
是高等学校与复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条件、职责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原则:
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
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几种类型:
(1)定期合同;
(2)无定期合同;
(3)阶段性合同。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助记:
学习-课外-奖励-评价-处分-其它)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5)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3)尊敬师长;
(4)刻苦学习,增强体质;
(5)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6)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7)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的条件:
(1)违法;
(2)违纪;(3)违规。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条件:
(助记:
犯事情节恶劣程度由强到弱)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静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3)违反治安条例规定受到处理,性质恶劣的;
(4)作弊行为严重;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6)违反学校规定,有严重后果;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的程序:
(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5)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6)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7)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助记:
不教学、品行差、弄虚作假)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
(3)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筹措机制:
《高等教育法》第60条规定: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国家财政拨款。
(2)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
(3)高等学校通过兴办产业以及通过科学研究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4)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
(5)由于国家对高等学校的优惠而形成的收益。
六职业教育法
1996年9月1日实施。
职业教育的概念: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