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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合同

保理融资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本《保理融资合同(应收账款预支)》(以下简称“本合同”)于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1)公司(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

司,其注册地址为;和

(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称“乙方”),其营业地址

为。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国内保理业务合

同》;以及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以下第【】

项融资服务:

(1)有追索权保理融资;

(2)无追索权保理融资。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第一章应收账款预支金额

第1条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预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RMB元)。

第2条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预支金额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融资金额等于乙方确认受让并同意提供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本金x%

(2)其他方式:

第3条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最长期限不超过月/日。

实际融资期限、实际融资日、融资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凭证所记载的期限、

日期和金额为准,保理融资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融资利率

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融资利率为年利率,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融资日与本合同签订日间隔在六个月以内(含)时,融资利率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以实际融资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上/下)浮

(%或BPs),即本合同的融资利率为%。

(2)以本合同签订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上/下)浮

(%或BPs),即本合同的融资利率为%。

如实际单笔融资日与本合同签订日间隔超过六个月时,乙方有权按照届时乙方相关利率政策调整该笔融资利率,具体融资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协商重新明确,具体融资利率以保理融资凭证为准。

第5条保理融资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1)固定利率,融资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融资利率为利率调

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第4条

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自实际融资日起,每(大写)个月(1/3/6/12)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

为实际融资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融资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自实际融资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年月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

(大写)个月(1/3/6/12)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

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

利率调整日自实际融资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为本融资利率的调整日。

第6条执行浮动利率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或不再更新)对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将由双方协商重新明确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融资利率确定方式及调整方式,或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统一意见执行。

第三章融资发放

第7条当甲方在转让日之前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将应收账款融资金额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融资发放账户(户名:

,开户

行:

,账号:

):

甲方提交已签字盖章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融资凭证》;及

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

甲方提交商务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乙方认为必要,应将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及

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应收账款项下应收账款相关的专用发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乙

方认为必要,应将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予乙方,甲方确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方已出具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发票的承诺;及

甲方提交货运证明或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乙方

认为必要,应将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及

甲方在编号为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所有声明和保证持续有效;及

双方约定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的回执,或《发票收妥确认函》,或表明通知书已送达的公证文书(不能取得债务人确认回执的);及

双方约定暂不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甲方已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各一式两份提交乙方,并提交债务人签字盖章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变更通知书》回

执;及

人行登记系统打印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结果,登记结果须与业务文本相关登载内容一致;及甲方和债务人届时不存在其无力偿还或支付到期负债或其他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其履行商务合同和/或本合同的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丧失法人资格、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作为被追究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处罚、财务状况恶化等;及甲方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未解决的商业纠纷;其他:

第四章还款和结息方式

第8条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融资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还款:

1先收利息,到期还本;

2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3一次性还本付息;

4其他方式:

(2)采用上述第②种还款方式的,首次结息日为年月日,结息方式为以下

第种:

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3其他方式:

(3)如本合同项下融资采用先收利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时,在转让后续期内,如

种方式就该笔应收

果甲方在融资到期日前提前清偿融资的,乙方将按照以下第账款支付额外款项:

1P=FXRXD/360

其中:

P代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额外款项;F代表甲方于该笔融资到期日前提前清偿的金额;R代表应适用的融资利率(以年利率为准);D代表该笔融资实际还款日起(包括该日)至保理融资凭证载明的融资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之间的天数。

2其他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额外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9条如双方选择本合同第8条第

(2)款项下第①种或第②种方式结息,则甲方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甲方应付利息=实际融资余额X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X融资利率/360天。

本合同项下融资自甲方首次实际融资日起计息,计息期间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确定,利息支付当日不计息。

若保理融资期间内甲方实际融资余额发生变化的,甲方应付利息分段计算。

第10条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结束当日营业之前,在乙方开立的回款专户中备足相应金

额,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划;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

如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11条保理融资到期时,应利随本清。

如融资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融资的,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按融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融资的,按融资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融资的,按逾期处理。

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逾期利率(融资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

第五章融资的担保第12条本合同项下融资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上述担保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编号的担保合同:

骨口.序号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担保人

1

2

3

4

5

第六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3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提取和使用融资。

甲方应在保理融资到期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及债务人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的文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落实本合同项下融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融资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商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

任。

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应收账款或融资款项获得清偿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被撤

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

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债务人提出商业纠纷,甲方保证将竭力督促其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或到期日后九十天内提出,并将其知悉的与商业纠纷有关的一切情况立即通知乙方。

如果由于甲方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的商业纠纷提交期限长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九十天或者双方未约定商业纠纷提交期限,从而使得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九十天之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商业纠纷,则乙方有权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甲方保证无条件回购并支付回购价款。

甲方应在知悉债务人可能发生对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存在不利响的任何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并按乙方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及时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及保全措施以保证应收账款债权顺利清偿。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回购未获清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及保理

费用等。

(12)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乙方有权对甲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并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全部必要

的协助。

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并满足本合同第7条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时

足额向甲方支付融资金额。

乙方有权根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本合同约定行使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其他

第15条本合同是编号为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

作规定的,适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规定。

第16条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年。

合同

到期后,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未结业务继续按照原协议规定办理,直到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第17条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的《保理融资合同(应收账款预支)》的签字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分行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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