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389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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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389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实施细则

 

中平〔2012〕389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业务保安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规范矿井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集团特研究制定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2年8月2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以下简称《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瓦斯抽采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应当遵循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要求;瓦斯抽采管理应当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重效、监督到位。

已开展瓦斯利用的矿井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工作,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未开展瓦斯利用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利用抽采瓦斯。

第三条对集团所属煤矿瓦斯抽采和抽采达标工作的检查考核适用本细则(建井单位施工区域的瓦斯抽采和抽采达标工作,若建立有独立抽采系统,由建井单位负责;否则纳入生产矿井的考核工作中)。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按《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进行抽采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防突抽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设计、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按《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实现区域抽采达标。

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指矿长或总经理,下同)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矿井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第六条集团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由一通三防部门负责管理瓦斯抽采工作。

矿井必须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或区(队),配备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满足瓦斯抽采工作的需要。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抽放泵站司机和钻机操作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七条矿井在编制“十二五”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按《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前提限制条件(详见《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瓦斯防治“十二五”规划》)。

第八条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九条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按《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充分考虑保障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式)抽采瓦斯泵站,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根据分源抽采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一条新建抽采瓦斯系统的矿井,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经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集团技术负责人组织抽采瓦斯工程设计审查。

抽采系统竣工后必须经集团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矿井抽采瓦斯设备应根据设计优先选用高负压、大流量的水环式真空泵或涡轮旋转抽放泵。

矿井抽采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

泵站的装机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应低于5kPa。

第十三条抽采瓦斯泵站应有双回供电线路。

在一个抽采泵站内,瓦斯抽采泵及附属设备,至少应有一台(套)备用。

第十四条抽采瓦斯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一氧化碳等参数的仪表和仪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且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生成瓦斯抽采日报表。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

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按标准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地面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抽采泵房房顶3m及以上。

第十五条永久抽采系统排空管和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抽采泵站还应有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第十六条矿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

抽采泵站房内及站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周围必须设置围墙或栅栏。

第十七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启动备用泵。

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

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气。

第十八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执行时间提前报告集团主管业务部门(通风调度)。

第十九条抽采管路系统设计时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和安装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采管路系统应布置在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内;若设于主要运输巷道内时,要有防护措施,并与巷道壁固定。

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采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小于0.1m。

(二)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

(三)瓦斯管线与地面或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1的规定。

表1瓦斯管线与相关设施的安全距离

名称

厂房

(地基)

动力

电缆

水管水沟

热水管

铁路

电线杆

距离(m)

5

1

1.5

2

4

2

第二十条瓦斯抽采管材必须符合抗高温和抗静电及阻燃的要求;并要采取防腐蚀、防撞击、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

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第二十一条瓦斯抽采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采设备能力相适应。

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15m/s和最大设计通过流量计算管径。

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3~1.5倍的能力。

抽采工作面瓦斯管路,要依据预计的抽采量选择:

当抽采混合量小于40m3/min时,应选用Φ200mm以上管路。

当抽采混合量在40~100m3/min时,应选用Φ300mm以上管路。

当抽采混合量大于100m3/min时,应选用Φ500mm以上管路。

第二十二条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采主干管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二十三条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

(一)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在适当距离应设置放水器(其间距一般为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

(二)抽采干管应每隔100m进行长度标注,并且在抽采干管每隔500~1000m处、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进气侧前端,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管路上应增设滤网或除渣器。

(三)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1次,使用防喷装置的抽采管路每旬至少除渣1次。

钻场及支管等处的放水器每周至少检查清理1次,每班至少放水1次(自动放水器除外)。

第二十五条矿井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申请报告,上报集团一通三防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

(一)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条件的,应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

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必须使用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实行“三专”供电。

(二)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装在瓦斯抽采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

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

(三)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和悬挂警戒牌及安装瓦斯监测装置。

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下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30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m。

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瓦斯监测传感器的位置设在栅栏外1m以内,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采、及时进行处理。

(四)已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直接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道内,但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串联运行的专项措施。

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二十七条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一)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区域抽采瓦斯方法

1.鉴于丁组煤层和庚组煤层在现有开采区域瓦斯含量较低、瓦斯压力较小,“十二五”期间可采用走向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但在地质构造复杂及瓦斯异常区域应强化区域瓦斯防治措施,必要时施工低(高)位预抽巷治理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2.对于瓦斯压力达到1.5MPa或瓦斯含量达到10m3/t的戊组煤层和己组煤层,煤巷掘进前,必须施工低(高)位预抽巷,利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瓦斯压力达到2.0MPa时应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松动爆破等卸压增透措施,提高瓦斯防治效果。

3.对于瓦斯压力小于1.5MPa、且瓦斯含量小于10m3/t的戊组煤层和己组煤层,结合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可采用低(高)位预抽巷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也可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或区段递进式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对煤巷掘进条带进行区域瓦斯防治。

(二)突出煤层回采区段抽采瓦斯方法

1.突出危险工作面在机、风巷掘进期间,分别向回采区域施工倾向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段煤层瓦斯,钻孔间距按抽放半径设计,钻孔搭接交叉长度不小于10m。

2.对于原设计施工的采长大于150m、瓦斯压力大于2.0Mpa的突出采煤工作面,除在机、风巷分别向回采区域施工倾向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段煤层瓦斯外,结合生产区域实际情况,必要时在采面中部增加底板岩石巷道,采用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段中部煤层瓦斯。

(三)石门揭煤抽采瓦斯方法

1.原始瓦斯压力大于等于2.0MPa的揭煤工作面,必须施工揭煤辅助巷道,并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等卸压增透技术进行增透,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原始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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