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发展改革委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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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发展改革委版

合同编号:

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合同期限:

年月至年月

预交易电量:

总计兆瓦时(年均兆瓦时)

基准电价:

浮动原则:

(如根据电煤等上游燃料、钢铁等下游产品价浮动)

签约方:

甲方(购电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售电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丙方(输配电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备案: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电力交易中心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省内电力用户或独立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另行适其他合同文本。

2.本合同期限为年度及以上。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两方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参与月度及以上周期的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为本合同的执行依据。

月度以下、日以上的交易可由各地根据交易规则参考执行。

3.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相关条款约定技术条件,如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各方应遵从其规定。

4.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合同各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或划“/”合同各方可根据交易规则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补充、细化或完善有关章节或条款,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5.合同各方可采用电煤价格、下游产品价格、市场化交易平均价格与成交电价进行联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浮动电价调整的启动条件,如采用电煤、下游产品(如钢铁、铜、铝等)指数作为参考。

6.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中长期电力交易规范有序开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化交易顺利实施。

合同各方应注意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三方陈述

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交易电力电量

第五章交易价格

第六章电能计量

第七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八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九章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十章合同解除

第^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

第十五章其他

附件1发电机组信息表

附件2电力用户用电信息

附件3预交易电量表

附件4基准电价表

附件5浮动参考指数

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以下各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

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

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在电力

交易中心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I经

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I市场

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发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在电

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3)输配电方(负责输配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

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I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

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鉴于:

(1)甲方(电力用户)在拥有并I或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按接入

的最高电压等级填写)为千伏(kV),变压器容量为兆伏安(MVA的用

电企业,详见附件1。

甲方(售电公司)拥有售电经营资格的主体,具备在省(市、区)开展电

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资产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可以正常从事售电业务。

(2)乙方在拥有并/或经菅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

电厂,装机为,并已转入商业运营,详见附件2。

(3)丙方及其所属供电企业具备甲乙丙三方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输配电能力。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中长期购售电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化交易方案、交易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预交易电量:

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所签订的拟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的申报电量。

1.1.2成交电量:

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后,由电力交易机构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电量。

1.1.3成交价格:

按照交易规则,甲乙两方自愿达成并经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乙方上网侧电。

1.1.4计量点:

计量点分为电力用户计费点和发电企业关口计量点。

本合同涉及的用户侧计量点以《供用电合同》约定为准、发电侧计量点以《购售电合同》约定为准。

1.1.5电力交易机构:

指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按规定组织各类交易、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的机构,本合同项下指(由使用方据实

填写)电力交易中心。

1.1.6电力交易平台:

指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及运维的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告、交易结果,组织各类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依据。

甲乙两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等相关业务。

1.1.7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的确认。

1.1.8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合同各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或调整)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三方陈述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甲方为电力用户,适用于以下第3.1条、第3.2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甲方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

依据《供用电合同》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甲方应确保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遵守《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电义务。

3.2.2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交易的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按相关规定缴纳电费。

3.2.5电力用户不得转供电或变相转供电。

3.2.6当甲方退市时,甲方应配合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

3.2.7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甲方为售电公司,适用于以下第

3.1条、第3.2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与丙方及所属供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供用电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获取合理收益。

3.1.2获得丙方及其所属供电企业的输配电服务。

3.1.3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1.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交易规则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3.2.1遵守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以及与丙方及所属供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供用电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售电服务。

3.2.2甲方直接承担偏差考核责任,甲方可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与零售用户另行约定偏差考核责任分摊事宜。

3.2.3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3.2.4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其所服务零售电力用户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2.5向乙方、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当甲方无力向零售用户提供购售电服务或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强制退出市场时,甲方需与零售用户解險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并配合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

3.2.7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向丙方或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由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或商业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3.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

[2016]2120号)、交易规则等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按相关规定收取交易电量电费。

3.3.4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3.5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交易的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5.2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有关计量数据。

3.5.3按规定向甲方收取交易电费、基本电费、输配电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5.4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甲方与乙方中长期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5.5有权就甲方、乙方的违法违约用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3.5.6有权就甲方、乙方违反调度法律、法规、规程妨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3.6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3.6.2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承担保底供电义务。

3.6.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安排,按规定对甲乙丙三方的交易计划电量进行安全校核。

3.6.5抄录甲方(如甲方为售电公司时为其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和乙方计量点电量,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提供电能和电费结算服务。

3.6.6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交易电力电量

4.1甲乙丙三方同意,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预交易电量兆瓦时(MWh

计量侧为甲方侧),电量交割时间为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甲方年度和分月预交易电量见附件3。

预交易电量可分解至日,可约定电力曲线,具体分解电力电量以形式(根据交易

规则进行约定,如交易曲线、负荷曲线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合同各方未约定的电力曲线的按照交易规则规定的电力曲线执行。

4.2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每年月底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向电力

交易平台申请对次年及后续预交易电量进行调整。

4.3在年度成交电量不变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可根据交易规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请对当年后续月份成交电量的分月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成交电量的分月计划调整,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后形成的月度成交电量,方可将作为本合同执行依据。

4.4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预交易电量需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后,方可形成年度、月度成交电量作为本合同执行依据。

第五章交易价格

5.1甲乙丙三方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电价”的价格形成机制,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成交电价与电煤、下游产品(钢铁、电解铝等)联动的机制。

成交电价以月度为最小周期保持固定。

成交价格二基准电价+浮动电价(电价含税)

甲乙丙三方可以约定电力曲线中不同时段的成交价格。

5.2基准电价以年度为最小周期保持固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基准电价:

(一)固定电价:

元/兆瓦时;

(二)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的上年度交易平均价格的倍(由甲乙双方约定填写,如

1.0、1.2、0.8等);

(三)其他约定:

5.3浮动电价以月度为最小周期保持固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5.3.1选取以下第种价格的(月或季度)指数作为浮动参考指数(可参考

选用附件5有关表述,关于指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月、每季度等):

(一)电煤浮动参考指数:

,对应浮动基准值;

(二)下游产品浮动参考指数:

,对应浮动基准值;

(三)月度交易价格(可参考选用月度双边交易平均成交价格、月度集中竞价价格等)浮

动参考指数:

,对应浮动基准值;

(四)其他约定:

对应浮动基准值。

532甲乙丙三方约定以作为浮动周期(选填月度或季度,并与价格指数的浮动

参考周期一致)。

533浮动电价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一)浮动电价=基准电价x(上一周期浮动参考指数平均值/浮动基准值-1)Xa(a为风险系数,为0-1之间的数值,如a为0.5,则双方均担风险)(风险系数);

(二)其他约定:

5.4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为乙方上网侧价格。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在每月日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并确认次月双边浮动电价,调整后形成的成交价

格将作为次月及后续月份本合同执行和结算的依据。

5.5甲乙丙三方可以在每年月底前,根据发用电计划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协商,

向电力交易平台申请对次年及后续年度的“基准电价+浮动电价”的价格形戚机制进行调整。

第六章电能计量

6.1本合同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如甲方为售电公司,则适用于甲方与其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

6.2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6.3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七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7.1在本合同执行周期内,按照各相关交易规则进行结算。

如交易规则暂未明确规定,依据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7.2在本合同执行周期内,按月结算,按清算(根据交易规则,选填按月、年)。

7.3各方开展月度结算时,应依据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月度成交电量(含调整后)进行结

7.4甲乙两方的结算电量依据实际计量电量,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当月甲方实际用电量或乙方实际上网电量与月度计划执行存在偏差时,偏差电量按照交易规则确定,并据此进行结算或开展考核。

如甲方为电力用户,其电费结算适用于以下7.5条。

7.5甲方电费结算。

7.5.1甲方交易电量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交易电量电费=结算电量X结算电价。

7.5.2结算电价由成交价格、输配电价2(含交叉补贴及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即:

结算电价=成交价格+输配电价(依据价管部门文件确定输配电价是否包括交叉补贴及线损,若未包含,则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予以明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7.5.3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和各省交易规则执行。

如规则未明确约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一)甲方仍执行分时电价,成交价格对应平时段电价,峰谷电价按国家规定幅度比例在平段电价基础上进行调整。

(二)按成交价格结算,并由甲方通过直接购买调峰服务或者分摊应承担的调峰服务费用,具体按照交易规则或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成交价格结算,并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

7.5.4甲方如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仍执行两部制电价,并按现行规定结算基本电费。

7.5.5甲方全部电量纳入功率因数考核,考核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甲方为售电公司,其电费结算适用于以下7.5条。

7.5甲方电费结算。

7.5.1甲方按照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协议有关约定计算购售电服务费用。

7.5.2甲方应得的购售电服务费用与丙方进行结算。

7.5.3零售用户的电费结算(含偏差考核费用,如有)按照交易规则、与甲方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7.6乙方电费结算。

乙方交易电量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交易电量电费=结算电量X成交价格7.7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7.7.1根据交易规则,本合同约定允许的偏差电量比例为%(少用、少

发)、%(超用、超发)。

7.7.2根据交易规则,本合同约定结算电量低于%成交电量之外的部分,或超

出%成交电量的部分,视为偏差考核电量,纳入偏差考核电量处理。

7.7.3甲方偏差考核:

(1)当甲方用电量(如甲方为售电公司,其用电量为所有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的合计用电量或结算电量,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小于成交电量(含调整后)、并造成偏差考核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甲方应承担偏差考核费用:

(一)按照元/兆瓦时;

(二)根据当期甲方目录电价的%

(三)其他约定:

(2)当甲方用电(如甲方为售电公司,其用电量为所有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的合计用电量或结算电量,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量大于成交电量(含调整后)、并造成偏差考核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甲方应承担的偏差考核费用

(一)按照元/兆瓦时;

(二)根据当期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环保电价)的%

(三)其他约定:

7.7.4乙方偏差考核:

(1)当乙方中长期交易的可结算电量小于成交电量(含调整后)、并造成偏差考核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偏差考核费用。

(一)按照元/兆瓦时;

(二)依据当期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环保电价)的%

(三)其他约定:

(2)当乙方中长期交易的可结算电量大于成交电量(含调整后)、并造成偏差考核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偏差考核费用。

(一)按照元/兆瓦时;

(二)依据当期乙方标杆上网电价的;

(二)其他约定:

7.8甲乙两方均可依据交易规则或政府相关规定,申请偏差电量免于考核。

7.9结算支付。

7.9.1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出具结算凭据,由两方分别与甲方、乙方进行电费结算。

如甲方为电力用户,其结算支付适用于以下7.9.2条。

7.9.2甲方与丙方的电费(含偏差考核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的约定,按甲方、与甲方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丙方或丙方所属供电企业三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7.9.3乙方与丙方的电费(含偏差考核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的约定按《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10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据价格管理部门文件确定输配电价是否包括交叉补贴及线。

若未包含,则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予以明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惩罚性电价(如有)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依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7.11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八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8.1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甲乙丙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文件;

(2)电力交易机构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

(3)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

(4)《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排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相关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后签署或发布的为准。

8.2本合同主要内容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投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合同修改或补充协议須提交电力交易机构,涉及交易电量的调整需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电力交易机构完成相应调整后方可执行。

8.3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根据以上规定或规则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8.4本合同期内,除法徫法规、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明确不得转让外,本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事先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按照交易规则有关規定,并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成交电量进行转让。

8.5甲乙丙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合同,应于个

工作日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九章合同违约和补偿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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