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C款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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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C款定稿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您阅读理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条款(C款)》(以下简称“本

保险条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2.1

v投保人可以行使的退保权利…………………………………………………………5.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2

v您应及时向保险人通知保险事故……………………………………………………3.2

v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7

v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1

v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v在某些情况下,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5.2

v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保险人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解释,请您注意………………………………………7

7.释义(续)

7.16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7.17无有效行驶证

7.18有效身份证件

7.19净保险费

7.20未满期保险费

7.21未满期净保险费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合同内容变更

6.3联系方式变更

6.4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7.释义

7.1正常工作

7.2意外

7.3猝死

7.4医疗事故

7.5潜水

7.6攀岩

7.7探险

7.8武术比赛

7.9特技

7.10恐怖活动

7.11毒品

7.12管制药品

7.13艾滋病

7.14艾滋病病毒

7.15酒后驾驶

1.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保险期间

1.3投保人

1.4被保险人

2.保险保障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

2.3保险金额

3.保险金的申领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代理申请及其他

3.5配合调查

3.6保险金的给付

3.7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

5.保险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5.1合同解除

5.2效力终止

☞本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目录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并从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即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最长不超过一年。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1.4

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保障

2.1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设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

其中,投保了身故保险责任后,方可选择投保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2.1.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受益人未在30日内退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2.1.2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第180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180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2)未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或猝死;

(4)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被杀害;

(5)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6)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8)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9)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2.2

期间免除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或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2)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被判入狱期间;

(3)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4)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或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领

 

3.1

受益人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3.1.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1.2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要提交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需要提交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资料或鉴定诊断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遗产时,还应当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供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合法监护权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

3.5

配合调查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3.6

保险金的给付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上述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保险人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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