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河北省第一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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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河北省第一次

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

技术要点

一、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07〕37号)

《七项普查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508号国务院令)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

二、核查的目的

通过严格的、规范的质量核查,指导各地市、各县区的普查工作,查清我省各地市、各县区在此次整个普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正错误,进一步规范各地的普查工作,总结各地市、各县区和先进经验,确保我省在此次普查过程中,做到清查无盲区、普查表格填报准确整洁、系数使用正确、污染物产排量核算准确可靠科学、档案整理规范,高质量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核查的基本原则

此次核查时间非常紧,工作量相当大。

为此,在此次全省核查中,坚持以下原则:

以核查各地市的部分县区为主,以全面核查为辅;以核查各县区的普查为主,以核查清查为辅;以核查各县区的各重点污染源为主,以简要核查一般工业和生活源为辅;以审核污染物产排量为主,以审核整体报表填报为辅;以主要采取以查阅档案资料为主,以现场审核为辅。

四、核查的主要内容

1、清查工作核查

2、普查工作核查

3、档案管理核查

4、普查结果评定

五、核查的方法

1、清查工作核查方法

1.1清查结果的核查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规定,此次清查质量核查的主要方法为:

在各县、区内不同的区域内抽取各类污染源或单位进行入户清查摸底并记录。

对已经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在《单位清查表》或《单位清查一览表》上做出标记,对未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记录该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单位清查表》,并作为清查的漏查单位;计算“漏查率”,对重复出现的单位计算“重复率”,对基本信息填写错误的单位计算“错误率”;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

完整的清查底册、有针对性的选聘普查人员、合理的划分清查小区是确保清查无盲区的基础。

为此,此次在清查质量核查中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2清查基础资料册的建立

要求各地要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公安局、电力等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资料建立《清查基础资料册》,并以辖区内各镇乡或各村为单位进行细致分解,以备清查。

各地普查办必须提供此资料册。

注:

如果发现某县、区仅是使用了工商部门提供的名单做为了《清查基础资料册》,一定要认真核查。

因为工商局提供的名单仅包括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活动单位;未包括未经工商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如大型企业的二级单位,一些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及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第三产业等。

1.3普查人员的选聘

原则上普查员的选聘应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参加普查工作。

同时,也可从社会各界和大专院校中招聘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员应主要从各级环保、统计系统内部抽调。

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人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或从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

为保证普查工作质量,普查员应尽量由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员担任。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从环保部门选调业务骨干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员的业务指导和普查表格的审核。

各地普查机构必须提供普查人员清单、人员分配及使用情况。

1.4普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要求各县区的普查人员要积极参加省、地市和本级普查机构组织的培训,并且全部的普查人员必须全程参加地市级或本级组织的培训。

培训后要经过考核,合格者聘任为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并且做到普查人员持证上岗。

各地普查要提供参加培训或组织培训情况的相关资料。

并提供普查证件发放的清单。

1.5清查小区划分及清查

原则上,以社区(或居委会)、行政村为单位划分清查小区。

然后按清查小区拉网式筛查,即:

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属地原则进行清查,实地访问、核实摸底,并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各普查办必须提供分区表。

要求:

一是必须全部入户进行清查;

二是清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小区交界之间的漏查,各清查小区的交界地要明确具体,清查时清查人员应该先从两个清查小区交界处进行清查。

对于《清查基础资料册》中没有而清查中发现的单位,要记录其基本信息;对于《清查基础资料册》中有但检查中已经不存在的单位,要落实该单位不存在的原因。

最后把落实的单位登记造册,分别建立工业源、生活源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单位清查一览表》。

各普查办必须提供此《单位清查一览表》。

1.6清查表的填报

核查清查表填报的主要方法是抽查,要求清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必须签字,并且普查员至少应该两人签字。

注:

清查是普查的基础,清查的质量决定了普查的质量。

在此次核查时,若发现某县(市)、区在清查工作中有误的,必须进行补充清查,必要时重新清查,确保各县(市)、区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必须进行补充。

2、普查工作核查方法(重点)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规定,此次普查质量核查的主要方法为:

一是查看样本区内各类《单位清查一览表》,并与确定的《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表》相比较,核查普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二是调出样本区内抽取的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始普查表,对所抽取的全部普查对象实地进行普查并填写相关《普查表》;与普查对象原填报的普查表指标数据进行核对,核查数据的质量,重点核查必填指标及各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分别计算“漏报率”、“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

为此,此次在普查质量核查中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2.1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表的建立

要求各普查办要依据清查结果数据库,按照《工业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和《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的普查对像确定的要求,对照《单位清查一览表》进行筛选,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业源、生活源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有针对性的进行筛选,并建立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表》,并按照各镇乡或各村为单位细致分解,同时对工业源要筛选出重点源和一般源。

各地普查办要提供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表》和重点工业源、一般污染源、生活源分解表。

重点说明的问题:

⑴关于工业源的普查范围

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和以前培训的不同之处如下:

一是“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这里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以前讲的是“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但累计生产时间超过30天的纳入本次普查”。

二是专业汽车整车维修厂或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一类、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纳入工业源普查(行业类别:

汽车修理;行业类别代码:

3726)。

有资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以及未获得汽车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维护、装饰的修理部(点),符合生活源中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的(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20平方米),纳入生活源普查。

三是以下情况不纳入普查

①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它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

②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

  ③如果进行了工商登记,以雇工(小于8人)经营为主的,不作为工业源纳入普查。

④加油站不纳入普查。

⑵关于生活源的普查范围

生活源的普查范围国家普查办不知道变了多少次。

最新的规定是今年3月17日在污染源普查网上发布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居民服务业,即S401、S402,无论其分布于城市还是乡村,符合规模要求的全部纳入普查。

  

  ②2007年末拥有的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总数大于等于20张的乡镇卫生院纳入本次普查,填报医院污染源普查表S403,行业类别填写“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行业代码填写8520。

③独立燃烧设施的确定:

一是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二是除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的外,第三产业中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无论其分布于城市还是乡村,符合规模要求的全部纳入普查。

  

④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S405只普查到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

⑤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S406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注意:

一定要按照此最新的划分规定要求,核查各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表》。

如有遗漏,必须进行补足,填写普查表格。

2.2填报的基本情况

⑴按照普查技术规定的要求,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①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②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③普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④有填报内容的表格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签名,并注明填表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⑤封页必须注明普查表填报的页数(未填的表格不计页数),必须有单位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对象填报的表格内容、填报页数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⑵按照国家普查办印发的《关于入户调查填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普查办函〔2008〕10号)要求,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①普查表的填报与修改

普查表上空缺指标不填写的空格部分请打“/”(斜线),如果是普查表只填报上面几行,下面大片空白,可标注“以下空白”。

对于普查表整张全部空缺的,可自表左下方至右上方划“/”(斜线)。

普查表可以打印、复印;使用电脑填报后打印的,不允许修改或调整格式。

普查对象在填报普查表时,个别指标出现填写错误时,不允许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可在需修改处划一横线,保持原内容清晰可见,将更正后的内容填写在更正处上方;并在修改处加盖修改人章(或签名)。

每张表修改更正最多不允许超过3处。

工业固体废物普查表(G110表)、危险废物普查表(G111表)上填报的产生、处置、综合利用量等指标单位为“吨”,不足10公斤的,填报时可保留3位小数。

电话分机号码过长,可在格外续写。

在《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没有的工业产品只填写产品名称,不填代码。

原辅材料代码表上没有列出的,只填写原辅材料名称,不填写代码。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没有单位公章的,可以在单位盖章处由负责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和法人执照名字不一样的,必须经过普查机构确认,不得用财务章替代;普查对象属于分公司、子公司无公章的,可以盖总公司的章。

一些无证无照的企业(尤其第三产业),如果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可以按其名称进行填报。

在2007年普查对象所有的锅炉本体或燃料进行了改造或替代,改造或替代前后情况要分别填报普查表,但锅炉编号用同一个。

锅炉所在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由经营单位填报普查表。

生活源普查对象,如果包括住宿、餐饮、洗浴、沐足、洗染等多种服务,按主要经营行业填报所属行业代码。

②普查表的审核与重新核定填报

普查表的审核意见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普查对象;如要求普查对象修改普查表填报内容的,不得在原普查表上修改,需重新填报一份新表。

普查表(包括原始提交的和修改的)和审核意见存放在县(市、区、旗)普查机构。

③危险废物确认和界定方面

小型机械加工行业产生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中,使用切削油、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矿物油或乳化液、小型印刷行业产生的废油墨等,在没有其它危险废物产生的情况下,年产生量小于15公斤的,可按一般工业污染源,填报工业源简表。

该类固废的产生、处置、综合利用量等归入固体废物其他类型填报。

有其它类危险废物产生的,或废机油、废矿物油或乳化液、废油墨产生量大于15公斤的,必须按重点工业源普查,填报工业源详表。

2.3逻辑关系审核

原则:

各指标间的关系应符合《第一次全国污污染源普查表式》中相应的指标间关系。

⑴要根据普查对象产污特点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核查污染物产生浓度、排放浓度以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⑵核查填报指标偏大或偏小的,应重点审核。

如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偏大或偏小;消耗吨煤的SO2、烟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水泥行业吨产品工业粉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等等。

并进行纵向比较,变化幅度过大的应重点审核,如废(污)水排放量原则上应是新鲜用水量的75%~85%。

⑶存在下列不符合逻辑关系的需重点审核:

①有“废水排放量”却无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②有燃料煤消费,却无燃烧废气、SO2、烟尘、炉渣产生量的现象;

③无燃料消费,却有燃烧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的情况;

④有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耗电量,却无污染物去除量现象;无治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现象;

⑤有脱硫设施和实际处理量,却无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小于40%的现象;无脱硫设施,却有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大于40%的现象;有烟尘去除量无粉煤灰产生量的现象;

⑥废水(气)治理设施数、耗电量、处理能力3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及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

⑦废水(气)治理设施实际处理量与设计处理能力差异较大的现象;

⑧按照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定,此次在填报普查表中,要求对于备用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和备用的锅炉、工业窑炉也必须填报,在核查过程中,对此情况要细致核查,防止出现逻辑错误。

2.4重点审核

⑴审核普查表的发放。

是否存在发放普查表或普查入户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是否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普查工作办公室备案;发现普查对象清查后关闭的企业,是否报告普查工作办公室。

⑵审核普查表填报。

是否存在在填报一般污染源中,发现其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污染物质,报告到了普查办,并请该企业改填普查详表。

⑶监测数据审核

①普查监测的数据认定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及《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范及要求,监测得到的数据。

②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新建或限期治理项目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普查数据使用。

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

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近3年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③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

④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近3年内的监测数据:

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最近一年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3年。

⑤用实际监测法填报时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填写各类污染物监测表(G105-2,G109-2,G203-1,G204-1)时,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前进口浓度,只有排放口监测浓度的,按照排放口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排放量、处理设施设计去除效率及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率核算污染物产生量。

 

⑷系数使用的核查

王玉庆同志在“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及应用研讨会”上的讲话已明确表示:

此次普查所使用的产排污系数,经过试用、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将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工具,在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环境监理、总量控制等各项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次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是实测大量企业得到的平均水平。

既然是平均水平,就不可能是每个具体企业严格意义上的实际排放量。

但它能在一定样本数的基础上,较为客观反映各地、各类污染源总体上的排污状况。

这对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掌握宏观情况,做出科学决策是非常重要的。

搞清楚某个具体污染源污染物真实排放的情况固然重要,但普查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从总体上能够准确把握污染物的排放状况,当然还包括分类、分区污染物的排放及污染源的结构、数量等各种有用的信息。

因此,根据国家普查办2008年4月11日在网上公布的《关于工业源普查表填报及<产排污系数手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此次《系数手册》使用过程遵循以下原则。

①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②《系数手册》中缺少部分污染物指标项的填报方法。

按产排污系数法核定普查对象产排污量时,如需要普查的指标在《系数手册》适用该普查对象系数中没有该项指标时,可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或其他方法核算,其它指标仍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

  ③采用类比的产排污系数时,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5-1表、G109-1表)的填报方法。

对于《系数手册》中没有的行业,可按《系数手册》(第十分册)“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的类比表”要求,采用可类比的相关行业的系数。

如该分册类比表中没有可类比的相关行业,可由县(区)普查办在《系数手册》中选取相似的行业,使用其产排污系数来核算普查对象的产排污量。

在上述情况采用类比的产排污系数时,其普查表(G105-1、G109-1)中“产品名称”栏里,先填报本企业生产产品名称,后加括号,内填写类比:

XXX(被类比产品名称),其他各栏按本企业实际消耗的原料、生产工艺名称、生产能力、处理工艺名称和污染物名称填写,然后对照被类比产品《系数手册》中相应的原料、工艺名称、规模及治理技术名称等条件选取适当的产、排污系数填报,再据此核算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

录入数据库软件时,在G105-1和G109-1表录入产品名称时,同时录入被类比的产品名称。

④对于普查对象实际生产工艺只涉及《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工艺组合中一部分时的填报方法。

首先要认真研究《系数手册》的说明,看其是否涵盖了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如确实没有涵盖,但主要产污工艺在本企业完成的,按照《系数手册》中的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主要产污工艺不在本企业完成的,可采用上述②的办法核算普查对象的产排污量。

⑤依据国家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当地(县、区及以上)普查机构认可,可适当调整其排污系数或据实填报产、排污量。

  废水量、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及排放量,普查对象能提供规范的计量数据的,可按照计量数据的统计填报。

  普查对象使用《系数手册》所列末端治理工艺(技术)之外的污染处理设施,且有有效资料证明其处理效率不同于《系数手册》所列治理工艺的,可适当调整其排污系数。

  有有效资料或证据证明普查对象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率明显低于(差10%以上)《系数手册》测算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率时,应按照实际运行率核算排污量。

⑸无法用实际监测、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三种办法核定普查对象污染物产排污量时的解决意见

  没有符合《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的有效监测数据,也不能用物料衡算方法核算,且《系数手册》中没有给出该普查对象所需的产排污系数,或主要原辅材料及主要生产工艺与《系数手册》中“四同”组合不相符的,也没有可用的类比系数的这一类普查对象,由县(区)级普查机构提出意见,市(地)级普查机构审定,可采用下述方法处理:

可采用已有的监测数据、环评报告数据等核定该普查对象产排污量。

此种情况下,对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项目、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数据有效性由当地县(区)普查机构审核认定。

所采用的监测数据、环评报告数据,附在普查表后一并报送当地普查机构。

  该地区同类企业数量较多的行业,可按照工艺、原料、规模等条件,选择有代表性且有监测数据的企业,用实际监测法核算其污染物产排量,并类比核算其他同类企业污染物产排量。

所采用的监测数据应附在普查表后,一并报送当地县(区)普查机构。

  2.5污染物产排量审核

⑴对于重点工业源,采用监测结果或排污系数测算排污量,必要时采用物料衡算法测算。

各类监测数据的采用要符合《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要依据《产排污系数手册》进行排污量的测算。

审核排污量时,主要审核监测结果与排污系数测算结果的可比性,结合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数据进行核对。

如果数据间存在一定差异,则核算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测算数据之一作为最终排污量录入上报,不得采用加权法折算排污量。

具体核算:

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这里的20%是指所有污染物用两种方法核算排放量的相对误差均小于20%。

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这里取大数的规定指:

对于废水中的污染物按COD、废气中的污染物按SO2(若无SO2产生和排放的情况按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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