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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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制

第三条方案编制规范采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要在相关章节和结论中重点交待矿山与周边相邻重要交通线、各类保护区、各类风景区、城市规划区的区位和距离关系,对露天开采矿山要在实地调查基础上就矿区没有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没有处于各级各类规划禁采区内作出确定性说明,编制单位要对此结论负责。

为便于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统计,方案要明确标明采空区、塌陷区、崩塌滑坡隐患等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预测的拐点坐标范围及其它相关特征数据,并在图中明确、规范标示。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编制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评审通过的,在矿区范围、采矿方式等评估评价因素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其相关内容可不再编入治理方案。

第五条编制治理方案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编制一级方案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编制二级方案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编制三级方案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方案级别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级别确定。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申请采矿权之前,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已投产矿山应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方案的编制工作。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范围、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视情况重新编制或调整原治理方案。

三、方案评审、备案

第七条治理方案的审查按照采矿许可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批准、备案;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由相应发证机关组织审查、批准、备案。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包括市国土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除负责部分方案的编写外,要积极参与,做好矿山、资质单位做好方案监测部分编写的技术指导,并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范培训、方案编写、审查、备案等各环节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一)申请审查文件;

(二)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

(三)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文本;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或委托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鲁国土资字[2006]483号和鲁国土资办发[2007]89号文及日后省厅公布的地质环境专家名单中抽取,之外的须经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

专家名单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

评审专家应具有水工环地质、矿产地质、采矿、土地、经济类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报告的编制,或者参与过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报告的审查。

专家组成员,必须包括水工环地质、经济或财会类专家。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一级治理方案的评审专家组为5-7人,二级、三级治理方案的评审专家组为3-5人。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应当对治理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编制单位资质的合规性等进行分析和评述,并明确治理方案是否予以通过。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通过专家评审的方案,应在15日内完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备案和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专家评审的方案时,应对评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审查通过的,对矿山企业出具批准意见、备案证明,同时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批准意见及备案表(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每年12月30日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方案编制情况进行逐级汇总上报(管理表见附件2)。

四、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界手续。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厅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鲁国土资发[2004]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表

编号:

××国土资矿环备字[]号

矿山名称

矿种

建设规模

评估级别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法人代表

(签字)

矿山

建设

单位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编制单位

名称

法人代表

(签字)

地址

联系人

资质

等级:

电话

编号:

传真

方案名称

报告主编

电话

专家审查时间

专家组长

(签字)

矿区范围简图

(标注矿区范围拐点经纬度坐标、面积及矿山位置参照物)

编制单位对评价结论及保护治理方案科学性、可行性的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矿山对按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组织审核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2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登记表

编号

矿山名称

矿种

规模

编制单位

审查时间

审查专家

备案时间

备案机关

主题词:

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方案

抄报: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8年4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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