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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其它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正不良行为,依法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要坚固、美观,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与外界隔离。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及其余区(市)、县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蓝色喷涂钢制围挡(围挡铁板厚度0。

7毫米以上,高度2米,砖砌基座0。

5米高,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八条其它地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

设置砖砌围挡时,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砌筑,并砌有砖垛和墙帽,外墙要抹灰涂色并进行彩色绘画;设置钢制围挡时不得涂绘书画、标语、广告等。

第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沿小区周围设置高2.5米的围挡,小区内各施工单位要分别设置高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严禁用拉绳、插旗等简易围护,必须使用移动式围挡做好临时性围护,危险地段应昼夜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和红色警示灯.

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的灯箱式门楼,门楼宽度不小于4米,高度不低于3.5米,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直径不得小于0.6米),门楼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坚固、美观的门卫室,并配备办公桌、椅及登记本,墙面要张挂《门卫、保卫制度》,门卫人员要统一着装并佩戴值勤袖标。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穿企业统一制式工作服,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服装应有颜色区别.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佩戴企业统一制作的工作卡(工作卡内容:

照片、姓名、职务、工种、单位及编号等)。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管理人员安全帽颜色为红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帽为黄色,其他施工人员安全帽为白色或蓝色。

严禁佩戴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无出厂合格证、无检测检验合格文件的安全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进口处必须设置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建设部强制性标准统一制定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设置高度为“五牌一图"下沿距地面1.5米.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标语全市要规范统一,字体规格应在0.8米至1米之间,字迹要工整,挂置要整齐(间距相等高度一致).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危险地段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夜间能发光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牌规格为0.4米×0。

6米,严禁集中挂置。

第十八条 市重点工程和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小区建设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以上的,要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设置灯箱式的工程形象效果图或灯箱式工程平面效果图。

第十九条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和其余区(市)、县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木脚手架(外电防护架除外)。

钢管脚手架必须全部涂有橘红色防锈油漆,密目式安全立网要挂置在外立杆内侧,严禁竖挂、斜挂,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及时清洗更换、保持原貌。

第二十条脚手架挡脚板设置必须采用厚3厘米、宽18厘米以上规格的木板或其它硬质材料,涂等距斜向黄色黑色相间条(黄、黑相间条宽20厘米)。

建筑物6层以下设二道,7层以上设三道。

挡脚板应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里侧,密目式安全立网外侧,并随施工层不断提升.

第二十一条停工或缓建的建设工程脚手架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清洗、更换破损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保持架体外观整洁,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分出施工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和生活办公区,做到三区分开。

三区隔离措施应采用铁栅栏,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区应有明显的标志牌,由生活区进入施工作业区的出入口要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生活办公区与建筑物较近时,应设置防止落物的复合层保护棚,应用5厘米厚的木板或铁桥板做保护棚板,复合层间隔40?

60厘米,沿生活办公区一侧搭设。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必须做硬化处理,保证施工现场平整整洁。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和其余区(市)、县主干道两侧建筑工地内的道路、作业场地(钢筋、木制作和砼搅拌站)必须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现场进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要由专人负责清扫.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道路应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示清楚,道路要设指示标志,道路上不得随意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施工道路要保证消防和运输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和机具设备安放应符合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材料堆码要整齐,摆放有序,并挂置定型标牌(标牌尺寸0.2米×0.3米,标牌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状态和产地等);标牌挂置要牢固,方向一致,高度相同.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要设置顺畅的排水设施。

施工泥浆水和生活污水要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溢流到路面,影响市容卫生.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库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位置应远离火源,不得置于高压线下,库内照明应选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统一回收,堆放到指定地点,并挂标志牌,施工现场要做到日干日清、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设定2?

4人负责材料整理和现场卫生保洁工作.

第四章生活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生活办公区内应建有坚固、美观、保温、通风良好并符合消防安全的暂舍。

暂舍高度不得低于2。

8米,室内外墙要抹灰刷白,室内地面要做硬化处理,暂舍后墙不得搭建在围挡上;暂舍屋顶上禁止堆放一切杂物,严禁将暂舍建在高压线下。

第三十一条职工暂舍内应设置铁制或木制的2米×0.8米规格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两床之间通道宽度应保持在1.2米以上,双层床顶层铺面距屋顶高度不得小于1米,并做到每人一床,统一被褥。

每间暂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严禁在职工暂舍内打通铺.

第三十二条职工暂舍禁止用油毡做屋面,屋面材料应选用防火保温材料。

夏季要为工人配置蚊帐或电扇,冬季应备有电暖器或其它取暖设备,严禁在宿舍内烧明火取暖.

第三十三条 职工暂舍应每日进行清扫和定期进行消毒,始终保持室内整洁卫生无异味;暂舍内生活物品要摆放整齐,衣服不得乱堆、乱挂、乱放。

第三十四条冬季用电褥子取暖的应统一供电时间,做到人走断电,夜间要设专人巡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在建工程里搭建职工暂舍。

职工暂舍的搭建应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由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履行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职工暂舍选址应避开陡坡、悬崖等危险地段和低洼潮湿的不安全、不卫生环境。

暂舍周围应设排水沟,保证沟内不积水,沟边无杂草.

第三十七条现场办公室应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上墙;办公室内不得乱贴乱挂,保持室内整洁。

第三十八条职工食堂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设有可开启的排气天窗,天棚应吊顶,外墙应抹灰刷白,内墙和灶台应全部贴瓷砖,门窗要油饰,地面要硬化。

第三十九条食堂炊事用具应设有专门存放处,夏季应设有防蝇网(罩),炊事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持《健康证》上岗,工作时要穿戴“三白"(白色工作帽、白色工作服、白色口罩),严禁穿拖鞋,保持个人卫生。

第四十条食堂距垃圾堆放点、厕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的距离必须保持在30米以上,夜间灶间严禁住人,食品存放处要设置高40厘米的挡鼠板。

第四十一条食堂应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查,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建立食堂卫生制度后方可经营。

生、熟食品严禁混放,过期、霉变的食品不得销售,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发生。

第四十二条食堂应保证供应达到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设有保温容器,定点设置,茶具要消毒,严禁作业人员喝生水。

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或其它饮用品,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十三条食堂垃圾应装在专门容器或专用塑料袋内,实行封闭管理。

在居民区施工时应做到每天及时收集垃圾,及时处理,严禁将垃圾到处抛洒。

第四十四条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设有淋浴室,浴室地面要硬化,浴室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保证热水供应;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为职工集体购买澡票,保证全体职工每周可洗一次澡。

施工现场应购置洗衣机和理发工具,为职工提供洗衣和理发服务,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五条生活办公区要设有不小于20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

室内应备有电视机、各种杂志、书报和其它娱乐工具,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学习娱乐场所应干净整洁,布置美观并挂牌,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应为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设医疗室,5万平方米以下的要配置医疗保健箱,箱内应备有各种常用药品和其它急救器材,工地卫生员要经卫生防疫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建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男女厕所并挂牌;厕所内墙应贴瓷砖,地面要硬化,厕所外墙要抹灰刷白,留有通气孔,夜间有照明,并由专人负责清扫。

第四十八条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和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的施工现场距人口稠密区和繁华商业区较近的,必须设置水冲流动式厕所,其它地段应设置水冲式厕所。

第四十九条高层建筑应每隔2层设有便溺处,由专人负责管理保洁工作,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在生活办公区选择远离易燃易爆库房的位置,设置符合安全卫生的吸烟室,并挂置标牌.室内应设置烟缸、灭火器和休息用桌椅,并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洁,施工作业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一条温暖季节施工现场的绿化美化工作应与城市绿化工作一同进行;施工现场要在大门口处和生活办公区内布置盆花、盆树,空闲地要铺草坪或栽植花卉,创建优美的施工环境。

第五十二条施工现场要在大门口内侧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报栏下沿高度距地面0。

8米以上,造型要美观大方,报栏内容要定期更换.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工地要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防火救灾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防火防灾工作。

第五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划定动火作业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动火区与易燃易爆库房应保持30米以上的距离,动火区不得置于高压线下。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时,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应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动火手续,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完工时进行检查.严禁在施工楼内生火取暖和烘烤其它物品。

施工现场木制品仓库禁止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

第五十五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查,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楼内设置的灭火器应存放在涂有红漆的木箱内,不得倒放、散放。

第五十六条从事大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项目部要主动与当地消防部门取得联系,认真接受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五十七条30米以上高层建筑物,应随楼层安装消防水源管道,并设加压泵,每层都要留有消防水源接头。

第六章现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噪音、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科学组织施工,创建绿色环保工地。

第六十条施工现场砂石、砖垛、建筑垃圾以及裸露的岩土等均必须用蓝色密目网遮盖,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第六十一条 禁止从建筑物内向下抛洒建筑垃圾,垃圾应统一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分拣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在居民区内施工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十三条施工机械设备要经常检修、及时注油降低噪

音,拆卸钢模时应轻拿轻放,木加工或其它产生噪音较大的作业应在密封较好车间内进行,搅拌机必须配置降尘防尘装置。

第六十四条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和建筑垃圾。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和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内施工现场的职工食堂要全部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烧木材或煤炭。

第六十五条严禁在强风下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干燥季节应采用淋水湿润方式控制扬尘,排渣车辆要加盖苫布,防止撒漏。

拆除下来的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时应用蓝色密目网进行遮盖。

第六十六条拆除现场周边树木须保留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第六十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清理,禁止残留杂物。

第六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半个月内拆除施工围挡和其它临时设施,并对四周环境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七章罚  则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执法资格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挡的。

(二)施工现场各种建筑材料未按平面布置图指定地点进行存放,而随意乱堆乱放不做遮盖的。

(三)脚手架上的密目网未定期清洁,破损不及时更换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做硬化处理的。

(五)职工暂舍低矮昏暗,通风不良有异味的.

(六)在繁华和人口稠密区域内的施工现场未设置水冲流动式公厕的。

(七)未经审批夜间超时施工的。

(八)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而随地倾倒的。

(九)建筑物拆除后未及时清运又不做遮盖的。

(十)被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条款中未提到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管理要求的,均按照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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