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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考试内容
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概念)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合同主体:
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
合同权利:
1首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4出分力,5保全力
合同义务:
1主给付义务,2从给付义务,3附随义务,4不真正义务
合同客体:
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合同相对性:
合同之债: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权分为:
违约之债、侵权之债(相对于人有效力)
知识产权、人格权、物权是绝对的,对任何人都有效(也叫世权)
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
(例如:
甲欠乙钱,丙欠甲钱,甲不能在跟乙的合同里让丙还钱给乙)
合同分类:
(具体内容自己看书)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2、主合同与从合同9、附和合同与非附和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0、预本与本约
4、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6、双条合同与单务合同12、买订合同与射幸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分为利他合同、负担合同)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法:
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
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分为:
1、绝对权(对世权)2、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除合同以外,还有因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1年之内,否则无效)、无因管理等事由;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债务关系,属于民事调整。
我国作为法典形式的《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该法则含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共23章,428条。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
、、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是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的事实状态。
合同订立程序:
1、要约2、承诺
要约:
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
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
【拍卖人:
承诺;拍卖公司:
要约邀请(代理人)、竞拍人:
要约;买者:
承诺、卖者:
要约】
要约的撤回、变更:
是指要约人在做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生效前)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生效后)
甲要约收到承诺(成立)乙
(撤回)(撤销)(变更)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到达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到达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若合同为表明卖者送货,买者应担前往卖者所在地取货;若合同为表明诉讼地点,理应在合同签署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合同有规定再具体分析】
缔约方式:
1、交叉缔约(有中介):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
2、同时表示:
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同一内容口头意思表示,为
同时表示。
(与交叉方式区别于:
以对话方式进行)
3、以招标方式为缔约【三阶段: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4、以拍卖方式缔约【拍卖人:
承诺;拍卖公司:
要约邀请(代理人)、竞拍人:
要约;买者:
承诺、卖者:
要约】
5、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合同条款。
特征:
1、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提供。
2、对合同内容无磋商余地
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作了一定的限制:
【减少自己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要明确说明(告知)】
(1)缔约中的限制
(2)合同内容的限制
(3)合同解释的限制:
1、社会通常解释规则2、不利解释规则
6、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
是指民事主体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之人所作出的,对于依照广
告内容实施一定行为或完成一定工作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
(例如:
通缉悬赏)
数缔约当事人在为缔约而相互接触的一刹那间,彼此就建立了关于缔约的信赖关系。
形成了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缔约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
这种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被称为先合同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例子:
借款合同甲:
A公司乙:
B银行丙:
C担保公司
合同内容:
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经互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要求:
1、数量、质量(币种)2、借款期限(时间)3、利率4、还款方式
5、担保抵押方式(责任)6、借款用途(用途不当可提前收回)
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9、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持()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
签名、时间、盖章
合同的内容:
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
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任意条款
绝对必要条款:
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款价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9、借款要写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合同欠缺第12条以为的其他条款,当事人可以事后协商补正;协商不成的,按照习惯;既不能补正有没有习惯可循的按照第62条的规定。
相对必要条款:
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照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
质量、款价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解释目的:
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条款意思明了或者使合同内
容完整。
合同的解释对象:
合同解释对象仅限于意思不明的合同条款,对于语义清楚命了的文字或
数字,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对象。
合同形式:
1、合同的书面形式2、合同的口头形式3、合同的其他形式(行为默示)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法律约
束力(即法律效力)受国家保护。
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1)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或者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有效。
】
【4、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为他的法定监护人。
】
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1、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
无效合同:
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的法律后果
(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非纯获
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
合同中设立一项附款,以该付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效力的称为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特征:
1、合同设立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2、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3、附款中要有四个条件
(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
(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4、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附条件种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附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设立一项附款,以该付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特征:
1、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
2、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
3、附款中四个条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2)期限之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3)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
(4)期限一定能到来
4、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期限种类:
1、延缓期限与接触期限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
利的行为。
抗辩:
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
(在诉讼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现为被告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
抗辩类型:
1、双务合抗辩权:
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
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3、顺序履行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
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
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4、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
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
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
的拒绝向相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受领延迟:
是指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
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合同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因此也被称为合同债权请求力的保全效力。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为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都成为债权实现的广义担保。
为确保债权实现,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如债务人向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任意设置财产负担(如设置抵押或者质押等)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危及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予以撤销】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
内容的协议。
合同变更特征:
1、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2、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3、合同变更目的并不是消灭原有合同关系
4、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债权的让: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
行为。
【债权人在债权让与中被称作出让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中被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后应当让债务人知道谁是受让人,以便向其新的的权利人履行义务,故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不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让与债权的生效条件。
】
债务的承担(课本按广义)
广义的债的承担:
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债务或第三人加入债的
关系与原债务人并存负同一内容指债务的协议。
狭义的债务承担:
指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受债务的协议,即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的概括转移:
1、是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权承担之结合
2、是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结合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即合同权利关系的消灭
ppt定义:
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是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结果:
1、合同关系消灭
2、从属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3、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销,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
4、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清偿: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
合同的履行是指为
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的种类:
1、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
2、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3、单纯清偿、附保留清偿
代物清偿:
是指债权人受领其他方面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关系消灭
的清偿行为。
(如,用货币替代金钱给付)
合同解除:
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种类:
1、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2、合意解除
协议解除合同: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为协议解除合同。
抵销:
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到达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有权按照
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抵销性质:
根据《合同法》规定,抵销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抵销属于自力救济制
度中债权人的自主行为,且抵销属于自主行为中的自立执行行为;根据
《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抵销行为能发生优先受偿的效果,故又
被称为分典型担保。
抵消的种类:
1、法定抵销:
即互负同类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
消灭债之关系的行为。
2、约定抵销:
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消灭互负之债务的行为。
提存:
即债务人或第三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
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免除:
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的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
第10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的样态:
1、预期违约:
《合同法》108条前段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明示违约:
《合同法》108条前段规定: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2)默示违约:
《合同法》108条后段规定: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2、履行不能:
指合同义务人在事实上或者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延迟履行:
即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关键要件:
履行期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没有不履行债务的正当理由。
)
4、不完全履行:
《合同法》第60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本旨的,为不完全履行。
(瑕疵给付、加害给付)
5、受领延迟: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给予必要的协助。
(例:
房东不收房租)
归责原则:
是指基于一定的规则事由而确定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继续履行:
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已达到合同依其本旨被履行时所应有的效果。
损害赔偿:
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
失的民事责任。
是最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
损害类型:
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非财产损害:
是指受害人遭受的财产利益之外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身体损害。
我国通说认为,违约责任不包含对精神损害的救济。
2、积极利益和效力利益
3、所受损害与所失损害
违约金责任:
是指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
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种类:
1、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2、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定金责任:
定金责任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期届至之前,向他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或其他有价物。
【《担保法》第91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竞合责任:
同一法律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可能产生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律责任。
(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被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常见的竞合现象)
第11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之间可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财产所有人2、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3、人民法院4、行纪人
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
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卖
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按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
分期付款内容:
(1)出卖人交付义务
(2)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义务: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金额的1/5时,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样品买卖:
是指买卖标的物依据特定样品作为确定品质标准的买卖。
3、实验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适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
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视为购买。
4、拍卖:
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
泛指竞争缔约,即在参加缔约竞争的多数人中,选择条件最佳者与之缔约的方式。
狭义:
则是指出卖人邀约多数竞买人公开竞价,并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拍卖法》第51条规定】: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卖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5、招投标买卖:
是指招标人公布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
择投标条件最有利的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公益性2、继续性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
供用电合同:
是供电人向用电人,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与他方所有的合同。
借款合同:
是指借款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
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2章: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与租赁
关系终止时返回原物的合同。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以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形式:
1、租赁期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无需采用书面形式。
2、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
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并与合同期满后返还或购
买租赁物的合同。
第13章: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为:
加工合同、定做合同、修复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单位)约
定,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程序:
1、找规划局审批建设许可证
2、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
3、找承建商,再签承包合同
4、建设
5、验收(多方总验收)
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具有经济价值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点,这就要求合同法当事人必须比一般人更注重质量要求。
2、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3、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第14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
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3、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4、运输合同尝尝涉及第三人
5、承运人在特定条件下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客运合同:
是承运人和旅客约定,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
票款的合同。
客运合同的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格式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货运合同: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由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
费的合同。
货运合同的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完毕,即承运人不仅要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而且
还须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3、货运合同为诺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的约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
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输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财物,并与约定期限届满时或应他方的
请求返还财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4、保管物是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