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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车辆管理制度doc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

前言

目的:

加强环卫车辆的日常管理,规范车辆作业,管控车辆作业安全,控制车辆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程;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市政环卫分(子)公司;

权责范围:

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实施;人事行政部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的监督监管;如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导致本制度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时,由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制度的修订,并经项目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一章车辆购买及验收

第一节车辆申购评估

车辆的申购根据标书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各种型号车辆的性能进行车辆型号的选购,如项目实际情况对车辆的需求与标书有出入,应与甲方充分沟通,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购买车辆。

车辆的申购以内网签报进行,内网签报流程如下:

市政环卫部写签报内容,要求写明标书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总经理签字——集团市政环卫部及集团财务会签意见,给出参考价格——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车辆的申购除了新项目进场需要申请新车,还有项目因事故致使车辆报废

第二节车辆购买

车辆购买时必须按签报审批意见进行购买,在车辆购买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车辆所送目的地、随车资料、工具及所送配套易耗配件。

分公司财务在进行付款操作时必须以审批的签报作为附件,集团财务在费用把关时参照签报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节车辆验收

车辆原则送到项目指定停车场,验收时必须由车队长、市政环卫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在场验收,车辆验收内容如下:

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发票、随车所送易耗配件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车辆电瓶是否为新电瓶且正常、车辆液压油是否正常、车辆润滑油是否正常、车辆油箱有无破损漏油、车辆厢体有无破损、车辆动力系统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响、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大的磨损。

车辆技术方面主要由车队长把关。

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方可共同在甲方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如有不合格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在甲方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节车辆资料管理

车辆验收完成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将所有资料收集,完成如下工作:

1、对随车资料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写明车牌号,如备用钥匙等;

2、针对每台车进行车辆建册,并将建册资料过塑随车放置;(样表见附件一)

3、编制《新增车辆汇总表》并发送给财务及集团市政环卫部车辆管理人;(样表见附件二)

4、根据车辆资料类别,将资料分部门存放保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车辆资料分类存放记录表

车牌号

部门

资料名称

签收

备注

财务部

备用钥匙

发票

产权登记证

市政环卫部

车辆钥匙

完税证明

行驶证

车辆操作手册

底盘说明书

与清单相符的随车工具

与合同相符的随车易耗料

行政人事部

车辆保养手册

底盘及整车出厂合格证

第二章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节车辆保险类别

车辆需购买的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为保监会统一规定,而商业险具体分为:

车辆损失险(标准与车辆价格保持一致,上下相差不大)、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全车资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陪、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全车盗抢损失险不计免赔。

另外还有车船税。

由于环卫作业车辆要求行驶速度较慢,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考虑不购买。

第二节购买车辆保险原则

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并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赔偿限额、费率、折扣、理赔方式、理赔过程各阶段所需时间等内容。

各分子公司在车辆投入使用前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购买保险,已购买保险的车辆在保险到期前自行续费。

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更换投保保险公司及更改保险内容及相关条款。

各分子公司对险种及赔偿限额等内容有需要更改必须告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

交强险按保监会规定执行,使用保监会2006年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中2008年2月最新标准中交强险浮动办法,结合当年的出险赔付率决定下年的折扣。

商业险如果没有国家调整,在深圳购买按5.6折,另外折扣由保险公司按每月或每单直接返还到各分公司财务。

如果遇国家保险政策调整,另行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协议确定折扣及返还。

第三节出险及理赔流程

出险后报保险公司指定的各区域的负责人电话或指定保险公司的统一报险电话,经过定损后与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负责人联系,按保险公司预先给予的优惠条件确定修车与理赔的先后顺序,理赔事务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联系进行理赔。

相关详细内容参照集团公司发给各公司的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油箱的改装,加装防盗油箱盖,油箱盖钥匙由行政人事部保存,需要加油提前至行政人事部领取,加油后归还。

2、在进行车辆作业安排时,市政环卫部必须保证所安排的驾驶员为考核合格驾驶员,有资格及能力驾驶所安排的车辆,否则出现事故,市政环卫部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人事部必须保证所有车辆必须要保险的保单时间期限内,否则出现事故由行政人事部第一责任人承担。

如因故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行政人事部须以文字形式通知市政环卫部,市政环卫部接通知后应进行应急调整,不得安排非保险期内车辆出行,否则出现事故由市政环卫部承担。

4、任何人不得私配车辆钥匙,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5、车辆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查,此工作由驾驶员完成,并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检查表》,每月上交市政环卫部备案,如因驾驶员没检查或检查不认真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车辆使用检查表》样表见附件三)

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一节驾驶员招聘、考核及上岗要求

1、严把驾驶员招聘关:

驾驶员招聘时认真审核身份证、驾驶证,并进行体检,要求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习惯,所持驾驶证为A1、A2、B2三种证照,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合格方可参与笔试,经笔试合格方可参加上车试驾(在不使用扫路功能状态下),试驾时公司车队长先行对车辆进行驾前讲解,然后由试驾人员驾驶,车队长在副驾驶陪同,选择空旷无人或少人区域。

经试驾合格后方可参加扫路车操作培训。

在试驾过程中,车队长须时刻紧盯试驾人员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驾驶员培训:

经试驾合格的驾驶员,参与环卫作业车辆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必须达到10课时,实操培训课时必须过到20小时。

驾驶员必须充分熟悉环卫作业车辆的构造原理及各部件的功能,并能正常操作。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习期。

3、驾驶员见习作业:

经培训考核合格驾驶员可跟车见习,见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熟手驾驶员作业,见习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跟车观摩作业,此过程必须经过10天,第二阶段由见习驾驶员驾驶,熟手驾驶员在副驾驶陪驾,此过程必须经过10天,两个阶段均正常完成后,方可发放上岗证,进行单独作业。

驾驶员正式入职必须签订《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

(《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见附件四)

第二节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1、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培训工作由车队长组织,行政人事部根据情况列席。

2、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不得越区域作业。

3、驾驶员作业必须凭《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至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将钥匙交至车场管理员处。

驾驶员必须凭单作业,按《环卫作业车辆日安排表》指定区域及路段作业,严禁越界作业,越界作业视为公车私用,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公司将对此驾驶员作开除处理并保留处罚权利。

(《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见附件五)

4、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加油表等公司要求的表单,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作开出处理。

5、驾驶员间应相互交流,提升技术及作业效率。

6、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保养,拟定车辆保养计划,以半年为一个期间,逐月落实。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于长期不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的驾驶员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7、驾驶员作为公司的一员,必须时遵守公司其它行政人事及财务方面的制度。

8、驾驶员作业凭单驾驶所安排车辆,严禁私自与人换车或将车交给别人驾驶,否则出现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公司将对相关驾驶员作开除处理。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违法驾驶产生的一切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发生车辆损坏,根据情况赔偿。

10、车辆发生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队长,根据情况报保险处理。

车队长不能作出决定须上报上级领导。

11、驾驶员严禁利用公司车辆从事赢利性活动,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第三节事故责任与赔偿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生交通事故或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应及时如实报告车队队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我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有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或不予理赔的绝对免赔款。

下同)的30%,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

(或本条:

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实际损失,驾驶员负责70%,公司负责30%)

(2)经批准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3)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经交警部门处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4)驾驶员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或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报销的部分,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2、车辆因停放不当,致使车辆被盗,驾驶员除负责办理理赔手续外,按以下比例赔偿:

(1)任务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30%;

(2)经批准私人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60%;

(3)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实际损失是指原车价每年以10%折旧后,与保险公司理赔之差额。

3、经批准用车,因驾驶不当或明知车辆有故障而强行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100%赔偿。

车辆因停放不当而被他人车辆撞损的,驾驶员应负责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无法找到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的,由驾驶员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

第五章停车场的管理

1、车辆进出停车场须如实登记,包括车辆里程、油表信息、车辆外观情况。

车场管理员及驾驶员必须当场核对填写信息并签字,严禁事后补填,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随时抽查。

2、车辆在非作业时间钥匙由停车场管理员保管。

市政环卫部每天开具当天的《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并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作业时驾驶员必须至停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停车场管理员核对《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中安排的驾驶员及对应车辆,查看驾驶证核对身份无误,将相对应的车钥匙交给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在《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签字。

领取钥匙人员与《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上人员不一致时,停车场管理员严禁将钥匙借出,否则以共同偷盗公司财产论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违规将车辆开出停车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停车场管理员及驾驶员共同承担。

3、停车场管理员负责停车场财产的安全,车辆上的任何配件任何人带出停车场必须凭单,否则以偷盗论处。

4、车辆出停车场,驾驶员应与停车场管理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停车场车辆出入记录表》签字确认。

(《停车场车辆出入记录表》样表详见附件六)

车辆停放必须按照场地划线停放,车头朝外,同种类型的车摆放一起,做到整齐划一。

停车场周边要放置灭火器设备。

5、停车场管理员每月底将本月《停车场车辆出入记录表》、《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汇总并交到行政人事部。

第六章车辆加油管理

第一节加油卡的办理和充值

1、油卡办理:

油卡办理由行政人事部办理,采用一张主卡,多张副卡方式,每台车对应一张副卡,卡对应车牌号加油。

驾驶员加油保留加油小票,每月上交,同时认真如实填写《车辆加油记录表》。

(《车辆加油记录表》见附件七)

2、油卡充值:

市政环卫作业部门每月底至油站打印本月各卡加油清单,综合考虑前几个月每台车油耗,拟定下月《油卡月充值计划表》,并附油站打印的卡加油清单、《车辆行驶记录表》、驾驶员填写的《车辆加油记录表》,由人事行政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充值。

第二节加油方式

所有车辆加油必须凭油卡加油,并在指定加油站进行加油,人事行政部门在办理加油卡时就限定定点加油。

在项目所在市区范围内严禁使用现金加油,财务不得报销现金加油费用。

因车辆调动及年检等情况需要长途行驶可考虑现金加油,必须事前报市政作业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金额限定在200元内,超过200元必须上报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

车辆加油:

驾驶员凭卡加油,在卡上金额充足情况下必须将车辆油箱加满。

加油后取小票,将小票放置在油表旁边清楚拍照发至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负责人手机作为加油凭证。

第三节加油的管理制度

1、财务部门每月将审批后的《油卡月充值计划表》、《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加油记录表》、油站打印的卡月加油清单复印一份给到集团环卫事业管理部车辆负责人处。

2、装有GPS的公司,行政人事部需仔细核对驾驶员所填《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加油记录表》与GPS记录是否相符。

3、市政环卫作业部门必须在车辆作业三个月内测算车辆每月、每周、每公里基本油耗,并将测算值通报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集团环卫管理部车辆负责人处备案。

4、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时需收集汇总由车辆管理员每月上交的车辆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与《车辆行驶记录表》是否相符。

5、人事行政部门及财务部有权力及义务每月随时抽查《车辆行驶记录表》及《车辆加油记录表》,并检查车辆油表及里程数,确认是否及时如实填写,发现空填或虚假填写视为偷油行为,对驾驶员直接开除处理。

(《油卡月充值计划表》样表详见附件八、《车辆行驶记录表》样表详见附件九)

第七章作业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节基本保养制度

为了减少汽车各部件的不正常磨损,防止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延长作业车辆的使用寿命,降低燃料、配件及轮胎的消耗使汽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应加强对作业车辆进行保养,车辆保养大致分为三类:

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1、例行保养:

指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进行的保养,作业内容有:

(1)打扫、清洗汽车内外卫生,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2)检查安全机构,各部机件紧固和轮胎气压。

(3)检查添加燃料、润滑油、冷却水。

2、一级保养(在修理厂完成):

车辆每行驶3000-5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以清洗、检查、润滑、紧固为主,内容是:

(1)清洗化油器、空气、汽油滤清器,更换机油。

(2)按规定对润滑部位进行润滑脂润滑,检查变速器、转向器,差速器的润滑油油面高度,不足时添加。

(3)检查转向紧固情况,离合器自由行程,制动器磨擦片间隙和各部件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

(4)检查灯光工作情况,以及电池液液面高度。

(5)放出贮气筒的积水。

3、二级保养(在修理厂完成):

车辆每行驶8000-120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二级保养是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内容外,调整、检查发动机和底盘各部件工作情况,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清洗喷油嘴、清洁空气滤清器、更换机油、燃油滤清器、机油粗滤清器、机油细滤清器。

(2)检查调整气门间隙,紧固发动机螺栓,并检查发动机有无漏水、漏油情况。

(3)拆检发电机、起动机、整流器和炭刷,润滑轴承。

(4)检查上装部分电器技术状况。

(5)检查电路、灯光、喇叭、雨刮工作情况。

(6)检查调整离合器与压板的间隙及踏板的自由行程。

(7)检查转向器横直拉杆,转向节主销套、转向臂各接头的磨损情况,并调整前束。

(8)拆检转动轴万向节和轴承磨损情况,紧固变速器二轴和主减速器螺帽有无松动。

(9)查制器,拆制动鼓,紧固制动底板螺帽,制动蹄和制动鼓的磨损情况,调整间隙,油制动检查分原皮蜿有无咬死漏油,气制动换分原膜片,气管,调整制动踏板自由行程。

(10)查变速器,减速器各部件的轴向间隙磨损程度和工作情况。

(11)按规定润滑各润滑点,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进行轮胎换位。

(12)更换安全配件时,一定要购买正品配件,要注意配件的使用条件,如轮胎的负荷、速度等级及尺寸等。

第二节车辆保养计划提出和执行

根据车辆随车资料相关内容,结合车辆实际作业情况,针对各台车辆实际情况,拟定各台车辆的《车辆月保养计划表》,明确保养级别及责任人,保养计划由市政环卫作业部门制定,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留底备案,保养计划由车队长负责执行。

车队长每月根据《车辆月保计划表》,适时调配车辆作业安排,按规定时间对应保养车辆进行保养。

需要去维修厂保养的事先应和维修厂联系,安排时间和场地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保养应为当天完成,如在保养过程中发现车辆零配件有损坏情况,需要维修,则按照车辆维修制度流程执行,车辆正常保养也要按此制度执行,参见本制度第八章。

(《车辆月保养计划表》见附件十)

第三节车辆保养费用支付

车辆保养费用支付参照本制度第八章作业车辆维修费用支付章节。

第八章作业车辆维修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1、规范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以及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最大发挥车辆效率,控制维修费用成本。

2、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保养、视情维修”的原则,即根据作业时间及公里数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在作业前车辆离开停车场时进行出车前的检查,车辆作业完成进停车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根据检测情况对车辆进行维修。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按月付款。

第二节职责划分

1、驾驶员职责:

在出车前负责对所驾驶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油料、制动、动力、外观、胎压、水压、液压油等;车辆作业完成倾倒完垃圾,放空作业水箱中的水后,停放在指定位置,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车内外整洁;定期对车辆进行打黄油、紧固螺丝等日常保养;车辆需要到厂家进行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负责车辆进出停车场与停车场管理员进行车辆外观检查确认。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见附件十一)

2、车队长职责:

负责所有作业车辆的日常管理;对需要外出维修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把关,确定维修保养项目与费用预算;负责外出车辆维修后的验收。

3、市政环卫作业部门职责:

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整体管理,督促日常的保养工作,对维修项目及费用进行审批把关;协助行政人事部选定车辆维修厂家,并负责维修月付款的制单工作;对日常保养进行考核。

4、人事行政部职责:

负责主导车辆定点维修厂家的选定、常用配件及日常服务价格的确定;月付款的核对工作;车辆日常保养的抽查工作,对需外出维修的车辆进行备案并随时抽查,对维修完成的车辆的维修事项进行备案并随时抽查;非定点维修事项的核查工作。

5、财务部职责:

参与车辆定点维修厂家的选定及相关价格的谈判确定;月维修付款的核算及付款工作;非定点维修事项的核查及报销工作。

第三节车辆维修、保养相关规定

1、车辆定点维修

根据情况指定一家定点维修厂家,所有车辆必须到公司指定厂家进行维修,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月度统一结算,原则上财务部不进行个人维修费用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按照签报流程逐级上报,但维修应按照车辆维修。

车辆定点维修选择:

(1)由人事行政部门牵头,市政环卫作业部门、财务部门、总经办组成评审小组,人事行政部门至少寻找三家以上维修厂;

(2)在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前人事行政部门将准备:

(a)企业资质(二级以上资质)、(b)维修厂规模(场地、人数)、(c)维修设备清单、(d)应急设备清单(包含应急车辆)、(e)维修企业报价(报价含材料单价、工时价),供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3)评审小组充分考虑各维修厂企业的实力、技术、维修费用等因素,或实地考察,进行分别谈判,综合评定一家维修厂;

(4)综合评定后,设定第一服务供应商,第二服务供应商,第二服务供应商为备选供应商。

由人事行政部门与第一服务供应商签订车辆维修保养供应商服务合同,合同可约定与本项目服务期限相同,但合同必须一年一签。

合同必须约定付款方式本月月底支付上月维修保养费用。

(5)每年要对供应商进行评定,时间定在每年合同失效前2月,由人事行政部门牵头,市政环卫作业部门、财务部门、总经办组成评定小组,对供应商一年来及时服务情况、维修质量、应急维修、材料供应正品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定的结果即为合同是否续签的重大依据。

如评定不合格,则终止合同签订,立即启动车辆定点维修评审小组,选择合格供应商。

如发现在维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可立即进行更换并扣除相关款项。

2、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是指: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而汽车小修是指: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车辆维修、保养按以下流程组织:

 

车辆原则上指定维修厂家,但出现维修厂无法修理情况,应在第一时间由作业

部门经理向项目总经理汇报,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特别申请非定点维修,人事行政部门应及时根据情况选择相适应的维修厂家,按照维修流程要求维修厂家报价,经过比较后,提交项目总经理确定,得到批准后,开始进行维修。

车辆维修申请,必须是事先申请,决不允许未经批准后的维修,为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如属于驾驶员擅自处理情况,应予以开除;管理人员未经允许而修理的,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员全部承担。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应一式二联,第二联(或复印件)交由人事行政部门存档。

车辆责任人明确:

即每台车驾驶员和责任人固定,作业车辆司机如有轮休,则由车队长指定专职司机驾驶作业;公司配备的工作用车由公司指定到部门或个人,如指定到部门,则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车辆责任人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及维修处理工作。

所有车辆维修、保养后,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由车队长负责该项工作,要求详细记录各级保养、维修、发动机大修日期、行驶里程数。

所有维修更换的旧件一律拉入公司库房储存,建立《车辆维修旧件登记表》,以备查验,由库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对更换在车辆上的新件应及时拍照存档。

定期由人事行政部会同财务部处理。

(《车辆维修保养台账》见附件十二、《车辆维修旧件登记表》见附件十三)

3、维修工作中的技术监督

检验工作是保证车辆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结合随车相关技术资料,采用自检互检与专业检验相结合,以专业检验为主,专业检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检验制度,车队长为技术监督的主要责任人。

(1)小修车辆以自检互检为主,由车队长组织。

(2)发动机大修、肇事车修复必需由车队长、环卫事业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共同确认,车队长负责整个维修过程的监督。

(3)发动机大修要做好过程检验,如发现不符合理修理工艺要求、配件质量差,车队长有权要求其返工,严把质量关。

(4)维修完成后,须经过车队长及车辆责任人共同检验,环卫事业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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