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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docx

煤矿安全监控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2、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

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

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6、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7、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8、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9、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10、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

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

11、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下表的要求。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

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

≥1.5

<1.0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0.5

≥0.5

<0.5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

≥1.5

<0.5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1.0

≥1.0

<1.0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1.0

≥1.5

<1.0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

≥1.0

≥1.0

<1.0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5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0.5

≥0.5

<0.5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0.5

≥0.5

<0.5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

≥0.5

≥0.5

<0.5

车辆动力

井下煤仓

≥1.5

≥1.5

<1.5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

≥1.5

<1.5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0.5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12、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

(三)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四)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六)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七)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八)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九)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十)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

13、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一)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

(二)梭车、锚杆钻车。

(三)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四)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14、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当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当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长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掘进,每达500m巷道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

4.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6.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五﹚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七﹚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

﹙八﹚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一﹚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二﹚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三﹚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或者高瓦斯异常区域地点,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

﹙十四﹚施工瓦斯钻孔的钻场内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必须吊挂在钻场内钻机上方,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为≥1.0%CH4,复电浓度为<1.0%CH4,断电范围为钻场内及其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非钻场内施工瓦斯钻孔和有瓦斯涌出的地质探查孔、探放水孔等,钻探设备下风侧5-10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为≥0.8%CH4,复电浓度为<0.8%CH4,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m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十五﹚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抽放泵输入、输出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六﹚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传感器的设置参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七)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0.8%。

第十七条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并挂牌管理。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10-15m处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4.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1%CO。

6.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7.密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必须安设CO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8.沿空及中(底)分层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CO传感器。

(二)风速风向传感器的设置

1.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并挂牌管理。

2.风速传感器必须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3.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

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

4.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必须设置压力传感器。

(四)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的设置

1.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吸入管路中必须设置流量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当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2.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须安装瓦斯抽放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5%CO。

(五)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必须设置烟雾传感器。

(六)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挂牌管理。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3.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

采掘工作面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机电硐室内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七)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为对旋式风机,采用两根电源线中必须单独安设开停传感器。

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语音风门传感器,语言报警器应安装在两道风门之间,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100m内必须设置风筒传感器。

4.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八)粉尘浓度传感器的设置

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安装在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掘进工作面安装在距掘进迎头10—15m回风侧。

第十八条矿必须建立专用安全监测仪器维修室,配备主要检测仪器和仪表,并有专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测设备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甲烷气样(大于5%)必须制定存放、使用、携带专项安全措施。

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

第二十条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标准气体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测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第二十二条爱护监控设施,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监测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或误报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对故意破坏和偷盗监控设施者,必须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一)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2%CH4左右的甲烷校准气体)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

调校前必须在传感器定义中增加“调校”字样,调校完成后及时恢复。

(二)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高低浓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说明书规定在设置地点使用浓度在20%左右的标准甲烷气样和空气气样进行高浓度段灵敏度调校。

(三)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

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用防爆交换机、分站前宜设置断路开关。

每月应做一次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并做好记录,确保备用电源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和供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不足2小时的要及时升井检修、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及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局部通风机停止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只有通过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甲烷浓度低于1.5%,自动解锁。

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第二十七条监控系统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二十八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6h处理故障。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

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地面中心站,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故障时间连续大于10分钟/次,累计时间大于20分钟/24h,必须进行分析处理。

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纪录。

第二十九条炮采采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信号电缆在放炮前由现场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第三十条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相应安全监控装置必须在通风系统调整稳定后至少6小时后方可拆除。

第三十一条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三十二条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三十三条监控系统设备报废管理

(一)报废更新原则: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而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且无法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二)监控装置类型的划分

1.断电馈电仪、监控系统的主机、备用机、打印机、涡街流量计、防突仪表等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比照固定资产管理。

2.各种型号的便携仪、通风仪器仪表、自救器等不随监控系统购置的各种检测仪器等仍按材料管理。

(三)报废手续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监测装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设备管理、财务、通风等部门共同鉴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监测装置的损坏情况和报废原因,随同报废申请单一同报恒源公司通防地测部,由通防地测部牵头,会同机运部、资产财务部、纪委等到矿复查后,提出意见,呈报恒源公司批准后,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四)报废装置的处理

待报废的设备在报批前,应妥善保管。

已批准报废设备的残体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对于报废设备的可利用部分(包括备件及元器件等)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入库保管,做备件使用。

第三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4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并定期进行测试,电源应有过压和欠压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电源及信号的防雷装置。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电阻值必须小于2欧姆,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中心站主备机计算机不得用与监控无关的事,运行的计算机应定期维护,监控主备机计算机定期轮换进行,正常情况下,不超过2个月轮换一次,并做好记录。

(四)为确保监控系统测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测点定义后不得随意更改、删除。

严禁井下任意调换传感器端口。

确因监控分站接口损坏等原因要改变接口的,必须由监测队长书面汇报、说明原因,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变更监测场所的测点必须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以便查找。

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历史数据必须按要求保存,严禁随意删除历史数据和数据库。

(五)中心站所有设备应有维修及测试记录,并经技术员审核签字,以供考察各设备的技术状况。

(六)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必须联合值守、统一指挥,地面中心站必须24h值班,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操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操作和系统基本知识技能,必须持证上岗。

如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信息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矿监控中心站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和矿井调度部门,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功能,值班人员发现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中断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并上报矿值班领导。

第三十七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八条瓦斯超限短信发布规定

(一)恒源公司级设置

1.恒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瓦斯浓度≥3.0%。

2.恒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瓦斯浓度≥1.5%。

3.恒源公司生产、安全、调度所有人员,瓦斯浓度≥1.0%。

4.恒源公司通防地测部所有人员,瓦斯浓度≥0.8%。

5.安监局、生产技术部、信息中心及调度值班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由各部门提供名单、手机号码和接收范围,由通防地测部统一设定。

6.各单位调入(出)人员或人员更换手机号码,要及时书面通知通防地测部,以便及时更改个人信息。

接收信息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及时清理存储信息,确保接收到报警信息。

(二)生产矿井级设置

1.矿长,瓦斯浓度≥1%。

2.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通风区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瓦斯浓度≥0.8%。

第三十九条安全监控网络上传管理

(一)各矿安全监控网络设备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并做到专机专用,实行24h值班。

(二)瓦斯监控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计算机)必须配备专线双回路供电电源或8h制式的UPS电源,确保瓦斯网络设备的不间断正常供电。

(三)瓦斯网络设备的IP地址由公司网络中心统一分配和设置,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IP地址。

(四)各矿定期检查安全监控网络设备(交换机、信息上传计算机、信息发布计算机)的运行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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