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合作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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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合作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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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
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乙方位于贵州省金沙县平坝乡尖山铁矿的矿山合
作开发事宜。
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乙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为0.7636平方公里,其地理
坐标为:
(详见地图)
X:
Y:
X:
Y:
采矿有效期限自20__年10月至20__年10月,生产规模为3万吨/
年。
属私营独资企业。
现采矿权正在贵州省国土厅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条:
合作矿山的权属
矿山性质为私营独资铁矿。
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
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引起的全部后果
(即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一、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乙方合作项目,本项目合作期
限为长期合作。
二、在双方合作开采时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三、甲方负责的资金引入,协调资金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乙方承认与甲方前期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四、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
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临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应由乙方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第四条:
利润及股权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甲方引资启动后,乙方把矿权的配给甲方,并同时进行公司和矿山股权的变更。
利润按股权比例(除去成本,按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
项目的经营管理
项目的生产、销售及财务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协议自甲方协调好乙方与出资方协议签订后,第一笔资金到达后生效。
四、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签字:
年
日签字:
年日月月
矿山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定地点:
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证、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林场矿区开采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1、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开采、经营销售,由乙方自行管理;
2、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范围内开采,乙方不得越界采矿;
二、合作期限:
1、以甲乙双方圈定范围内的矿储量采完为止;
2、自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日起,在圈定范围内和周边地段,甲方不得布置采矿及和任何人联合布井开采;
三、合作方式:
1、甲方将矿山资源使用作为投资,并以此投资方式获1
取回报;
2、乙方投资所有开采、经营、管理、销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作为投资方式获取回报,矿石以过磅的数量由双方确定让可后进行利益分配;
3、如甲方矿山采矿证及相关证照到期,须办理相关证照延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利益分配:
1、乙方负责文笔山大岩洞铁矿的开采、经营等的所有投资,销售收入归双方共同所有,每采一吨矿甲方提取43元人民币,其余归乙方所有,若矿价上涨,除每吨支付甲方43元的基础上超出部份根据矿价上涨幅度,按比例增算给甲方。
每吨矿价品位按:
42°%130元/吨,45°%160元/吨,50°%180元/吨为基础价,百分之35°~42°以内的矿石由甲方的收购,运到地点,每吨元;
2、乙方销售矿石时,必须通知甲方,矿石单价经甲方认可数量以过磅单据为准;
3、国家税以及各级部门的管理费,从乙方采出矿石年总产量的每吨抽出1元人民币补助甲方,税收和管理费由甲方支付;
2
4、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定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发矿、销售、过磅、单价、数量,甲方必须派人参加监管,甲方应得利益收取,在结算时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2、在采矿区内,乙方必须杜绝同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采石、取沙、土等其它作业行为,如发生有类此情况: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合作权利,并不负责乙方投资的一切损失;
3、在矿山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如修路、架电、引水、搭建工棚、修建炸药库和布置井口的一切生产用地、砍树甲方应无偿供给乙方使用;
4、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将该矿山及周边的任何一处再次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开采(如有此情况须和乙方商议后进行)。
如甲方将该矿产权转让、出售给别家经营,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完乙方的一切投资后方可进行;
5、因甲方的采矿证及相关证照即将到期,急需办理延期手续,如无法办成延期手续,导致矿山停止生产,给乙方带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负责协调周边村民和相关部门的一切工作,乙
方只负责生产工作。
7、火攻品、炸药等物品由乙方出资甲方购买,单价以民爆公司出具单据加运费计算。
8、因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甲乙双方均无任何连带责任,双方需共同协商解决。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矿山开采,经营管理等一切工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生产建设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另行转让给任何人经营,如发生违反上述情况,视乙方为违约,如须转让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2、乙方负责矿山开采区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出现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变动和干扰,由甲乙双方配合共同解决。
3、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但甲方必须全力配合乙方解决问题。
4、乙方按国家相关的法定、法规进行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不安全不生产的基本原则。
5、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政府协调工作,以确保矿山顺利开采,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七、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约,并无条件接受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八、签订协议
1、乙方进场后的第6个月内支付甲方16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办理矿山业务的费用。
2、其中80万元在公司注册后,乙方进场前的2天支付,剩余80万元在乙方进场后的第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3、上述乙方支付甲方的款项和矿山投入基础建设资金,该款从乙方在前期矿石销售时扣除并回收成本后,甲乙双方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利益分配。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为凭,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希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贵州铁矿合作经营探采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之规定,甲、乙双方拟定合作经营_____________铁矿。
并就合作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订立如下合同以其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已经取得______________铁矿探矿权,但因技术力量不足,自愿与乙方合作经营,经营过程中甲方负责探矿乙方的正常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矿产资源所在地的行政单位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二、在乙方实施探矿开工操作时所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所在地行政村、组(包括所涉及农户的农田、山林、旱地)的场地租金以及地面附着物等一切补偿场由甲方出面出资解决,甲方保证乙方在机械到场时能及时施工。
三、乙方经探矿探出矿产资源时,由甲方负责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办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开采权和合作经营份额方按甲40%,乙方60%计算。
四、甲方界定探矿范围总面积为7平方公里,具体面积地址看矿山平面图,探矿期定为五年。
但在矿产开采探明后甲方应及时办理开采证件,保证乙方开采合法,乙方在探采矿石时应用先时技术合理开采,作出对当地经济发展,方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探采矿规划。
五、乙方在探矿过程中所采取的部分矿石乙方可以自行出售,作为探矿费用和人员工资。
一旦进入开采程序其矿石收入必须纳入记帐,减除投
资和开采管理工资后纯利润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进行分成。
六、探矿时所需机械、人力、开支先由乙方金额承担。
甲方不作任何投入,在未取得开采权前甲方对探矿过程中的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矿山安全法规。
七、当乙方已经探出主矿脉投入开采时由甲方协调各方行政主管部门及矿产资源地的各种关系,乙方依法进行采矿。
双方再行商议安全管理、资金管理、人事管理、财产与机械管理等管理制度。
保障矿山生产有序顺利进行。
八、如果乙方在探矿过程中受到行政和当地的无端干涉和阻止,甲方不积极协调至使乙方中途停止探矿,乙方从机械进场到人力投入以及误工、交通费用甲方承诺金额予以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自动停止探矿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费作。
九、进入采矿期时,乙方所投入机械设备作价计算投入资金。
十、甲乙双方约定进入开采后由甲方管理矿山收、支帐目,乙方管理投入、产品销售资金。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双方签字后与主合同发生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20__年月日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方已于20__年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
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20__年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
北纬,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
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二、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1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
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
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铁矿(注册号:
);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设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某某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
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年月日之内到位。
各方派2
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
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出资资金须在在十五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铁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本铁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铁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乙双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入资后,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200吨铁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
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20__年7月1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
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
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铁矿协议价值×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三、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四、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
采矿权价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某某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
因上述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铁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征地费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铁矿石开采、加工及铁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其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三)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
2、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配合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证照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拾壹个月期限内,甲方须保证本矿山完成期限为壹拾个月的正常生产和铁精粉销售;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须100%退还丙方其实际已出资金额(含矿山股权投资额人民币陆佰万元及后续出资额),并根据丙方实际出资金额,自各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按照3‰/日计算,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应退丙方出资金额及应付违约金须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丙方支付;甲方履行赔付责任后,丙方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违约除外条款:
①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内,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
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②因矿山及选厂自身运营问题导致其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国家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署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
1、合作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整体出售、转让本矿山及选厂,本协议终止。
本矿山整体出售、转让所得净收益,由合作三方根据出资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随时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洽购但尚未交付安装、使用的设备,若不符合矿山及选厂规划需求的,由甲、乙双方负责办理退货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合作三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
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