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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名PE投资意向条款TermSheet模板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意向条款清单

本投资意向条款清单(“条款清单”)概述了潜在投资者(“投资人”)投资于【●】公司(“公司”)拟议的主要条款。

本条款清单旨在概述投资协议中的主要意向性条款,仅供谈判之用;各方理解并确知本条款清单以最终正式签署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为准,除“保密”、“排他性条款”与“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外的其它条款不应亦不会在各方之间产生任何法律的约束力。

“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层股东”

指公司现有股东。

“投资人”

【●】(以下简称“投资人”)。

“投资金额”

【●】元美金或等值人民币。

“预计上市”

预期公司股份最晚将于【●】年【●】月【●】日以前于中国国内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投资股份”

相当于完全摊薄后公司总股本的【X】%。

“目前投资估值”

公司包含投资人投入资金之估值为【●】元美金。

“可转让性”

“投资人”可在公司上市后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在禁售期后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将享有充分的监察权,包括收到提供给公司管理层之所有信息的权利。

“陈述与保证”

于重要的事项上,如组织及资格、财务报表、授权、执行和交割、协议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股票发行、相关监管机构所要求报告、未决诉讼、符合法律及环保规定、政府同意、税项、保险充足性、与协议及章程条款无冲突性、资本化、没有重大的不利改变等事情上,由公司作出的惯例性的陈述与保证。

投资人及公司免于对投资前的财务报表中未反映的税收和负债承担责任,管理层股东同意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责任。

除非经投资人同意,管理层股东不得将其在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份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保密”

除当法律上要求或/和遵守相关监管机构/权威机构(视情况而定)的披露要求外,在此的任何一方同意就本清单所包含的信息保守秘密。

“排他性”

在签署关于投资的正式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之前,但不晚于【●】年【●】月【●】日之前,管理层股东及其任何职员、董事、雇员、财务顾问、经纪人、股东或者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不得寻求对于企业有关资产或股权的收购融资计划,以及就此与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方进行谈判。

签署正式协议后,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公司及公司管理层股东及其任何职员、董事、雇员、财务顾问、经纪人、股东或者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不得寻求对于企业有关资产或股权的收购的其他融资计划,以及就此与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方进行谈判。

作为对于此种排他性的对价,投资人如果在投资协议签署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不执行投资计划,应立即通知被管理层股东。

【就单独项目可能讨论的违反排他性约定公司向投资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根据具体项目情形另行讨论】。

“成本和费用”

投资完成后由公司支付此轮融资的所有费用。

如果此轮融资最终未实现,由公司和投资人承担其各自的法律文件制作费用。

“董事会席位”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投资人”有权任命【●】名董事(“投资人提名董事”)。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席位”

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投资人”有权任命一名监事(“投资人提名监事”),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其他监事由原股东任命。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价值调整机制”(“对赌条款”)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原股东、投资人和公司共同为公司设定了【A】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税后利润【a】元人民币经营目标。

公司有义务尽力实现和完成最佳的经营业绩,公司原股东和投资人应当促使管理层尽职管理公司,确保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公司【A】年度之经审计财务报告后(该报告应于【A】年4月30日前出具),若公司【A】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税后利润少于人民币【●】元,则投资人占公司的总股本比例应做如下调整:

投资人调整后的持股比例=投资人调整前的持股比例【X】×(【a】÷【A】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税后利润)

公司控股股东应将自己所持的一部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以使投资人达到上述调整后新的持股比例。

“优先认股权”

投资人有权参与公司未来权益证券(或购买该等权益证券的权利,可转换或交换该等权益证券的证券)的发行,以便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维持其在公司的完全摊薄后股权比例。

这一权利将不适于:

1、根据已批准的员工认购权计划、股票购买计划,或类似的福利计划或协议而做的证券发行;2、做为公司购买、或合并其它企业的对价而发行证券。

并且,如果公司未来权益证券的发行价格低于投资人此次的认股价格,则公司应当以名义价格向投资人发行相应股份以保证投资人本次认股价格不低于未来的发行价格。

“股份回购权”

如果公司不能在【●】年【●】月【●】日之前在资本市场上市,则投资人有权利要求公司或公司现有股东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公司或公司股东在收到“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两个月内需付清全部金额。

如果公司对投资人股份的回购行为受法律的限制,管理层股东则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它合法渠道筹集资金收购投资人的股份。

股份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确定:

1)投资人按年复合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包括支付给投资人税后股利);

2)回购时投资人股份对应的净资产。

“提前回购权和强制卖股权”

当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投资人有权利要求管理层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1)公司【●】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万元人民币;

2)公司出现重大运营危机;

3)公司现有股东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比如是公司出现投资人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

或者,投资人将有权出售,并且有权要求管理层股东共同出售,任何种类的权益股份给有兴趣的买方,包括任何战略投资者;在不止一个有兴趣的买方的情况下,这些股份将按照令投资者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

“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卖股权”

投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卖股权。

若管理层股东成员(“卖方”)打算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投资人被赋予以下选择权:

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购买所出售股份;或

2)按照卖方及投资人当时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

“权利终止”

公司上市后,“价值调整机制”、“优先认股权”、“股份回购权”、“提前回购权和强制卖股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卖股权”自然终止。

“公司的清算”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其全部投资本金和不低于【●】%的复合年投资回报。

在投资者获得现金或者流动证券形式的投资本金及回报后,公司所有的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资金用途”

公司将此次私募所得的资金用于以下募集资金投向:

1)【●】;和

2)【●】。

“竞业禁止”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经营活动,在离开公司【●】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企业任职;

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公司现有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参与设立新的经营实体,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转让限制”

从“完成投资”起至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管理层股东不会出售或转让其起初持有的股份。

“前提条件”

本初步条款清单以及此清单包含的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条件:

1)在公司协助下令投资人满意地完成对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和经投资人认可的财务审计后;

2)该交易取得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公司内部和其它第三方的批准,投资人的投资委员会批准、所有相关监管团体及政府部门的批准(如需要);

3)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令公司和投资人双方接受的所有有关的投资文档已完成及签署;

4)法律意见书认为,投资的法律架构符合当地法律和其它该等交易的惯例或投资人的其它合理要求;

5)公司无重大不利变化;

6)投资人的内部投资委员会委员的完全批准;

7)基于尽职调查,被要求要需满足的其它合理条件。

“投资人的知情权”

投资人将被提供所有可以获取并提供给董事会成员的财务或其它方面的、所有的信息或材料。

投资人将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与之进行商讨。

特别地,公司将提供给投资人:

1)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天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帐,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日历年结束后45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合并管理帐;

3)每日历年结束后120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合并审计帐;

4)每日历年/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30天,提供公司的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5)在“投资人”收到管理帐后的30天内,提供机会供“投资人”与公司就管理帐进行讨论及审核;和

6)按照“投资人”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交易和财务信息,以便他们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及保护其自身权益。

“重大事项表决权”

在首次公开发行前,以下重要事项需要经公司董事会【●】以上董事的投票确认并且必须包含一名投资人提名董事的同意:

1)公司的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重大改变;

2)并购,和处置(包括购买及处置)超过【●】元的主要资产;

3)任何关于商标及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事宜;

4)批准年度业务计划或就已批准年度业务计划做重大修改;

5)为任何员工或管理人员做出超过【●】元的年度补偿;

6)在聘任“投资人提名董事”以后,公司向银行单笔贷款额超过【●】元或年累计【●】元的额外债务;

7)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8)公司对外提供贷款;

9)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东协议、备忘录和章程中条款的增补、修改或删除;

10)将改变或变更任何股东的权利、义务或责任,或稀释任何股东的所有权比例的任何诉讼;

11)股息或其它分配的宣派,及公司股息政策的任何改变;

12)订立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

13)提起或和解金额超过【●】元的任何重大法律诉讼;

14)聘请及更换公司审计师;

15)批准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业务计划;

16)公司清算或解散

17)设立超过【●】元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

18)扩展新的业务;

19)投资人提名董事获聘任后,1个以上的董事会席位的数量变化;

20)超过经批准的年度预算10%的资本性支出(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外);

21)公司的上市计划,包括中介机构的聘用、上市时间、地点、价格等;

22)公司新的融资计划;

23)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和

24)采纳或修改标准雇佣合同或高管福利计划;

“管辖法律”

本条款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争议解决”

因本框架协议或任何最终交易文件中具有约束性的规定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相关的任何问题(下称“争议”),应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以作最终解决。

仲裁程序所用语言应为中文。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公司

管理层股东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投资人:

 

签字人:

职务:

日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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