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公园申报与评价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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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公园申报与评价技术要求

 

贵州省地质公园申报与评价技术要求

(试行)

 

××××—××—××发布××××—××—××实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

 

前言

为推进我省地质公园的申报和评审、并使之规范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贵州省地质公园申报与评审技术要求》,以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为地质公园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要求,并参考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结合贵州实际编制。

本标准共包括范围、规范性技术文件、术语和定义、省级地质公园的申报、评价、评价指标和赋分标准、评价指标的赋分7章及规范性、资料性附录A、B、C、D、E、F、G。

本技术要求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

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喀斯特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人:

朱文孝、贺卫、卢兰、孙亚莉。

本标准经李兴中、苏维词、王立亭、刘幼平、杨瑞东、周百志和周德全等专家审查。

贵州省地质公园申报与评价技术要求

(试行)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贵州省申报地质公园的程序和评价的标准,给出了申报地质公园需提供的材料和编写规则以及地质公园评价的指标和赋分标准,界定了国家级、省级和市(州、地)级地质公园的评审最高分值。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及市级地质公园的申报和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编制本技术要求旨在更有效地保护贵州省地质遗迹,使地质遗迹自愿更好地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需求,为构建和谐贵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引用了下列标准:

标准的指南和编写规则(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指南(试行);

地质遗迹管理规定(原地矿部1995年25号令)

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试行)

国家地质公园评价标准(试行)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第二版)

3术语和定义

3.1地质遗迹景观

具有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称为地质遗迹景观或地质景观。

它是一种独特的资源。

重要的地质景观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属自然遗产。

3.2地质遗迹景观资源

地质遗迹景观资源是各种成因复杂和种类繁多的地质遗迹景观的总称。

它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不可再生的地质旅游资源,是旅游资源的一种特殊类型。

贵州省地质景观分类见附录A。

3.3地质公园

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和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它既为人们提供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游览、度假休闲、保健疗养、文化娱乐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

3.4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评价

以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对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的自然特征和社会属性进行评判,以达到对地质遗迹进行有效地保护和开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

按评价的目的可分为:

保护评价、开发评价和保护及开发综合评价三种类型。

4申报

4.1申报国家级地质公园由地质公园所在地的市级、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同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推荐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原则上申报国家级地质公园的必须为省级地质公园。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或市级地质公园,由拟建地质公园所在地市县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2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地质公园申报工作,贵州省地质公园的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1日前,逾期转为下一年度计划。

4.3申报地质公园(国家级、省级、市级)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十五份:

——拟建地质公园申报书(附录A)。

——拟建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附录E)。

——拟建地质公园总体规划(附录F)。

——拟建地质公园地质博物馆设计方案。

——拟建地质公园导游手册。

——拟建地质公园的相关图件(附录B)。

——拟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地质遗迹景观录像带、照片集等;

——拟建地质公园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

4.4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须为从事地质调查、勘查、研究、教学等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5评价

5.1贵州省地质公园评审委负责全省各级地质公园的评审,并成立专家组。

评审委员会成员约9—13人,主要由国土、建设、旅游、环保及园林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

5.2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申请建立地质公园的相关主管部门情况汇报后,以记名形式投票表决。

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的2/3以上(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价意见)通过表决通过的地质公园,具备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资格。

5.3地质公园评价分批次进行,每年6—7月评价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9月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准公布。

6评价指标和赋分标准

6.1地质公园的评价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保护管理基础三部分组成,其下分12项具体指标。

6.2根据各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附录C)。

6.3评价总分得分小于6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80分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地质公园。

7评价指标的赋分

7.1自然属性(60分)

7.1.1典型性(15分)

a)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15分);

b)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性对比意义(10分);

c)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学意义(5分);

d)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属国内常见(0分)。

7.1.2稀有性(17分)

a)属世界唯一或极特殊的遗迹(17分);

b)属世界少有或国内唯一的遗迹(12分);

c)属国内少有的遗迹(6分);

d)在国内外均不具特殊性的普通遗迹(0分)。

7.1.3自然性(8分)

a)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之遗迹(8分);

b)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人工整理可恢复原有面貌之遗迹(6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人工整理后仍有较大保护价值之遗迹(3分);

d)人为破坏严重,极难恢复之遗迹(0分)。

7.1.4系统性和完整性(11分)

a)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现现象保存系统而完整,内容丰富多样(11分);

b)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现现象保存比较系统而完整,内容较多样(7分);

c)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现现象保存不够系统和完整,但基本上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主要特征(4分);

d)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现现象保存较少,内容单一,不够反映该类型遗迹的基本特征(0分)。

7.1.5优美性(9分)

a)具有极高的美学价值(9分);

b)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7分);

c)具有一般的美学价值(4分);

d)不具有美学价值(0分)。

7.2可保护属性(20分)

7.2.1面积适宜性(6分)

a)面积足以有效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6分);

b)面积基本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4分);

c)面积能够保护遗迹的主要保护对象(2分)

7.2.2科学价值(8分)

a)在地学和生态学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8分);

b)在地学和生态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4分);

c)在地学和生态学等方面具有一般的科学价值(2分)

7.2.3经济和社会价值(6分)

a)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6分);

b)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3分);

c)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1分)

7.3保护管理基础(20分)

7.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4分)

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4分);

b)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3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现有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与日常管理的需要(1分);

d)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7.3.2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3分);

c)虽未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2分);

d)边界不清楚,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7.3.3科学研究(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科学论文及专著材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的科学论文及专著材料(3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论文及专著材料(2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7.3.4管理条件(6分)

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完备且先进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6分);

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4分);

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但尚不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2分);

d)基本上不具有基础设施,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0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地质公园申报书

地质公园申报书的格式、填写说明及内容如下:

 

贵州省地质公园

 

申报书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制

年月

 

填报说明

一、申报书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编号

二、“地质公园类型”主要指地质构造剖面、地球生命、地质地貌、水体景观地、地质灾害遗迹及其他。

三、“地点”指地质遗迹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四、“地理坐标”指地质公园所在的经纬度范围

五、“自力能力情况”包括自力手段,每年纯收入及其占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六、“基础设施概况”包括公园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七、“科学研究概况”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八、“前期工作及总体规划简介”包括对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简明介绍。

九、“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资源状况”包括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当地历史、文化、民风同俗等。

十、“社会经济状况分析及其评价”包括以下方面:

1、人口数量、分布、密度、民族状况、历史和文化特点;

2、当地经济结构、生产布局、人均产值和经济发展趋势;

3、土地与其他资源的开发及地质公园土地、自然资源权属情况;

4、与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关系以及现存社会问题;

5、主要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十一、“地质公园与其它机构的关系”指地质公园范围内已建立的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遗产区的情况,建立经过、批准部门、时间及隶属部门,它们与地质公园的关系是否已协调好等。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由申报单位在申报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须经专家签名方为有效。

十三、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十四、申报书须填报一式十五份。

十五、翻印申报书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六、申报书必须于每年5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作为下次申报处理。

十七、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地质公园名称

地质公园类型

地点

地理坐标

总面积

(平方公里)

主要地质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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