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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代简答

第一章简单题考点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1)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具体要求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2)

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不当证明;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受托方的法律责任(相对重要)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分清哪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的规定,哪些是针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注意处罚的额度。

[讲义编号NODE00722200010200000505:

针对本讲义提问]

责任人

具体措施

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章简答题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讲义编号NODE00722200020100000210:

针对本讲义提问]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征税款权(重要)

情 形

处理措施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计算错误等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

  

(1)特殊困难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批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3)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申请时限和材料

  ①时限:

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②熟悉报送的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批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04讲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基本每年考一道题,可能在简答题中涉及到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2-6.欠税、逃避缴纳税款、抗税、行贿、骗税行为及处罚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注意处罚的额度)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讲义编号NODE00722200020400000302:

针对本讲义提问]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讲义编号NODE00722200020400000303:

针对本讲义提问]

  2.欠税行为及处罚

  

(1)界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

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轻一些。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刑事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讲义编号NODE00722200020400000305:

针对本讲义提问]

  4.抗税行为及处罚

  

(1)界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

  ①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②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③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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