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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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在立法中的体现。

立法体现在:

(1)总则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种类、量刑原则等;

(2)废止了类推;(3)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则;(4)分则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谈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1)必须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1)预见程度不同;

(2)是否凭借条件不同;

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有:

三人以上;有一定的组织性;有多次犯罪的目的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谈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简述犯罪概念的特征: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2)具有刑事违法性;(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事责任与刑罚有何联系、有何区别?

刑事责任存在与否决定刑罚的存否;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

(4分)二者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有罪必有责,但有责未必有刑;刑事责任与犯罪同生,而刑罚是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执行。

(5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预见程度不同;凭借的条件不同;意志因素不同。

简述缓刑的成立条件有:

适用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何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是,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有何特征,而犯罪构成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犯罪;(6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简述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有: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简述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方法有三种:

一人犯有数罪,且都被发现的,按照并罚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而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客体均受到侵害,而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标准,而对象则不是。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

(1)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

(2)一种犯罪一个目的,而可出于多个动机;(3)一种动机可实施不同目的的犯罪;(4)目的是某些罪和成立的要件,而动机只影响量刑。

简述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又保留执行可能性的制度。

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1分)

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2分)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2分)

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1分)

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分)

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分)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分)

(2)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2分)

(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2分)

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分)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3分)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3分)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分)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分)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1分)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1分)

2、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分)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

(2分)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2分)

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分)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1分)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分)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1分)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分)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1分)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什么是紧急避险?

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起因条件——危险的现实存在。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限制条件——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简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分为三种:

第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1)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的发生。

简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2)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第一,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

二者有哪些区别?

(1)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

第一,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第二,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二者的区别: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简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2)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包括:

第一,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第二,刑事责任具有刑事法律性;第三,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惩治性;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的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1.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

第一,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第二,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第三,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第四,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第五,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第六,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回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

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持有的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持有的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第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

它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

这是指,刑法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下列问题:

第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1)特别累犯,亦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2)构成条件

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我国刑法把各种犯罪的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四个不同的档次,即: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4分)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分)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1分)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分)

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2分)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原则包括: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1分)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分)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2分)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分)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

(2分)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

(2分)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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