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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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目录

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三起诉须知

四管辖须知

五举证须知

六保全须知

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八诉讼代理须知

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

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

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

(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七上诉须知

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

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

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

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

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

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

一行政诉讼须知

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

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

四司法赔偿须知

第五部分执行指引

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

二主动执行告知书

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

 

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

一什么是诉前联调

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

三诉前联调流程图

四诉前联调范围

五诉前联调程序

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

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

 

附件二常用诉讼文书样式

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一)民事起诉状

(二)民事答辩状

(三)民事反诉状

(四)民事上诉状

(五)民事撤诉申请书

(六)民事再审申请书

(七)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八)诉讼保全申请书

(九)财产保全担保书

(十)公示催告申请书

(十一)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记载事项确认书

(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十三)授权委托书

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一)刑事自诉状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三)刑事上诉状

(四)刑事申诉书

三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一)行政起诉状

(二)行政上诉状

四国家赔偿诉讼文书样式

国家赔偿申请书

五执行程序文书样式

(一)执行申请书

(二)先予执行申请书

 

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三)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五)劳动合同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六)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其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如当事人请求的单项数额均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如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仍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的;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

(五)发回重审的;

(六)与破产有关的;

(七)涉及知识产权、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不得上诉。

(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按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小额诉讼受理范围的;或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的;

2.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被告提出反诉的;

4.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7.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情况特殊,一个月内审结困难,实行二审终审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的。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答辩期限。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当安排当天开庭,协商内容应当记入笔录。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指定答辩期限,但不得超过7日。

(四)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可于开庭审理前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向原告告知答辩意见,也可在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一)简易判决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和法院裁判理由,但是这些内容将充分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事人若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院要求复印开庭笔录。

(二)完整的庭审记录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当事人应当关注庭审笔录完整记录自己的主张和法官裁判的理由,发现没有及时记录的,应当提示法院及时记录。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上诉,若有疑问可申请法官答疑,答疑内容将记录在案。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法院要求提交相应财产担保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交或者不充分提交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交证据证明。

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交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交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交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交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凡经法院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被进行信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下列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记录在案并报送当地征信中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查,行为人今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将会因社会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

  郑重提示:

请在诉讼活动中杜绝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  4.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5.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6.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8.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9.诉讼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0.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者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1.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2.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

  

  本人(单位)已阅知,充分认识到诚信诉讼的重要意义和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本人(单位)郑重承诺杜绝出现以上列举的以及其他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承诺人(单位):

年月日

三起诉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其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业主;

(4)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字号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5.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授权材料。

(四)送达地址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五)劳动争议起诉须知

1.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证明。

四管辖须知

  

(一)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约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其他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

五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八)当事人提交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保全须知

(一)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

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4.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5)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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