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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新农村建设

【原文出处】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

【原刊地名】南昌

【原刊期号】200505

【原刊页号】13~22

【分类号】D4

【分类名】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0603

“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笔谈(之一)

【作者】胡宜/饶翠薇/曾建平/李建斌/颜三忠/郑晓江/邱新有/肖荣春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道德与人生研究所。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传播学院。

【编者按】我们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标志着我国发展模式的重大转变,也为我们考察乡村社会的建设路径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路。

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将始终存在着庞大的乡村人口,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现代化实质就是乡村的现代化,中国问题本质上就是乡村问题。

所以,对构建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刊编发这组“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笔谈文章,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的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引起学术界和决策层对此问题的关注。

【摘要题】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

【正文】

        乡村生活合理性与新乡村建设

        胡宜 饶翠薇

    贺雪峰教授的《新乡村中国》对村庄生活的面向问题进行了讨论,他比较了江西、湖北和浙江温州等地农村的情况,认为江西农村由于有宗族力量存在、浙江温州则因为具备了资源条件,因此其村庄面向都是朝内的。

但荆门农村却是另外一种景象:

村民“急于摆脱与村庄的关系”,甚至“以后尿都不朝农村撒”,体现出十分强烈的外部面向。

[1](P9)

    贺教授讨论的村庄面向,实际上就是一个村庄生活的合理性问题,即村民能否在村庄内建立起对“自己的生活意义和生存价值”的认同。

然而,自中国开始进行现代化的努力与尝试之际,乡村生活的合理性便不断受到各种各样的冲击与消解。

    这种冲击和消解首先来自于新文化运动。

新文化运动试图通过对中国本土文化的检讨、批评、反思甚至重构来找寻中国贫穷落后的原因以及解救之道。

其突出的表征就是“打倒孔家店”,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猛烈的抨击。

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得风气之先、变革缓慢、本土文化沉淀深厚的乡村自然成为众矢之的,乡村的宗族、宗法制度、礼教等首先成为拷问和审判的对象,而后便是村民的愚昧、麻木、肮脏、迷信等相继被钉上耻辱柱……于是,乡下人第一次失去了原有的尊严与自信,开始了自卑的历程;其次,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党不仅成功地实现了对乡村资源的动员,同时也对乡村进行了彻底的改造,这种改造既缘于无产阶级思想与小农意识的格格不入,也基于建国后工业化建设的现实需求,因此“教育农民”成为基本的指针。

同时,城乡二元格局的形成又进一步削弱了村庄的经济能力,梁漱溟先生的“九天之上、九地之下”的评语除了学者的天真外,确也说明了当时农民的处境与遭遇。

在这样的情形下,作为教育对象和经济弱势的农民也就难以维持自己的体面,他们不得不在城市市民的鄙夷中默默前行,并渴求着能通过升学、参军和招工等方式加入到城里人的行列之中;第三,现代化的宏大叙事,再一次将乡村作为解构的对象。

在这个框架中,社会被划分为传统和现代两极,代表工商业的城市注定要不断扩张和膨胀,而固守农业本位的村庄不可避免地要走向衰落,村庄的终结就是他们未来的宿命;同时,以时尚和广告为表征的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的浪潮更是将囊中羞涩的村民的最后一丝尊严也剥夺殆尽。

    在这样的情形下,乡村生活的合理性便逐步丧失,乡居生活本身也就成为一种无奈和无能,村庄的外部面向日益成为一种常态,即便是贺教授论及的宗族型村庄也难获幸免,事实是其外部面向清晰可现,只不过村庄本身还能维持一种共同体意识,可以达成基本的合作与集体行动。

然而,这并不表明村民们缺乏脱离村庄的冲动与渴求。

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乡村大逃亡”开始成为一种热闹的场景,正如有学者描述的那样:

“临时工、季节工、修鞋匠……和他们的家属,各色人等,在通向城市的大道上,潮水般地滚动。

农民们赶着他们的‘羊’,主动地、满怀希望地来到城市。

”[2]

    然而,注定无法“逃亡”!

    据户籍统计,2000年我国乡村人口总数为9.28亿,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73.3%。

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显示,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8.07亿,占总人口的63.9%。

贺雪峰教授对此进行了修正,认为统计为城镇人口的1.21亿农村户籍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必须在农村完成家庭的再生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这部分人离不开农村,不能作为城镇人口。

这样,我国农村人口就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总数约9亿。

同时,按照我国的城市化速度计算,到205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50%,而根据人口学家预计,2050年我国人口将有16亿,也就是说,我国农村人口将长期维持在8~9亿的高位,这些村民是无法实现“胜利大逃亡”的。

不仅如此,贺教授还特别指出“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不仅难以迅速转入城市,而且难以提高收入”[3](P2)同时,李培林教授根据其对“城中村”的研究也指出“村落的终结更加艰难,更加漫长,一蹴而就的结果往往是造成社会的断裂”[4](P45)这种断裂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温铁军、曹锦清等多次警告的“城市贫民窟”现象。

    新乡村建设由此获得了现实的驱动力和理论的空间。

难以迅速转移的庞大农村人口、现实的资源与环境瓶颈,决定了我们的现代化必须确立起自己的指标和标准,有着自己的模式和道路。

企望整体享受建立在大量资源消耗基础上的高度物质文明成果,可能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而要让农民过上一种有尊严、有体面和自信的衣食无忧的生活并非空中楼阁,“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现状已是一个良好的基点和平台。

在这个平台上,不仅仅以物质为主要指标,而是从人的内心和谐、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等方面着力,设计新的治理模式,建设新的乡村。

那样,不仅可以重构乡村生活的合理性,也可以带来乡村发展美好的预期与前景。

【参考文献】

    [1]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 郭小平.现代化的四个不等式[J].读书,1987.(5).

    [3] 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M].武汉:

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4] 李培林.村落的终结[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4.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原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南昌),2005.5.13~14

        乡村视野中的环境公正与和谐社会

        曾建平

    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核心问题是社会公正。

在当代中国的乡村,人与自然关系严重失衡、社会公平与公正问题日益趋紧,它们交织在一起,其中环境不公正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来指称这些问题。

    环境公正是指所有主体都应拥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清洁环境而不遭受资源的限制和不受环境伤害的权利,也是指享用环境资源权利与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统一性,即环境利益上的社会公正。

从性质上看,环境公正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地理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和社会意义上的环境公正。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的是同等待遇问题,即各类国际、国内环境公约、法规、制度应当是普遍适用的,每个国家、地区、个人在涉及与自己相关的环境事务时,都应当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此即环境利益的分配正义;地理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在环境问题上的付出与所得是对称的,即容纳废弃物的地方应从产生废弃物的地方得到补偿,此为环境利益的补偿正义;社会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在整个社会中保障个人或群体应得环境权益的重要性,即不同国家、民族、团体、群体承受环境风险比例相当,此是环境利益的实质正义。

由于人类活动已经造成部分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类面临超越环境资源承载力极限的危险,环境的不公正已成为现实。

而反映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价值准则的环境公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有力保障。

因此,如果不克服环境不公正,不力图实现环境公正,所谓的和谐社会注定是一场游戏一场梦而已。

    从我国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了惊人的成绩,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环境不公正现象,特别是乡村的环境不公正问题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之所以这样,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一是贫困地区的人们并不拥有他们赖以为生的资源,他们缺乏以可持续的方式来管理这些资源的动力。

由于不能拥有森林或农业用地,因此人们一旦有机会利用这些资源,就尽可能地竭泽而渔。

这种使用环境资源的内在“理由”与乡村的环境价值的特殊性形成尖锐的矛盾,许多乡村在生态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如一些江河的中上游的植被对下游的生态平衡有着重大影响;大城市的饮用水源多在贫困山区;一些地区具有特殊的生态价值、自然文化遗产价值。

这些价值需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但是,在上述利用环境方式中,它们不得不面临着被破坏的危机。

这是我国农村的环境现实。

二是由于环境政策的不平衡和环境治理投资的不平衡。

多年以来,我们的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

三是乡村落后地区承担了城市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

如工业生产廉价地使用乡村的水、森林等资源,把污染物排放到这些地区却又没有补偿当地生态系统(或人们)付出的代价;高污染产业已经从大城市转移到中小城市、乡村;城市化中大量耕地被廉价地圈到开发商手中,失地农民没有生活保障;一些城市通过截污来改善城区水质,转二产促三产以提高城区空气质量,靠转移生活垃圾到乡村来美化城市面貌,这些举措也为其带来了所在城市的表面的环境好转。

然而,在与这些城市毗邻的农村,农民却喝着不干净的水,吸着被附近城市工厂污染的空气,用着排污管道汇入的河水灌溉耕地。

城市与乡村之间这种环境负担转移或贫困的生态外部性现象之所以能够发生,从历史看,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决定的二元生态状况;从学理看,是由于存在两极利益主体的极其不平等,只有在地位上极不相称的利益主体之间才会发生这种隐含着宝贵生态存量价值的表面公平实为不公平交换。

对于乡村环境不公正的现象,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资源污染”。

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环境不公正不仅直接伤害着村民的身心健康,而且直接影响了中国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甚至直接破坏了城乡关系和生活秩序。

    环境不公正始终与贫困和落后联系在一起。

我国乡村环境问题上的不公正也不是偶然的,它与国际社会的某些环境理论主张具有内在关系。

比如,国际社会有一种比较优势论就认为,发达国家(地区)向发展中国家(地区)通过贸易渠道输出危险废弃物和通过投资渠道输出污染密集产业既符合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也是一种“双赢”策略,并无不道德之处。

这一理论集中体现在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思·萨默斯(LawrenceSummers)1992年初抛出的一份备忘录中。

他建议世界银行鼓励废弃物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去,并建议污染型企业和生产活动也转移到这些国家。

他的理由是:

第一,南方国家人的平均寿命和收入较低,由疾病和过早死亡造成的生产和收入损失较低,污染成本也就最低。

第二,那些还没有被污染的国家比北方国家有更大的容纳有毒废弃物的环境容量,而且环境效益也较低;北方国家面临的环境压力已经十分沉重,污染的边际附加费也极其昂贵。

第三,出于审美和健康的原因,在贫穷国家对清洁环境有较低的优先权,因此,当环境被破坏时,其补偿费用不高。

[1](P69)在他看来,富人“命贵”,穷人“命贱”;富人环境要求权优先,穷人只要活命足矣。

这种看上去直截了当的数字计算像一层薄薄面纱,掩盖了一种深刻的道德的、政治的裁决:

无法避开污染的穷人(乡村)就应该比富人(城市)承受更严重的环境压力。

中国虽然没有人公然倡导、支持这种理论,但是,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环境不公正问题上,许多人遵循的恰恰是这种逻辑。

    这种环境不公正实际上都是通过损害他人的环境利益、经济利益、生存利益来获得自己的不法利益。

从现实看,环境不公正因城乡、区域和阶层的差别而产生,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往往成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环境公正与社会公正是密切相联系的。

如果任凭环境不公正发展下去,社会的不公正将会加剧。

环境的差别拉开的不仅是城乡、区域、阶层之间的环境层次,更拉远了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恶化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表明人的因素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如失去了人与人的关怀、信任、和谐,那么整个社会系统就缺少了和谐的支点,从而失去了稳固的根基与繁荣的未来。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环境不公正比环境污染更可怕。

环境公正问题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事业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实现。

因此,统筹城乡的发展内在地包含着统筹城乡的环境保护,内在地包含着实现城乡的环境公正。

这也是和谐社会题中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瑞典〕ThomasAnderssond,等.环境与贸易——生态、经济、体制和政策[M].黄晶等译.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原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南昌),2005.5.14~16

        新乡村建设:

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之路

        李建斌

    现代化理论认为,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进行,必然会出现农村地区相对衰退的现象。

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

随着资本经济的扩张,工商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远远超过农业,而且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并将他们转变成城市居民。

农民是这一转型中的苦难的承担者,他们被强大的外来力量所压抑、排斥和改造。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在现代化的某个阶段都经历了这个过程。

    近来中国的发展似乎再次验证了这一理论。

与大中城市的迅速崛起相反,中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普遍陷于衰败之中。

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被人们描述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出现停滞现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至4倍以上。

中国有9亿农民和2.13亿户小农家庭,人均占有耕地不足1.3亩,户均占有耕地不足8亩,在恩格尔系数不断下降的背景下,农业增收的空间十分有限。

但市场经济的逻辑是要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中国农村9亿农民被看成是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而目前农村的消费仅占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7%-28%,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农民更有能力消费。

于是在一些地区曾经一度出现政府“逼民致富”,基层政府以行政动员和指令性手段强制农民统一种植某种被认为具有较高收益的经济作物。

这种非市场的政府行为常常导致严重的后果:

不仅造成“政府致负”,而且还常常“逼死农户”。

现在,虽然地方政府已不再强制农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但仍然没有放弃“拚命赚钱,拚命消费”的宣传导向(如刷在村庄道路两边的标语:

谁富谁光荣,谁穷谁狗熊)。

与此同时,城市工商业不断强化着消费主义,铺天盖地的广告和令人眼花缭乱的时尚刺激着人们的消费欲望。

另一方面是农民已经被调动起来的消费胃口,一方面是客观环境决定了农民无法具备满足欲望的手段。

这种如洪水猛兽般的欲望轻而易举地冲垮了本已十分脆弱的农村社会秩序。

于是在一些农村地区,赌博、六合彩屡禁不止,各种造假村、乞讨村、诈骗村、卖血村等屡见报端。

农村社会传统的价值观被边缘化,农民对村庄的认同感弱化。

农民被抛入了一个传统已失,现代又不可得的尴尬境地。

    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户籍登记中有73%的人口是农民。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缓解或解决日趋严重的“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面对中国农村出现的严重问题,目前主流理论开出的药方,一是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农民的自由迁徙权,使他们能够在城市获得长期合法居住权;二是农村土地私有化,建立土地的市场退出机制,以使农民在自愿放弃土地中得到应有的报偿,为农民实现向城市的转移提供资金支持和“原始积累”。

这种药方背后的逻辑是,面对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农村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加快城市化步伐减少农民数量。

农民数量减少了,农村人地关系的紧张就缓和了,农业生产就有了规模经营的条件了,小农生产的困境也就破解了。

这也是早发现代化国家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问题是西方的经验在中国的国情下可以被复制吗?

西方的工业化不仅仅伴随着城市化,更伴随着殖民扩张。

通过对外侵略与殖民,欧洲转移掉四分之一的人口,英国更是转移出去三分之一的人口,这些人当中大多是无地或失地的农民。

这个殖民化的过程同时伴随着美洲土著和非洲上亿人口的大量死亡和资源环境的大规模破坏,才形成了欧洲工业化资本的原始积累。

这个现代化经验对于第三世界国家来说是不可能复制的。

中国农村并不随着工业化而能够有效地实现城市化。

中国现在有4亿人生活在城市,就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城市问题。

2030年中国的人口将达到16亿到18亿的规模,即使我们能够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顺利实现50%的城市化率,到那时,仍然有超过8亿人生活在农村。

也就是说,那时农村人口的绝对数量不过比今天减少几千万而已。

而按照现在的城市化速度,平均每年耕地减少1000多万亩,那时农村的人地关系不仅不可能得到缓解,反而更紧张。

所以,依靠城市化转移农村人口解决“三农”问题不大现实。

    一些人主张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同时取消户籍制的限制,让农民可以自由地卖掉土地进城,这是十分危险的想法,只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土地私有化后必定会导致资本的大肆扩张,出现大规模的土地兼并。

在一个资源短缺的人口大国,土地占有稍微不平等,就会造成极大的贫富分化,从而酿成社会动乱。

而涌入城市的失地农民,一方面有限的土地补偿金并不足以使他们能够在城市中安居下来,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技术和能力,难以找到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些无产、无业的游民将成为城市的边缘人口,生活在城市的底层,形成大量的贫民窟,从而引发新的社会、政治问题。

今天拉美及印度等国家已经饱受以贫民窟为代价的城市化所带来的恶果,这是我们在发展中应当汲取的教训。

着眼于未来,我们必须考虑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大部分人仍然必须生活在农村。

如果任由农村地区衰败下去,以至于大多数农民都无法在农村安身立命,那么再光鲜的城市也将会颓然倒塌。

    因此,发动一场改善农村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生产基础设施,重建农村社会制度和文化的“新乡村建设”运动是探索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办法。

所谓乡村建设,就是在小农经济前提下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通过开展乡村建设,着力培育、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使农民能够共同抵御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改善目前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利处境。

其次,有了农民合作组织后可以克服乡村社会出现的治理危机,形成农民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农民的自我管理,填补税费改革后农村出现的组织空白和制度空白,遏制乡村黑恶势力、宗族势力、非法宗教势力等非正规组织的蔓延。

再次,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可以直接承接国家财政转移的支农资金,提高国家投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与质量。

中央虽然强调“以工哺农”,要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农村建设市场,改进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增加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但面对数亿分散的、缺乏组织的农户,支农资金无法直接下到村庄,而必须由涉农部门掌握,诸多的中间截流导致“以工哺农”变成了“以工哺干”。

因此,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较好地利用国家的财政支持,解决农村公共设施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

第四,发展乡村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剩余劳动力,把农民组织起来大规模地改造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变负担为资源,最后变成巨大的社会资本。

    离开了和谐、有序的广大农村,中国的现代化只是海市蜃楼。

要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就要反省和解构我们的现代化模式,放弃追求以大量物质消耗为基础的西方式文明,回归以人本身为目的的本土文明。

乡村建设就是要创造一种与农村地区和农民需要相适应的,强调人与人、人与自己的内心世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方式,把乡村建设成为农民可以安身立命的地方,让村庄共同体成为农民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场所。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原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南昌),2005.5.16~17

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笔谈(之二)

【原文出处】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

【原刊地名】南昌

【原刊期号】200505

【原刊页号】13~22

【分类号】D4

【分类名】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0603

【作者】胡宜/饶翠薇/曾建平/李建斌/颜三忠/郑晓江/邱新有/肖荣春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道德与人生研究所。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传播学院。

【编者按】我们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标志着我国发展模式的重大转变,也为我们考察乡村社会的建设路径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路。

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将始终存在着庞大的乡村人口,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现代化实质就是乡村的现代化,中国问题本质上就是乡村问题。

所以,对构建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刊编发这组“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笔谈文章,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的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引起学术界和决策层对此问题的关注。

【摘要题】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

【正文】

        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颜三忠

        一、重视乡村民间调解作用,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调解纠纷的特点是“非正式性”,无需国家和当事人支付制度成本——供养法官、设置法庭、调查证据等。

相对于诉讼而言,民间解决纠纷至少有以下特点:

一、及时。

民间调解人与当事人一般都是乡里乡亲,知根知底,很容易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解决纠纷时,往往直奔主题,而没有司法那一套繁琐的手续。

二、友善。

诉讼以当事人双方对立与竞争为基本特征,而民间调解从本质上排斥竞争,鼓励合作,奉行“和为贵”的原则,将对话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之上。

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更强调将来关系的发展。

此外,诉讼是一种正式解决,其特点时常表现为一刀两断,缺乏柔和性。

判决虽从表面上断决了纠纷,往往又埋下新的纠纷种子,一有机会,就会烽火重燃。

民间调解的价值在于能够迅速解决矛盾,而且由于双方未撕破“面皮”,正常的邻里关系和商业关系得以维系。

三、手段多样。

调解人可以动用各种“非正式”手段来解决纠纷,法院则只能“正正规规”地行事,手段单一。

四、自动履行。

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认可的,义务人为维护自己在周围人群中的信誉,一般会自动履行。

法院的判决则是“牛不喝水强按头”,债务人出于抵触情绪,自动履行率低。

    因此,构建民间自治调解、乡村组织调解、法院调解与司法诉讼的多元乡村纠纷解决网络,对于及时化解、分流民间纠纷,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视民间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发挥民间法调控社会与预防纠纷的特殊功能

    善待民间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由于我国农村发展区域差异,国家法供给的不足,民间法仍有自己存在的根基和土壤。

具体说来民间法的存在有如下理由和价值:

    

(一)弥补性。

由于地区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作“一刀切”的简单规范,即使是再健全的法制也无法像习惯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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