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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ⅩⅩ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监管需要,提高监管有效性,规范案防督导工作程序,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ⅩⅩ监管局(以下简称ⅩⅩ银监局)各部门及ⅩⅩ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管办)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3000万元以上授信或贷款的大客户)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欺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五条案件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

切实贯彻落实案防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质量及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质量,规范案件处置流程,全面推进责任清晰、协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作体系建设。

第六条案件处置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章 案件防控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ⅩⅩ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案防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案防工作的统一部署、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研究和决定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第八条案防领导小组,由ⅩⅩ银监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各监管处、统计信息处、监察室、各监管办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九条案防领导小组下设ⅩⅩ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案防办公室),由ⅩⅩ银监局办公室、各监管处、统计信息处、各监管办事处指定一名案防联络人组成,负责案件防控工作的具体执行,由监管一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案防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牵头制定本局案件防控工作方案、操作规范、考评办法等制度,组织案防培训,召集案防工作会议,进行案防工作的沟通协调、文件转发、材料汇总上报,并定期对各监管处室、监管办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ⅩⅩ银监局各监管处、监管办对本处(办)监管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组织案防检查,整改跟踪,案防督导;落实监管金融机构案件登记、处置和报送工作。

及时总结本处案防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规划定期报送案防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案防联络员负责案防办公室与各监管处(办)之间的沟通联络,参加案防会议、培训,汇总上报本处(办)案防工作信息,完成案防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构筑合理有效的案防体系,并对本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内部规程,做好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以及案件的处置、应急工作。

相关制度文本应及时报备银监局。

第三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涉案金融机构在发现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ⅩⅩ银监局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涉及金融机构下辖县(市)、区分支机构的案件,涉案金融机构应向ⅩⅩ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室以及当地监管办双线进行报送。

第十五条监管处(办)在发现案件风险事件或接到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建立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同时,向案防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由该处(办)案防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金融机构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涉案金融机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向ⅩⅩ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室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

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七条监管处(办)在确认案件或接到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确认并转登记案件信息台账。

同时,向案防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由该处案防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第十八条案件风险信息经确认为非案件的,涉案金融机构须向ⅩⅩ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室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监管处(办)应及时在案件风险信息台账中登记撤销,同时,向案防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由该处案防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第十九条各监管处(办)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的案件(风险)信息材料需经处(办)负责人审签确认。

第二十条案防办公室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材料后,应及时转报银监会。

同时,根据报送信息内容记入全局案防汇总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案防办公室在汇总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四章案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案件实行专案负责制。

涉案金融机构应在确认发生案件后24小时内根据案件性质和金额成立由相应层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案组,指定相应案件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并将专案组成立组建情况报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办)。

其中,案件确认界定标准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及专案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及时报送对应监管处(办)。

(三)案件审结后分析发案原因及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形成案件审结报告,并及时报送对应监管处(办)。

其中,案件审结是指对该案件完成司法判决或其他类型的最终处理。

(四)进行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形成案件整改报告,并及时报送对应监管处(办)。

(五)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案例材料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

第二十三条涉案金融机构的监管处(办)在确认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负责牵头成立督查组,指定主办人员,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

(一)只涉及单类金融机构的案件,由该金融机构的监管处室成立督导检查组。

(二)涉及各县(市)区法人机构的案件,由当地监管办牵头,相关监管处室参加成立联合督查组。

(三)涉及多类金融机构的案件,由案件第一发现机构监管处室牵头,其他各涉案机构监管处室参加成立联合督查组。

(四)根据案件(风险)规模、性质,必要时可由案防办公室召集召开案件防控工作会议组织协调,形成各处室、各监管办间的协调机制。

案件防控工作会议召集流程参照本规程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涉案金融机构的监管处(办)案防联络员应在督查组成立后一周内将督查组组建情况、处置方案抄报案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督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

(二)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三)建立案件信息台账。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四)根据案件处置督查情况形成案件督查报告。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案件审结后对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进行整理,总结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形成案例材料。

(七)对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

(八)完整保存案件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根据专案专档原则建立案卷档案。

(九)及时将案件处置进展情况上报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同时抄报案防办公室。

(十)就该类案件防范及处置经验总结准备培训材料,根据案防办公室组织安排进行培训讲课。

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报告、督查报告、审结报告、整改报告、案例材料以及其他需上报的案件材料由督查组向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报送,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负责人审签后由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案防联络员归档,同时抄报案防办公室,由案防办公室统一上报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二十七条案件信息台账以及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案卷材料由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案防联络员负责保管。

案件处置、整改及责任追究全部完成后,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案防联络员将相关档案整理移交银监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八条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据实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第五章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ⅩⅩ银监局案件防控联席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由银监局办公室、各监管处、统计信息处、监察室、各监管办事处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本处案防联络人向案防办公室提议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案防办公室接到案防联络人召开提议或在其他需召开工作会议的情况下可召集相关处室、人员召开会议。

第三十二条案防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会议的召开,保障工作会议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工作会议相关处室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处室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工作会议各参会处室、机构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

变更、撤销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工作会议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金融机构的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ⅩⅩ银监局案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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