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增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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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增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2007版增补

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2007版中所收集的强制性条文均为2006年年前所颁布的规范,截止2011年,工信部又修订和新颁布了一批新的规范。

2007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涉及到的规范中有8个已废止,其内容归并到重新制订的新规范中;1个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并重新颁布;分别是:

YD5102-2005《长途通信光缆线路设计规范》、YD5137-2005《本地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025-2005《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以及YD5121-2005《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2001-92《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5138-2005《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043-2005《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验收规范》和YD5123-2005《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等8个规范已废止,其内容归并到重新制订的:

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21《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和YD5123-2005《通信线路工程监理规范》中;

YD5054-2005《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作废,其内容作了重新修订,新颁布标准为:

YD5054-2010《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修订和重新颁布的4个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已摘录增补如下。

希望各位读者在阅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2007版的内容时,在涉及到这9个规范内容时,注意对照以下这些增补条文的内容。

以便更准确、全面地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内容。

自YD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之后的规范为2005年后修订、制订并颁布的规范,也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一书中所未涉及的内容。

其中YD/T5003-2010、GB50374-2006是比较重要规范;另外增加了与我们近几年所做IDC机房相关的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6.2.2光缆埋深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光缆埋深标准

敷设地段及土质

埋深(m)

普通土、硬土

≥1.2

砂砾土、半石质、风化石

≥1.0

全石质、流砂

≥0.8

市郊、村镇

≥1.2

市区人行道

≥1.0

公路边沟

石质(坚石、软石)

边沟设计深度以下0.4

其他土质

边沟设计深度以下0.8

公路路肩

≥0.8

穿越铁路(距路基面)、公路(距路面基底)

≥1.2

沟渠、水塘

≥1.2

河流

按水底光缆要求

注:

1.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

2.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m厚的细土或沙土。

此时光缆的埋深相应减少。

3.上表中不包括冻土地带的埋深要求,其埋深在工程设计中应另行分析取定。

6.2.14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2.14的要求。

表6.2.14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

名称

平行时(m)

交越时(m)

通信管道边线(不包括人手孔)

0.75

0.25

非同沟的直埋通信光(电)缆

0.5

0.25

埋式电力电缆(交流35kV以下)

0.5

0.5

埋式电力电缆(交流35kV及以上)

2.0

0.5

给水管(管径小于300mm)

0.5

0.5

给水管(管径300-500mm)

1.0

0.5

给水管(管径大于500mm)

1.5

0.5

高压油管、天然气管

10.0

0.5

热力、排水管

1.0

0.5

燃气管(压力小于300kPa)

1.0

0.5

燃气管(压力300-1600kPa)

2.0

0.5

通信管道

0.75

0.25

其他通信线路

0.5

排水沟

0.8

0.5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0

树木(市内、村镇大树、果树、行道树)

0.75

树木(市外大树)

2.0

水井、坟墓

3.0

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3.0

架空杆路及拉线

1.5

注:

1.直埋光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燃气管、输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低为0.15m。

2.对于杆路、拉线、孤立大树和高价耸建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3.大树指直径300mm及以上的树木。

4.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5.隔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8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述规定。

1.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4.8-1的规定。

表6.4.8-1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其他设施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备注

消火栓

1.0

指消火栓与电杆距离

地下管、缆线

0.5-1.0

包括通信管、缆线与电杆间的距离

火车铁轨

地面杆高的4/3倍

人行道边石

0.5

地面上已有其他杆路

地面杆高的4/3

以较长标高为基准

市区树木

0.5

缆线到树干的水平距离

郊区树木

2.0

缆线到树干的水平距离

房屋建筑

2.0

缆线到房屋建筑的水平距离

注:

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满足隔距要求。

2.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应不低于表6.4.8-2的规定。

表6.4.8-2架空光(电)缆架设高度表

名称

与线路方向平行时

与线路方向交越时

架设高度(m)

备注

架设高度(m)

备注

市内街道

4.5

最低缆线到地面

5.5

最低缆线到地面

市内里弄(胡同)

4.0

最低缆线到地面

5.0

最低缆线到地面

铁路

3.0

最低缆线到地面

7.5

最低缆线到轨面

公路

3.0

最低缆线到地面

5.5

最低缆线到路面

土路

3.0

最低缆线到地面

5.0

最低缆线到路面

房屋建筑物

0.6

最低缆线到屋脊

1.5

最低缆线到房屋平顶

河流

1.0

最低缆线到最高水位时的船桅顶

市区树木

1.5

最低缆线到树枝的垂直距离

郊区树木

1.5

最低缆线到树枝的垂直距离

其他通信导线

一方最低缆线到另一方最高线条

与同杆已有缆线间隔

0.4

缆线到缆线

3.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表6.4.8-3的规定。

表6.4.8-3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其他电气设备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备注

架空电力线路有防雷保护设备

架空电力线路无防雷保护设备

10kV以下电力线

2.0

4.0

最高缆线到电力线条

35-110kV电力线(含110kV)

3.0

5.0

最高缆线到电力线条

110-220kV电力线(含220kV)

4.0

6.0

最高缆线到电力线条

220-330kV电力线(含330kV)

5.0

最高缆线到电力线条

330-500kV电力线(含500kV)

8.5

最高缆线到电力线条

供电线接户线(注1)

0.6

霓虹灯及其铁架

1.6

电气铁道及电车滑接线(注2)

1.25

注:

1.供电线为被覆线时,光(电)缆也可以在上方交越。

2.光(电)缆必须在上方交越时,跨越档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装置。

3.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位置,应架设在电车滑接线的上方位置。

6.5.12光缆通过河堤的方式和保护措施,应保证光缆和河堤的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1.应保证光缆和河堤的安全,并严格符合相关堤防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6.7.3硅芯塑料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建筑物间的隔距应符合表6.2.14条的规定,埋深应根据铺设地段的土质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按表6.7.2分段确定,且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特殊困难地点可根据铺设硅芯塑料管道要求,提出方案,呈主管部门审定。

表6.7.3硅芯塑料管道埋深要求

序号

铺设地段及土质

上层管道至路面埋深(m)

1

普通土、硬土

≥1.0

2

半石质(砂砾土、风化石等)

≥0.8

3

全石质、流砂

≥0.6

4

市郊、村镇

≥1.0

5

市区街道

≥0.8

6

穿越铁路(距路基面)、公路(距路面基底)

≥1.0

7

高等级公路中间隔离带及路肩

≥0.8

8

沟、渠、水塘

≥1.0

9

河流

同水底光缆埋深要求

注:

1.人工开槽的石质沟和公(铁)路石质边沟的埋深可减为0.4m,并采用水泥砂浆封沟。

硬路肩可减为0.6m。

2.管道沟沟底宽度通常应大于管群排列宽度每侧100mm。

3.在高速公路隔离带宽中路肩开挖管道沟,硅芯塑料管道的埋深及管群排列宽度,应考虑到路方安装防撞栏杆立柱时对塑料管的影响。

7.2.4埋式电缆与其他地下设施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2.14的规定。

7.4.12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表6.4.8-1、表6.4.8-2和表6.4.8-3的规定。

8.3.1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8.3.5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必须做防雷接地。

YD5121-2010《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4.1.1挖掘沟(坑)施工时,如发现有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好现场,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施工。

4.1.2电杆洞深意第绪语的符合表4.1.2规定,洞深允许偏差不大于50mm。

表4.1.2架空光(电)缆电杆洞洞深标准

电杆类别

 

杆长m

洞深m

分类

普通土

硬土

水田、湿地

石质

水泥电杆

6.0

1.2

1.0

1.3

0.8

6.5

1.2

1.0

1.3

0.8

7.0

1.3

1.2

1.4

1.0

7.5

1.3

1.2

1.4

1.0

8.0

1.5

1.4

1.6

1.2

9.0

1.6

1.5

1.7

1.4

10.0

1.7

1.6

1.7

1.6

11.0

1.8

1.8

1.9

1.8

12.0

2.1

2.0

2.2

2.0

木质电杆

6.0

1.2

1.0

1.3

0.8

6.5

1.3

1.1

1.4

0.8

7.0

1.4

1.2

1.5

0.9

7.5

1.5

1.3

1.6

0.9

8.0

1.5

1.3

1.6

1.0

9.0

1.6

1.4

1.7

1.1

10.0

1.7

1.5

1.8

1.1

11.0

1.7

1.6

1.8

1.2

12.0

1.8

1.6

2.0

1.2

注:

1.12m以上的特种电杆的洞深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实施;

2.本表适用于中、轻负荷区新建的通信线路。

重负荷区的杆洞洞深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100-200mm。

1)坡上的洞深应符合图4.1.2要求。

2)杆洞深度应以永久性地面为计算起点。

4.1.3各种拉线地锚坑深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允许偏差应小于50mm。

表4.1.3拉线地锚坑深

 

拉线程式

(mm)

 

坑深(m)

土质分类

普通土

硬土

水田、湿地

石质

7/2.2

1.3

1.2

1.4

1.0

7/2.6

1.4

1.3

1.5

1.1

7/3.0

1.5

1.4

1.6

1.2

2×7/2.2

1.6

1.5

1.7

1.3

2×7/2.6

1.8

1.7

1.9

1.4

2×7/3.0

1.9

1.8

2.0

1.5

上2

V型×7/3.0

下1

2.1

2.0

2.3

1.7

 

4.1.5

4.硅芯管道埋深应符合表4.1.5的要求。

 

表4.1.5硅芯管道埋深要求

序号

铺设地段及土质

上层管道至路面埋深(m)

1

普通土、硬土

≥1.0

2

半石质(砂砾土、风化石等)

≥0.8

3

全石质、流砂

≥0.6

4

市郊、村镇

≥1.0

5

市区街道

≥0.8

6

穿越铁路(距路基面)、公路(距路面基底)

≥1.0

7

高等级公路中央分隔带

≥0.8

8

沟、渠、水塘

≥1.0

9

河流

同水底光缆埋深要求

注:

1.人工开槽的石质沟和公(铁)路石质边沟的埋深可减为0.4m,并采用水泥砂浆封沟。

硬路肩可减为0.6m。

2.管道沟沟底宽度通常应大于管群排列宽度每侧100mm。

3.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或路间开挖管道沟,硅芯管道的埋深及管群排列宽度,应考虑到路方安装防撞栏立柱时对硅芯管的影响。

4.硅芯管道在进入人(手)孔之前应下沉,曲率半径应满足要求,不得陡坡进入人(手)孔。

 

4.1.6直埋光(电)缆埋深标准应符合表4.1.6要求。

表4.1.6直埋光(电)缆埋深标准

敷设地段或土质

埋深(m)

备注

普通土

≥1.2

半石质、砂砾土、风化石

≥1.0

从沟底加垫100mm细土或沙土,此时光缆的埋深可相应减少

全石质

≥0.8

流沙

≥0.8

市郊、村镇

≥1.2

市区人行道

≥1.0

公路边沟

石质(坚石、软石)

边沟设计深度以下0.4

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

其他土质

边沟设计深度以下0.8

公路路肩

≥0.8

穿越铁路、公路

≥1.2

距路基面或距路面基底

沟、渠、水塘

≥1.2

农田排水沟(沟深1m以内)

≥0.8

河流

应满足水底光(电)缆要求

 

4.1.7水底光(电)缆埋深标准应符合表4.1.7要求。

表4.1.7水底光(电)缆埋深要求

河床情况

埋深要求(m)

岸滩部分

1.2

水深小于8m(年最低水位)的水域:

1.河床不稳定,土质松软

2.河床稳定、硬土

1.5

1.2

水深大于8m(年最低水位)的水域:

自然掩埋

有疏浚规划的区域

在规划深度以下1m

冲刷严重、极不稳定的区域

在变化幅度以下

石质和风化石河床

>0.5

5.8.3架空通信线路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设施的空距与隔距见附录C要求。

6.2.2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平行或交越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7.6.1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7.6.2光(电)缆线路的防强电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7.6.3光(电)缆线路进入交接设备时,可与交接设备共用一条地线,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7.6.4若强电线路对光(电)缆线路的感应纵电动势以及对电缆人含铜芯线的光缆线路干扰影响超过允许值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等措施。

7.7.1光(电)缆线路在郊区、空旷地区或强雷击区敷设时,应根据设计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7.7.2在雷害特别严重的郊外、空旷地区敷设加空光(电)缆时,应装设架空地线。

7.7.3在雷击区的架空光(电)缆的分线设备及用户终端应有保安装置。

7.7.4郊区、空旷地区埋式光(电)缆线路与孤立大树的净距及光(电)缆与接地体根部的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7.7.5光(电)缆防雷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7.7.6在雷暴严重地区,应按照设计要求的规格程式和安装位置在相应段落安装防雷排流线。

防雷排流线应位于光(电)缆上方mm处,接头处应连接牢固。

12.2.4中继段光纤后向散射曲线(即光纤轴向衰减系数均匀性)检查,应在光纤成端、沟坎加固等路面动土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

光纤后向散射曲线应有良好线形且无明显台阶,接着部位应无异常线形。

OTDR打印光纤后向散射清晰无误,并应收录于中继段测试记录G表4。

12.2.5中继段光纤通道总衰减,包括光纤线路损耗和两端连接器的插入损耗。

应采用稳定的电源和光功率计经过连接器测量。

一般可测量光纤通道任一方向(A-B或B-A)的总衰减(dB)。

总衰减值应符合设计规定,测量值应记录入中继段测试记录,见附录G表5。

12.2.6对G652、G655型单模光纤光缆,应按设计规定测量中继段偏振模色散。

PMD系数(XPMD)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测量值应记录入中继段测试记录见附录G表6。

附录C光(电)缆线路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间距

表C.0.1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标准

单位:

m

名称

平行时

交越时

通信管道边线(不包括人孔)

0.75

0.25

非同沟的直埋通信光、电缆

0.5

0.25

直埋电力电缆(35kv以下)

0.5

0.5

直埋电力电缆(35kv以上)

2.0

0.5

架空线杆及接线

1.5

给水管(管径小于300mm)

0.5

0.5

给水管(管径300-500mm)

1.0

0.5

给水管(管径大于500mm)

1.5

0.5

高压油管、天然气管

10.0

0.5

热力、排水管

1.0

0.5

热力、下水管

1.0

0.5

燃气管(压力小于300kPa)

1.0

0.5

燃气管(压力300-1600kPa)

2.0

0.5

排水沟

0.8

0.5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0

树木(市区、村镇大树、果树、行道树)

0.75

树木(市外大树)

2.0

水井、坟墓、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3.0

注:

1.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煤气管、石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为0.15m。

2.大树指直径300mm及以上的树木。

对于孤立大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3.穿越埋深与光(电)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电)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4.隔距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表C.0.2-1架空光(电)缆线路与其他建筑设施间距标准

单位:

m

其它设施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

备注

消火栓

1.0

指消火栓与电杆距离

地下管、缆线

0.5-1.0

包括通信管、缆线与电杆间的距离

火车铁轨

地面杆高的4/3

人行道边石

0.5

地面上已有其他杆路

其他杆高的4/3

以较长标高为基准

市区树木

0.5

缆线到树干的水平距离

郊区树木

2.0

缆线到树干的水平距离

房屋建筑

2.0

缆线到房屋建筑的水平距离

注:

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满足隔距要求。

表C.0.2-2架空光(电)缆架设高度表

单位:

m

名称

与线路方向平行时

与线路方向交越时

架设高度

备注

架设高度

备注

市内街道

4.5

最低缆线到地面

5.5

最低缆线到地面

市内里弄(胡同)

4.0

最低缆线到地面

5.0

最低缆线到地面

铁路

3.0

最低缆线到地面

7.5

最低缆线到地面

公路

3.0

最低缆线到地面

5.5

最低缆线到地面

土路

3.0

最低缆线到地面

5.0

最低缆线到地面

房屋建筑物

0.6

最低缆线到地面

1.5

最低缆线到房屋平顶

河流

1.0

最低缆线到最高水位时的船桅顶

市区树木

1.5

最低缆线到树枝的垂直距离

郊区树木

1.5

最低缆线到树枝的垂直距离

其他通信导线

0.6

一方最低缆线到另一方最高线条

与同杆已有缆线间隔

0.4

缆线到缆线

 

表C.0.3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标准

单位:

m

其他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给水管(管径小于30cm)

0.5

0.15

给水管(管径30-50cm)

1.0

0.15

给水管(管径大于50cm)

1.5

0.15

排水管

1.0(注1)

0.15(注2)

热力管

1.0

0.25

燃气管(压力小于300kPa)

1.0

0.3(注3)

燃气管(压力300-800kPa)

2.0

0.3(注3)

埋式电力电缆(35kV以下)

0.5

0.5(注4)

埋式电力电缆(35kV及以上)

2.0

0.5(注4)

其他埋式通信电缆

0.75

0.25

绿化(乔木)

1.5

绿化(灌木)

1.0

地上杆柱

0.5-1.0

马路边石

1.0

路轨外侧

2.0

房屋建筑绒线或基础

1.5

水井、坟墓

2.0

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2.0

其他通信管道

0.5

0.15

注:

1.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边沟与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

2.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

4m,通信管道应作包封,包封长度自排水管两侧各加长2m。

3.在交越处2m范围内,煤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

4.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小至0.15m。

表C.0.4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

m

其他电气设施

最小垂直净距

备注

架空电力线路有防雷保护设备

架空电力线路无防雷保护设备

1kv以下电力线

1.25

1.25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1-10kv电力线(含10kv)

2.0

4.0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35-110kv电力线(含110kv)

3.0

5.0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110-220kv电力线(含220kv)

4.0

6.0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220-330kv电力线(含330kv)

5.0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330-500kv电力线(含500kv)

8.5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供电接户(带绝缘层)

0.6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霓虹灯及其铁架、电力变压器

1.6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电车滑接线

1.25

最高线条到供电线条

注:

1.供电线为被覆线时,光(电)缆也可以在供电线上方交越。

2.光(电)缆必须在上方交越时,跨越档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装置。

3.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位置,应加设在电车滑接线的上方位置。

4.当发现通信线路不能同时满足与电力线垂直净距和距地面高度要求时,必须变更为在电力线交越处做终端采用地下通过方式,以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

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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