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亮化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及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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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亮化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及措施

绿化亮化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一、工程变更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

2、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标准表C2的要求填写。

3、发生工程变更,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4、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的,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并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5、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6、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内容应由监理人员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二、费用索赔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

(2)、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

(3)、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它的影响及损失;

(4)、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3、当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了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标准表C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3的要求填写。

4、费用索赔处理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5、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三、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工程延期处理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2、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延期事件持续发生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建设单位。

工程延期事件结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4的要求填写。

4、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5、工程延期造成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四、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

1、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2、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5)、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3、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五、施工合同解除

1、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叵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2、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施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3、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六、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一)、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要求,根据建设模式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做好本项目的合同管理,本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纠纷的监控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3、分包审查

4、索赔控制与索赔审核

5、工程延期的预控措施和审批

6、工程变更审查

7、保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内容和监控措施(见表16)

(三)、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当承包人的行为违反了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时,监理工程师将按下程序进行违约责任处理。

①、通知承包人

一旦发生承包人违约,总监将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出防止事态扩大措施的报告。

②、收集有关资料

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调查现场实际情况并查询有关记录。

③、提出违约处理报告

表16:

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内容和监控措施表

序号

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内容

防止合同纠纷的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1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

1、监理工程师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合同,重点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解释不明确或词义含糊的条款。

2、对于有可能造成合同纠纷的合同条款,将提醒业主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调整。

2

工程延误

1.进行延误原因的分析,确定延误责任。

2.承包人责任,则要求采取加快进度措施。

3.业主责任,则按“工程延误的审批”的相关内容处理。

3

工程支付

依据

1.严格按照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现场工程量的计量和确认。

2.计量时,必须通知合同计量工程师参加进行复核,确保计量结果符合合同条款和实际。

3.严格按照《监理细则》中费用控制要求,进行工程量的正确计算和计量支付,确保计量准确、合理。

4

不可预见事件

1、监理工程师将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完善,明确不可抗拒力的处理方法和原则。

2、除非发生合同明确的不可抗拒力或不可预见事件,其它方面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5

工程量变更

1、监理工程师将严格控制变更规模

2、按照工程变更审查相关内容及工程变更原则进行监控。

6

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将严格按照工程分包审查相关内容进行监控。

在经过详细调查和分析有关资料后,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违约处理报告,并报总监,报告的内容有:

1、违约事件发生的详细记录;

2、确认违约的理由及合同依据;

3、经调查、讨论、协商确认的违约赔偿测定方法及由此确认的违约赔偿金额、结论等;

4、总监审批签发后,报业主最后批准。

④、扣回费用

经业主批准后,在中期支付中扣回违约赔偿费用。

(四)、工程分包审查

①、分包申请

承包人在分包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分包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分包申请表》;

2、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

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3、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4、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5、分包工程的工期;

6、分包协议。

②、分包审查

监理部在对分包申请审查后,提出分包初审监理意见,报业主审核批准。

③、分包工程的管理

1、监理工程师将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

监理工程师可直接检查分包工程,发现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将责成承包人负责处理;

2、承包人的支付仍按监理支付审核程序和办法,由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支付。

(五)、索赔及反索赔的措施

①、索赔的条件与内容

当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且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部应予受理。

②、反索赔的条件与内容

承包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或承包单位的行为使建设单位受到损失时,建设单位可向承包单位提出反索赔。

③、预防和减少索赔的措施

1、正确地理解合同条款。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解释不明确或词义含糊的条款,若部分合同条款可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将提醒业主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调整。

2、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

对工程质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应每天或每周进行确认,现场监理工程师在进行确认的同时应该通知业主、承包人一起到现场进行复核。

 

表17:

索赔的条件与内容表

索赔条件

索赔内容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据材料;

4、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报告中的索赔理由是否充分。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1、工程勘察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资料严重失实

2、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中未说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1、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特殊气候);

2、承包人非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的延期;

加速施工的索赔

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的索赔

建设单位不正当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建设单位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

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索赔

法规,货币及汇率变法引起的索赔

合同文件条文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引起的索赔

 

表18:

反索赔的条件与内容表

反索赔条件

反索赔内容

1、承包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承包单位的行为使建设单位受到损失;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承包单位的责任。

工期延误索赔:

1、建设单位盈利损失;

2、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3、工期延长的附加管理费;

4、工程延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施工缺陷索赔

承包单位不履行保险费用索赔

超额利润的索赔

对指定分包单位的付款索赔

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单位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承包单位工伤事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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