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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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精

ISSN100020054CN1122223N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JTsinghuaUniv(Sci&Tech,2000年第40卷第S1期

2000,Vol.40,No.S11026

4448

 

日本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张 松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200092

  收稿日期:

1999210209

  作者简介:

张松(19612,男,副教授,博士后

文 摘:

历史环境是指与一定范围的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所构成的整体物质环境状态,它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1966年日本制定《古都保存法》来保护古都的历史风土,

1975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创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制度,对一般城镇内的历史街区以及村落聚落景观为代表进行切实保护与利用,与此同时全国综合开发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在这一过程中,保护运动中的公众参与和地方自治体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历史环境;保护法律;开发政策;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

TU2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0054(2000S120044205

  历史环境保护是产生于20世纪的课题,现已发展成为有理论有实践的重要学科分支。

在大规模开发建设中,我国的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历史村落的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借鉴1960、1970年代日本在历史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了解其法制建设、开发政策、市民运动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我国历史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公众参与运动的兴起。

1 历史保护制度的创立

1.1 与历史环境相关的社会状况

历史环境是指与一定范围的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所构成的整体物质环境状态。

依据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主要包括“史迹”、“传统建造物群”、“埋藏文化财的包围地”等内容,按《关于古都内历史

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古都保存法》,主要指“历史风土地区”。

但是,历史环境的保护并不

只局限于这些。

历史环境被认为是理解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不可欠缺的内容,也是生活环境创造的基本要素,对社区生活环境的形成极其重要。

1960年代制定的“经济高速发展政策”、“全国

综合开发规划”,促进了产业的急速发展。

经济高速发展政策,带来了粗放式开发与巨大城市化的浪潮。

与此相随的是对生活环境的破坏,公害问题大量产生,同时也出现了对自然和历史环境的破坏。

但当时谈到的环境问题,似乎还只局限于产业公害。

事态到1970年代就发生了转变,经历了公害、关注生活环境的眼光已经迟钝的人们,重新注意到自然破坏的严重性。

认识到历史环境的破坏是现代环境问题的重要课题,人们将产业废弃物带来的污染称为第一公害;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称为第二公害;将开发建设对历史环境和乡土文化的破坏称为第三公害。

与公害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等肉体方面相对,历史环境的破坏会给居民的精神生活带来严重的创伤。

历史环境是地域居民精神纽带的象征,它的毁坏会给居民生活带来非常深刻的影响。

历史环境一旦丧失之后,居民的精神上就会产生失落感,甚至无法承受这种急剧的变化。

各地居民在关注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同时,也开始关注环境的文化方面的重要意义。

以反对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直接危及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公害”为起点的环境保护运动,从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景观保护,逐步扩大为包含遗迹、历史街区等在内的历史环境保护运动。

1.2 历史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是有机的统一体。

公害、自然环境可以看作是横轴上的问题,历史环境则是与时代相关的纵轴上的问题。

也就是说,要从空间轴与时间轴双方,综合考虑生活环境问题。

过去人们只重视能够换算为货币价值的东西。

经济高速发展期正是这种价值观通行无阻的时代。

这些随经济高速发展矛盾的表面化,低增长经济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变化。

货币价值无法测算的、对居民生活具有根本价值的东西,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那些自然景观与文化遗产已成为一体的整体环境,以及它们所具有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估算的。

它们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居民的身心健康、地方文化的建设甚至社会状态的稳定。

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山川、河谷、海洋等自然环境常常会被改造,村落、耕地、田野会被改造一新。

地上的遗存物自然不用说,甚至地下的文物古迹、遗址也会在这样的改造建设中被消灭得一干二净。

据日本文化厅的有关地下埋藏文化财发掘情况的调查资料统计,1978年发掘地下埋藏文化财有7083处,是1970年2825处的2.5倍,是1966年710处的近10倍。

而其中依据学术调查结果进行的主动发掘仅占总数的1.5%,多数的发掘工作都是因开发建设引发的。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经过不断破旧立新的过程而形成的,文化遗产也同破坏与创造的人类历史无法隔绝。

在人类历史上把文化遗产急速地清除殆尽的行为也是极为少见的。

与其将文化遗产和孕育了这些遗产的历史、文化归于毁灭,不如将它们留存下来交给子孙后代。

历史环境是属于整个人类的宝贵遗产,对它的保护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条件。

2 历史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2.1 《古都保存法》与历史风土保护

日本历史环境保护的立法过程是伴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适应环境问题的新情况的过程;也是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化遗产,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

从对公害问题追究法律责任开始,对保护自然环境、舒适生活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引起人们注意。

与此相对应,面对具有精神或文化性格的历史环境,国民在法律方面的权利应该有其共通之处。

历史环境保护主要关心文化财中那些与土地关系特别密切的部分,通过法律来控制其环境状态的随意改变。

1950年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文化财保护的第一个全面的国家法律。

但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立法管理,在1970年代后期才开始酝酿。

1964年京都市京都塔建设等问题的出现,说明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环境已陷入困境。

而文化财、历史建筑单体的保存方法,已无法对付这样的复杂的局面。

因此,1966年颁布了《古都保存法》。

《古都保存法》制定的目的是:

“保护位于古都内的历史风土——作为我国固有的文化资产,国民在同等享受它的恩泽的同时应完好地传承到子孙后代”。

法定意义的“古都”是指“作为我国过去的政治、文化等中心,在历史上有重要地位的京都市、奈良

市、镰仓市以及由政令指定的其它市町村”。

政令指定的其它市町村为1966年7月指定的天理市,

原市、 井市、斑鸠町、明日香村等三市一町一村。

“风土”是一个地方特有的自然环境、气候、气象、地质、地力、地形、景观、物产和风俗、习惯的总称。

在日本,“风土”一词还有下述意思:

气候制约的自然地理环境赋予当地人以一种对于这一自然条件特有的灵敏态向。

风土还包含了由风土制约的人生态度,即意味一种生活方式。

依照《古都保存法》的定义,“历史风土”是指“在我国历史上有意义的建造物、遗迹等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已成为一体。

具体体现并构成了古都的传统与文化的土地状况”。

为切实保护历史风土,通过城市规划划定历史风土地区及其保护区。

在保护区、历史地区,实行以下的控制。

在保护区内的以下行为,事前必须报府、县知事许可:

1建筑物等的新建、增改建;2宅基地建设、土地开垦等;3林木、竹木采伐,土石采取;4水面填埋或抽干。

在历史地区的以下行为,事前必须报府、县知事许可:

1上述在保护区内必须申请的各项行为;2建筑物色彩的变更;3户外广告物的设置。

规定对历史风土保存地区的核心部分可在城市规划中区划为“特别保存地区”,对历史文化遗产与周围自然环境一起进行面状保护。

在特别保护地区内,实施严格的现状冻结控制方式的同时,实行免除固定资产税的优惠待遇。

《古都保存法》将历史风土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体系是划时代的进步。

但是,《古都保存法》限定在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内的重要古社寺、离宫、史迹,以及它们周边的历史环境,而不包括历史街区、古村落、近代建筑等历史环境。

2.2 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

1960年代后期,《古都保存法》中未涵盖的历史街区和历史村落的保护工作,在一些城镇通过制定地方性保护条例的方式先后开展起来。

1968年的《金泽市传统环境保存条例》、《仓敷市传统美观保存条例》为最初的尝试。

1971年有《柳川市传统美观保护条例》、《盛冈泽市自然环境保全条例》等条例,1972年有《京都市市街地景观保存条例》、《高山市市街地景观保存条例》、《 市历史景观条例》等保护条例的制定。

由于声势浩大的市民保护运动和地方自治体制定的各种保护条例的推动,1975年7月《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一次大修订。

增设“传统建造物群”为新的一类文化财,设立了“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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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松:

 日本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度,国家对其中重要者,可选定为“重要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截止1997年底,全国共选定47个重要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

“传统建造物群”是指“与周围环境一体并形成了历史景观的传统建造物群中具有较高价值的部分”。

“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是“为保护传统建造物群以及与这些建造物形成一体并构成其整体价值的环境。

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由地方自治体(市町村确定,并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条例,以保护传统建造物群以及及周围环境所形成的历史风貌。

国家(由文部大臣负责在市町村指定的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中,选定具有较高价值的地区或地区的一部分为全国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对其保护事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援助及技术指导,地方政府、公共团体对此保护事业也给予必要的协助。

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保护不仅仅是考虑有形文化财,保存地区的传统文化活动也是保护的内容之一。

1980年代以后,对历史环境保护问题的关心,不仅反映在保护对象的扩大方面,而且还反映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的认识、以及对历史环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价值的理解与评价上。

虽然建造物无论是在战前还是在战后都是保护的对象,但多栋建筑物或建筑群一道指定;包含土地在内一并指定;进而在一定地域内限制某些建设行为、甚至禁止某些建设行为;建设必要的设施、并通过导入环境保护的规定逐渐开展地区性保护。

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的创立,标志着文化财保护从崇古求美的单纯保存,走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新阶段。

3 历史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

3.1 历史环境保护的相关事业

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护古都内的历史风土地区;1968年以后为保护历史街区、历史村落由地方自治体制定的各种保护条例;1975年通过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设立了传统建造物群保护地区制度等反映了以法制为中心的立法保护情况,而在此期间国家行政机构推行的与历史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事业主要有:

1由文化厅负责,开始于1966年的“风土记之丘”事业,当时由文化厅的前身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负责。

“风土记之丘”事业在对遗址集中的地区进行环境整治改善的同时,收集考古资料、民俗资料、古旧文档资料等,建设保管、展示这些文献资料陈列馆,移建古村落民居等。

2为了推行有个性和魅力的地方城镇规划建设,国土厅从1978年开始实施支援地方建设项目,对地方政府保持历史遗产、传统文化、自然景观生命力的事业实施财政补助。

这项事业被称为“地方城市环境整治导向事业”。

其中之一为“传统文化都市的环境保护地区事业”,与《文化财保护法》创立的传统建造物保护地区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

3由建设省负责的“城市景观创造示范事业”。

城市景观应该是按照综合长远规划逐步形成的,同时必须是行政与居民共同推进。

现有景观资源的利用、再生,现代景观与历史景观的协调,人工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协调等问题必须充分重视。

4环境厅本来只是负责以公害对策、自然保护对策等为重点的行政机关。

为适应国民的环境观的扩展,并表示对“舒适环境创造”有足够的关心。

环境厅开始收集、分析地方公共团体“舒适环境创造”的成功实例,推动相关政策的体系化作业。

并从1980年开始每年主办“舒适环境论坛”,以便于听取来自各地的报告和意见。

文化厅、环境厅对历史环境保护的重视是理所当然,而国土厅、建设省等行政机关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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