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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保护案例

老年人保护案例分析

一、普通民事纠纷

1.婚姻家庭与继承

(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

背景:

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

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按期地给他们供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

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看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转变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悲伤。

“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咱们供养费,可他们就是不肯常回家看看。

咱们这心里空落啊!

”王奶奶逢人便说。

邻居劝她说,精神供养不是子女的法概念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

”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趋加重。

供养老人,子女当真能够只给钱了事?

说法: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供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可见,精神供养不单单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

从法律层面上看,知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对拒不履行精神供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能够寻求法律的帮忙。

(2)衡宇居住权子女说了算?

背景: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一路居住。

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预备成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

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屋子早晚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衡宇过户给了儿子。

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高兴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路。

但是,好景不长。

一路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以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俩口的生活。

专门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衡宇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屋子住。

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感觉无可奈何。

因为他以为,既然衡宇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无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说法: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供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衡宇租赁关系或私有衡宇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派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派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3)以卖房为由赶父亲出户合法吗?

*****律师:

我友晓霞是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张某与李某早年离婚,将屋子过户到晓霞名下,当初约定晓霞随父亲张某生活并一路住在这套屋子里。

几年后,晓霞又去了母亲家,与母亲李某一路生活,期间张某和自己的父母亲一直住在已过户给女儿的屋子里。

2007年晓霞考上了大学,向张某讨要上大学的学费不果,要求张某腾出衡宇,以便她出卖看成上大学的费用。

张称他下岗连年靠失业保险生活,且父母年老多病需要供养,无力购房,他们如从房中迁出,将无房可居便予以拒绝。

晓霞欲向法院起诉,赶其父亲、爷爷、奶奶搬家,她的诉讼请求可否取得法院的支持?

王某

王网民:

张、李离婚时将屋子赠与了女儿晓霞,且办理了房产记录过户手续,这一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衡宇的所有权归晓霞所有也不该当有疑义。

但赠与后屋子没有倒出,没有实际交付,一直由张和张的父母居住。

考虑晓霞和张是父女关系,张的父母是晓霞的爷爷、奶奶。

晓霞对张有供养义务,虽然这种履行义务的情形尚未出现。

另外考虑张赠房时晓霞随其一路生活,张并无真正舍弃对衡宇居住权的意思,现张生活困难无力购房,如从房中迁出,张和张的父母晓霞的爷爷奶奶将无房可居等实际情形,考虑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立法用意,应当保护晓霞的父亲、爷爷、奶奶对衡宇的居住权,晓霞的诉讼请求不该予以支持。

晓霞上学的费用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自作自受

在镇上做生意的马有财今年五十出头,生意做得有声有色,按说马有财应该是衣食无忧了,可是,他也有烦心事,儿子马海涛不仅不肯到镇上看望他,乃至连句话也不肯意和他说,马有财琢磨着如果久而久之,等自己年岁大了,怎么还能指望儿子养老送终呢。

他专门快想到了法院,于是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尽供养义务。

开庭那天,马有财信心十足来到法庭,可是一进审判庭,马有财却发觉自己那个已经好几年没见面的老父亲也来了,而且老父亲此刻正坐在自己应该坐的原告席上,而儿子马海涛却坐在了旁听席上。

马有财心里一面笑父亲和儿子愚蠢,连坐哪儿都弄不清楚,一面告知父亲他应该坐到旁听席上,自己才是本案的原告,被告应该是儿子马海涛。

可就在这时,书记员宣布今天审理的是马老祥也就是马有财的父亲诉马有财供养纠纷一案。

通过法庭调查,原来马老祥今年已经78岁了,自从儿子去镇上做生意后,慢慢地再也不回家了,刚开始马老祥还能侍弄那几亩地,自从老伴儿瘫痪后,自己实在是难以支撑。

现在老两口住在极为简陋的衡宇里,为了省钱马老祥已经三年没有沾过肉腥,两年没敢点电灯了。

之所以告儿子马有财就是想有点钱,老两口能够看个病,再说那老屋子一碰到起风下雨就漏,希望马有财能够找人给修修。

对于父亲的陈述,马有财没有异议,可是他表示自己早已打算好了,不要父亲的房产家产,那么天经地义地也不该该供养父亲了。

对于马有财的这一番话,旁听席上的马海涛气愤不过,高声质问父亲,你不养爷爷,我就不养你,我也不用你养我,靠着几亩地咱们都能够养活自己。

在法庭调解无果的情形下,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马有财每一个月支付马老祥夫妇供养费60元,承担马老祥夫妇医疗费用,并在30日内给老人修复好屋子。

裁决后,马有财拂袖而去。

两个月后,马有财一直没有履行裁决,法院决定对他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找到马有财时,他表示这就把钱给父亲送去。

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第十条规定: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托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五条规定:

供养人不得以舍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供养义务。

供养人不履行供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供养人付给供养费的权利。

(5)好事多磨

村边一间破旧的小瓦房边,两位老人老赵和张大娘正商量着去镇上办理成婚手续。

两人虽然磨破了嘴皮子,可是子女们就是不同意他们的亲事。

老赵感觉一直等毕竟不是办法,便决定和张大娘一路先去乡民政所把成婚证办了。

好不容易说服了张大娘,两人高高兴兴地到了民政所,可是,工作人员小王看到他们后,偷偷到隔壁屋打电话,原来老赵的女儿在镇被骗镇长,早给民政局打过招呼,若是是自己的父亲来办成婚手续,就先拖一拖。

回到办公室小王告知老赵,公章被领导锁起来了,领导出差暂时回不来,让两位老人先归去。

万般无奈,两位老人只好离开了民政所。

回家途中,张大娘告知老赵,其实自己明白是老赵的女儿不让办成婚证,既然孩子们这么坚决,两人仍是算了吧。

老赵承诺了张大娘,虽然做不成夫妻,可是还希望以后有什么情形,能知会一声有个照料。

就在二人说话的时候,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拿着铁锹边跑边骂地上前来,不由分说把张大娘推倒在地,在与老赵的推搡中,他将老赵推倒在地,老赵的头部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场血流不止。

李二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可是由于被害人的请求和李二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决定对李二虎从轻裁决,判处李二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医院里,张大娘照顾着老赵,两人面对时都禁不住长叹不止。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赵的女儿带着民政局的小王给老人带来了一份意外的礼物,两人的成婚证。

在给两位老人承认错误的同时,老赵的女儿也深深地祝愿两位老人。

门外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也带着水果满脸歉意地走进了病房。

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与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规定:

暴力干与老年人婚姻自由或对老年人负有供养义务、抚育义务而拒绝供养、抚育,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房产“换”供养财产继承问题侵害老年人权益

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照顾自己,愈来愈多的老年人把房产馈赠给子女,作为供养的条件,没想到,个别不孝子女非但没有供养老年人,反而把房产占为己有。

记者了解到,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有4成是由于房产等财产继承问题造成的。

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孙鹏镖提示老年人,为了有效避免家庭矛盾以安享晚年,老年人不要把财产当遗产过早地留给子女。

记者了解到,过去养老供养一直是老年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而此刻,房产等方面的财产问题愈来愈困扰着老年人。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

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

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屋子留给小女儿。

没想到,屋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各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

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

黄老伯陷入窘境。

对此,律师和老龄问题专家提示:

老年人不要把财产作为遗产过早留给子女。

孙鹏镖分析以为,老年人辛苦一生取得的房产、储蓄等实际上是老年人养老保障的筹码。

一旦馈赠给子女,老年人将由富有变成资源贫困户,无法掌握生活的主动权。

原来平衡、和谐的关系也会因为财产、利益的转变发生改变。

因此,老年人也应学会理财,把财产作为养老保障的补充。

财产意识———为避免夫妻一方归天后另一方不致陷入窘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蓄。

遗产意识———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证或办理遗言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派作出书面说明。

维权意识———一些老人感觉和晚辈争财产不但彩,明知吃亏也不肯与晚辈争辩。

执行意识———立遗言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老人若遇继承权被侵犯或被剥夺时,要尽可能在财产被事实分派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是协商不成,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钻石婚老太状告丈夫索要婚内扶养费

年近80岁的王老太一生侍奉公婆、抚育孩子,却没想到到老了连个栖身之地都没有,为此,她将从银行退休的老伴贾老汉告上了法庭,要求贾老汉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裁决贾老汉每一个月给付王老太500元。

原告王老太诉称,原告和贾老汉于1946年经父母包办成婚,婚后夫妻二人情感一直不和睦。

由于贾老汉在外工作,她一直一个人在老家侍奉公婆、抚育孩子,没有参加任何社会工作,因此没有任何生活来源。

1998后王老太来省会与老伴一路生活,但二人常常为杂事发生争执,王老太有时回老家生活。

2006年5月,王老太从老家来到石家庄后发觉家中衡宇已经被老伴出租给他人,王老太只好流落街头四处乞讨,晚上连个栖身之所也没有。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贾老汉履行扶养义务,每一个月给付扶养费600元。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了解得知,被告贾老汉系石家庄市某银行退休职工,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

经开庭审理,按照王老太的实际需要、贾老汉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依法裁决贾老汉每一个月给付王老太500元。

(8)母子协议断绝关系,供养义务仍需履行

因为和生病的母亲产生矛盾,彭顺和母亲达到协议,一次性给付母亲医疗费等共3000元,从此两边离开母子关系。

后母亲因为需要继续治病,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承担供养义务。

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裁决原、被告所达到的离开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供养义务。

陈英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

最近几年来,陈英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因医疗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顺多次发生矛盾。

2005年10月13日,陈英与彭顺达到书面协议:

彭顺一次性给付陈英医疗费等共3000元,两边从此离开母子关系,陈英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顺再也不有任何关系。

2006年6月9日,陈英以自己现需医疗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顺继续履行供养义务。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供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到的离开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

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费用若是不能知足原告此后的生活所需,被告仍应继续承担供养义务。

据此,法院裁决原、被告所达到的离开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供养义务。

老年人打供养官司 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A.享有先予执行的特殊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供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由此可见,老年人在进行供养纠纷诉讼时,法律已明确而又具体地给予了老年人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就享有先予执行、先予给付必然货币或必然生活急需物品的特殊权利。

B.享有司法救助的特殊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供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从以上司法解释可知,老年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供养纠纷时,确因生活困难无法交纳诉讼费用的,能够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从而使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

C.享有法律援助的特殊权利。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请求给付供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由此可见,经济困难的老人能够免费请律师替自己打官司。

2.经济纠纷与侵权案件

(1)栏杆偏低老太坠亡,敬老院补偿10万

由于敬老院阳台栏杆偏低,70多岁的倪老太不幸坠楼身亡。

9月2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敬老院补偿倪老太亲属10万余元。

倪老太于今年2月9日入住上海一家敬老院,每一个月费用为670元。

2月19日早晨6时许,倪老太坠楼身亡。

倪老太的亲属后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倪老太的亲属以为,倪老太入住后,敬老院应按约提供相应的护理。

由于敬老院二楼阳台栏杆偏低,其工作人员疏于看护、怠于救护与倪老太致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请求判令敬老院补偿经济损失万余元、精神安抚金5万元。

敬老院则辩白,敬老院阳台栏杆附合标准,倪老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敬老院仅10天时刻,就有厌世情绪,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

因此,敬老院不该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以为,敬老院的建筑设施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而倪老太坠楼的阳台栏杆的高度低于标准18公分,敬老院的建筑存在瑕疵,这与倪老太的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作为敬老院的建筑设施缺乏安全性,其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补偿责任。

倪老太患病后行动不便,但其安全防患意识仍需注意,由于其未注意安全,自身也有必然的责任。

(2)六旬老人沉迷“买码”偷钱还债终落法网

因沉迷地下“六合彩”不能自拔,欠下庄家“码债”后无法偿还,六旬老人竟入室行窃。

1月5日,湖南省沅陵县警方破获了这起让人哭笑不得的盗窃案。

现年63岁的陈先林是沅陵县清浪乡蜈蚣垭村人。

去年初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传到蜈蚣垭山村,陈先林见村民成天痴迷于地下“六合彩”,十分好奇,也购买起来。

中了几回后,老人感到“买码”赚钱又快又轻松,便决定加大投资。

不料尔后手气却没有原来好,专门快欠下庄家数百元“码债”。

为还债陈先林决定铤而走险。

去年12月20日,他趁村民张某家中无人之机,撬开其家门,盗走现金1000元。

接到报警后,清浪乡派出所民警通过勘查现场、调查走访,专门快将目标锁定在了陈先林身上。

1月4日,当陈先林预备再次“买码”时,民警将他抓获。

(3)干爹与干女儿翻脸收回赠房,法院裁决合同仍有效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路离奇的衡宇生意纠纷做出裁决,原告袁老伯要求确认衡宇生意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取得法院的支持。

年过八十的老袁是一名孤老,他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出租给外地姑娘秀秀,姑娘时常去看望老人,还给老人买衣服送东西。

老袁认秀秀为干女儿,并将住房赠送给秀秀。

2002年9月,老袁和秀秀通过衡宇生意的形式将老袁衡宇的产权转让给了秀秀,实际上秀秀并未支付对价。

但是,2005年5月,干父女却为了赠送的衡宇打起了官司。

老袁称,在秀秀安排下,两边办了生意手续,但原告并非明白合同的内容,也从未收到过购房款。

此刻被告却对原告不予关心,故诉请确认该衡宇生意合同无效。

秀秀则称,自己最近忙着做生意,无法像以前那样照顾老袁,但至少每一个月看望他一次。

老袁很清楚衡宇赠与的整个进程,自己不存在欺骗行为。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先签定了房地产生意合同,后两边实际按赠与合同进行了履行,上述行为均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最后裁决,原告要求确认生意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

点评

“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空巢老人最容易孤独和伤感。

在此提示列位老年人,在赠送高价值的财产之前,必然要三思后行。

二、劳动纠纷

来源:

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2009年7月1日15:

20)

(汴人裁案字〔2008〕第3号)

案由:

工资及退休争议

大体案情:

申请人1992年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并被安排到校办工厂任厂长(法定代表人)。

工厂开业时,学校教职工给予了集资,后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破产。

被申请人自1998年9月抵达退休年龄,被申请人不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扣发其工资(退休费),两边对此协商未果,申请人提请人事争议仲裁。

申请人诉称:

自己是被申请人处的在编教师被派至校办工厂任厂长。

1998年因患严峻的心脏病要求辞去厂长职务并办理退休手续。

校办工厂经营不善及破产,本人应负责任,可是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该影响自己在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和享受退休待遇。

被申请人辩称:

1992年被申请人委派申请人筹建校办工厂并任工厂厂长。

1996年该厂停产,1998年破产。

尔后前后有近20位集资人和商务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厂破产后,申请人未按校长办公会决议,交出工厂的经营证件、公章及债权。

被申请人经请示扣发其工资,缓办申请人调资和退休手续。

并于2005年依照上级部门清理长期不在岗人员的通知精神,将其从在职人员编制管理册中作了销编处置。

查明事实:

被申请人1992年派申请人到校办工厂任厂长,工资仍由被申请人发放。

该厂1998年破产后至2000年,校办工厂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校办工厂偿还货款和集资款,因校办工厂无力偿还债务,被申请人被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此期间校办工厂债权款项10余万元未交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以此为由,于1999年3月起扣发其工资。

申请人1993年至1998年年度工作考核均为“称职(合格)”等次;1998年9月申请人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被申请人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资(退休费)调整手续。

1998年8月被申请人以其“退休”为由从在职职工编制管理册中将申请人销编,但没有将申请人调整到退休人员管理序列名册。

仲裁委以为:

当事人两边因校办企业破产而产生经济纠纷,是由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

申请人因其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该影响其享受工资待遇和办理法定退休手续。

被申请人应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及人事政策规定,按时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待遇及为其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

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依照人事政策规定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和增加退休费手续;二、补发申请人被扣发的工资(退休费);3、从2008年7月起按时足额发放申请人退休费。

案后试探:

一、此案的核心为,申请人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引发的债务,使被申请人被裁决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成为扣发申请人工资及缓办退休手续的合法理由。

虽然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事出有因,但却不是同一民事责任而应产生的必然结果。

申请人之过失,如涉及违法或违纪,应有司法或纪检部门别离按照具体情形给刑事惩罚或行政处分。

被申请人非属代扣个人所得税、代缴社会统筹保险费用、法院裁决或裁定要求代扣的抚育费或供养费、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职工的工资。

二、两边当事人的纠纷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管理两种关系,妥帖解决适用法律法规和渠道各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以损害个人依法应享受的利益来转嫁承担民事责任。

3、申请人年过60岁,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适用对象,没有法定理由,任何部门不得扣发其退休费等福利待遇。

三、刑事、治安案件

1.老年人非正常死亡案例分析

时刻:

2008-03-06来源:

陕西省老龄办作者郭德全

陕西省老龄办对西安、宝鸡、安康、汉中、渭南、商洛等7个市、13个县(区)最近几年来发生的50例老年人非正常死亡典型案例进行了调查分析。

通过调查发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实施已有连年,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专门是农村,虐待、歧视、辱骂、遗弃、残害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乃至达到了骇人听闻,惨无人性的境界。

  一、老年人非正常死亡他杀典型案例分析

在50例老人非正常死亡典型案例中,他杀案例有13起。

从地域散布上来看,农村有7起,城市有6起;从性别上来看,男性老人9毡,女性老人4人;从年龄上来看,60岁-79岁的老人9人,80岁以上的4人。

最大年龄86岁;从他杀的手腕上来看.被刀杀的6起,其它毒杀、勒死、棒击别离为2起;砸死的1人;从头属关系上来看,儿子杀害父母的5人;孙子杀害爷爷的3起;儿媳杀害公、婆的4人;其主1人。

致使老年人被他杀的主要原因:

(一)三子女件逆不孝,弃养图财,而被他杀的5人,占%。

西安灞桥区滕栓社,母亲王宁莲患肾病、心脏病等长期卧床不起,多次要求医治,滕因家庭贫困,不想再花钱为那个“废物”医治,即产生了甩掉“包袱”的思想。

一天夜里,他趁母亲熟睡之际,用尼龙绳索套在母亲的脖子上,活活将母亲勒死。

而后又将母亲的尸身悬挂在屋内梁上,企图制造自杀假相,以瞒人线人。

西安电磁厂工人李洪军,平日游子好闲,争强好胜,为向其父亲要钱,专门从西安跑到宝鸡岐山县,找到做生意的父亲。

父亲深知儿子游手好闲,劣迹甚多,拒绝给钱。

于是李恼羞成怒,操起砍肉的斧头,朝父亲李双喜头上猛击,再用绳索勒死。

然后拿起5000多元,仓促而逃。

(二)因婆(公)媳关系不合,矛盾激化,而被他杀的4人。

渭南市大荔县高超乡洼底村,37岁的儿媳郭玲芳,因几丈布料的事,与婆婆发生争吵,记恨在心,整日思谋着如何除掉那个“眼中钉”、“肉中刺”。

从2000年2月开始,到2001年2月,前后十几回唆使儿子王某给公婆家的水缸、水窖、暖瓶、面缸、油罐里等投放毒药,致使公婆双双中毒,公公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西安市阎良区儿媳袁小彦,因婆婆说了她几句“馋嘴、懒身子”的话,就以为是臊了她的体面,一天晚上趁婆婆熟睡之际,将汽油倒了婆婆一身,然后活活将婆婆烧死在炕上,然后还制造假象,说是婆婆因事想不通自焚。

(三)因溺爱酿成苦果,而被他杀的3人。

1998年6月5日,西安濡桥电力机械厂高级技工.82岁的王金德老人,被他养育了28年的孙子王敏华杀害。

王敏华因父母离异.不到一岁就跟爷爷在一路生活。

由于过份溺爱,养成了游手好闲的适应,小学没毕业就在社会上东游西逛,曾因吸毒被劳教,回家后恶习未改,没钱了就向爷爷要,不给了就骂。

有一天为要钱,用绳索将爷爷捆绑后进行毒打,事后又怕问题暴露,趁爷爷熟睡之际,用菜刀将爷爷杀死。

除一部份扔在荒效外,其余冻在冰箱里,更残忍的是把他爷爷的心肝都煮着吃了。

安康市宁强县舒家坝乡美满村,青年农人王启玉,两岁时就由爷爷王继中抚育。

1999年为调电子表的事与爷爷发生口角,平时娇生惯养的“小恶霸”,哪里听得进爷爷的一番劝说,顺手拾起地上的棒棰,将爷爷活活打死。

(四)因区区小事发生争执,而被他杀的1人。

西安市阎良区某老年公寓,同室住着两位老人,一个姓李,84岁,一个姓夏,86岁。

2002年8月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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