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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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的4.3.6、4.3.7、4.3.8、4.3.10、4.3.10、6.1表1(2、4、5)、6.2表2(1、2、3、4)、6.3表3(1、2、3a、4、5、6、7、9)、6.4表4(1、2、3、4)、6.5表5(1a、2a、3a)、6.6表6(2a、2e、2f、3、4、6)、6.8.1表8-1(1a、1c、1e、2)、6.8.3表8-3(1、2、4)、6.8.4表8-4(1、5、7)、6.9表9(2a、3)、6.10.1表10-1(1a)、6.10.3表10-3(1、2、3、4)、6.10.4表10-4

(1)、6.10.5表10-5

(1)、6.11表11

(1)、6.13.1表13-1(1、8)、6.13.2表13-2(2、3a、4、5a、6、8a、8b、9a、9b、10a、10d、11、12)、6.13.3表13-3(2a、2b、2c、3a、3b、4)、6.14表14

(1)、6.15表15(1a)、6.16表16(1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下统称民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则、实施程序和评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企业(含生产场点、销售网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自主评定(以下简称自评)和外部评审(以下简称评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59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2826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工信部安【2013】20号

3术语和定义

GB/T14659、GB50089、GB28263、AQ/T900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等制定本标准。

4.2目的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生产各环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4.3基本原则

4.3.1民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本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2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Ⅰ级为最高。

自评或评审以千分制计,自评或评审得分=实际得分/标准分×1000。

各级别得分应分别达到以下分值:

Ⅰ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民爆企业:

评审得分≥900分;

Ⅱ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民爆企业:

评审得分≥800分;

Ⅲ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民爆企业:

评审得分≥700分。

确定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应遵循自评和评审等程序。

4.3.3安全生产标准化应在民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进行评审,当生产条件和管理体系发生重大

变化时,应重新按程序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自审核定级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评审标准重新进行自评、评审和审核定级。

审核定级程序和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3.4自评和评审工作采用下列三种方法开展:

a)资料核对方法:

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门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要求,逐一核实资料,确认其正确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b)现场核查方法:

对生产经营场所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要求,逐一核查评审项目与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c)人员询问方法:

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要求,由自评或评审人员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核实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面的真实性、有效性等。

询问人数:

销售企业(网点)按不少于企业从业人员20%的比例进行抽查,但不应少于5人;生产企业(生产场点)按不少于企业从业人员10%的比例进行抽查,但不应少于30人。

询问人员数量包括资料核对、现场核查过程中评审人员接触、了解和专门考核时的所有人员。

资料核对、现场核查和人员询问三种方法可同时使用,在抽查相关部门、人员、工序和设备设施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

4.3.5自评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民爆企业应进行有效整改,评审机构应进行整改验证。

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或是相对集中的问题,评审机构应从制度的建立、规范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执行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查找原因,提出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4.3.6民爆企业对评审现场和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评审单位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评审结果负责。

4.3.7申请评审的民爆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已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b)已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并持续运行1年以上;

c)企业自评至少达到Ⅲ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d)在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重伤及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超过2次,或未发生100万元及以上火灾、爆炸责任事故。

4.3.8评审机构资质、条件和评审人员资格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具有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b)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评审过程控制质量保证体系,按本标准规定建立了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记录制度;

c)评审人员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并从事民爆行业安全工作不少于五年,同时应具有三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

d)现场评审人员不应少于三人,现场评审工作时间应符合评审质量的要求,原则上生产场点现场评审时间不少于二天,销售网点现场评审时间不少于一天;

e)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评审机构可外聘1~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专家或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现场评审工作,但不计入评审组人数。

4.3.9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民爆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原审核定级部门反馈。

4.3.10民爆企业在所取得的达标等级有效期内,可委托原评审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该企业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情况应向委托单位反馈。

4.3.1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撤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a)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b)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c)在自评、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撤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工作。

4.3.12经评审达不到Ⅲ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条件的,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

4.3.1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民爆生产企业,以其所属的每个生产场点为一个基本申请评审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评审范围包括该生产场点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试验场、销毁场、总仓库区和安全管理。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爆销售企业,以其所属的每个销售网点为一个基本申请评审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评审范围包括总仓库区内各库房、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

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其所辖生产场点或销售网点均达到Ⅲ级及以上且以最低等级来确定,企业集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其所辖民爆企业均达到Ⅲ级及以上且以最低等级来确定。

5实施程序

5.1创建与自评

民爆企业应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按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工作。

创建流程与自评要求参见本标准附录A。

5.2评审

评审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6评审标准

6.1安全目标与达标

安全目标评审标准见表1所示。

表1安全目标评审标准

序号

考评项目

标准要求

标准分

评分方法

1

总体安全生产目标

制定五年总体安全生产目标。

10

无总体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总体安全生产目标不具体扣2分。

2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a)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考核细则,形成文件材料下发至各部门(车间),并上报告集团公司;

b)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20

a)未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不得分,目标与指标内容责任不明确扣2分;

b)生产场点:

抽查至少4个部门(车间)和不少于10人,每有1个部门(车间)未与从业人员签订责任书扣2分,每有1人未签订责任书扣1分,内容与部门职责不符的每有1个扣2分;

销售网点:

抽查至少5人,每有1人未签订责任书扣2分,内容与实际岗位不符的扣1分,

表1(续)

序号

考评项目

标准要求

标准分

评分方法

3

目标考核

a)对各部门(车间)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考核,并有记录;

b)车间定期对班组进行目标考核;

c)定期对安全目标、指标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20

抽查生产场点的至少4个部门(车间),抽查销售网点本部对年度内目标考核:

a)部门(车间)每少1次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扣2分,考核资料不完善的每有1个扣1分;

b)没有定期对班组考核的每少1个扣2分;

c)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和更新的扣2分。

4

岗位达标

制定各岗位达标标准,内容至少包括:

岗位安全目标、任职条件、职责与任务、应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分布与风险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与事故报告、岗位工艺安全信息(危险品、工艺技术、设备、安全信息管理)、行为安全、装备护品、作业现场安全、岗位管理等内容。

20

抽查至少4个不同岗位的达标标准:

a)每缺少1个岗位达标标准的扣5分;

b)有岗位达标标准但覆盖范围不全、针对性不明确的每有1个扣5分。

5

专业达标

制定工艺技术、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电气及自动化和安全管理等职能管理专业安全工作标准,规范各专业的运行管理,内容至少包括:

各专业领域的基本要求、安全设施配置,操作管理、运行、维护保养、检修及报废的相关规定。

20

抽查部门至少4个不同专业的达标标准(销售网点抽查安全管理):

a)每缺少1个专业达标标准的扣5分;

b)有专业达标标准但覆盖范围不全、针对性差等1项扣5分。

6

企业达标

a)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制定并完善岗位、专业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b)民爆企业对内部各生产场点或销售网点应按“五统一”(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

a)未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扣20,标准化体系不健全的扣10分;

b)企业内部各生产场点未严格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缺一项扣4分。

合计

110

注1:

按评审标准表评分,符合标准要求得满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或扣除相应分;关键条款采用部分否决或全部否决计分;

注2:

每项评分不应高于本项标准分,也不应评负分,标准分扣完为止;

注3:

被评单位没有的考评项目,应由评审组确认后,按“无项”处理,分值不参与计算。

本标准所有评审标准表评分同此注。

6.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评审标准见表2。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评审标准

序号

考评项目

标准要求

标准分

评分方法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民爆企业(含生产场点、销售网点)应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下发正式文件。

人员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下发文件。

20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得分,未以正式文件下发的扣5分,未及时调整的扣3分。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a)民爆企业(含生产场点、销售网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文件,明确分工、职责,配备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企业各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b)各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形成文件,明确分工、职责;

c)生产班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文件,明确分工、职责;

d)储存库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形成文件,明确分工、职责。

20

a)抽查生产场点、销售网点、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的不得分,未形成文件的扣5分,配备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扣5分。

b)抽查生产场点的车间(生产线)的专职安全员各1人,职责不清或与工作职能脱节的每有1人扣4分;

c)抽查生产场点的至少4个生产班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的,每有一个班组扣5分;

d)储存库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得分,未形成文件的扣5分,职责不清或与工作职能脱节的每有扣4分。

3

人员资格

a)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4号)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定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经相关培训合格,行业有规定的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b)生产企业(生产场点)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c)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d)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及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20

a)主要负责人无安全资格证书扣10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有1人无安全资格证书扣3分;

b)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各扣5分;

c)生产场点:

抽查至少3个专职安全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每有1人扣4分;销售网点:

查专职安全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d)抽查至少2个兼职安全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每有1人扣2分。

4

机构和人员管理

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恪应职守。

20

未依法保障履行职责不得分,未恪应

职守每有1人次扣10分。

5

人员档案

a)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档案;

b)人员发生变化或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人员档案。

10

a)没有建立人员档案不得分;

b)抽查至少3人档案,每有1人不齐全的扣2分,没有及时变更人员档案每人次扣1分。

合计

70

6.3安全责任体系

安全责任体系评审标准见表3。

表3安全责任体系评审标准

序号

考评项目

标准要求

标准分

评分方法

1

安全责任制管理

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能覆盖所有部门和

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内容,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20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不得分,责任制未覆盖所有部门和人员的每有1个部门或1人各扣5分。

2

主要负责人职责

a)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职责范围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b)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期进行考核;

c)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d)落实日常专人值班、重要节假日负责人带班制度。

20

a)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分;

b)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不得分;

c)抽查年度内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记录、签字和内容,每缺少1次扣5分,没有落实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扣10分;

d)抽查2个日常值班或重要节假日值班记录,未落实值班制度的扣10分。

3

分管负责人安全职责

a)制定分管安全、技术和其它分管负责人职责;

b)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c)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技术进步负技术责任,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20

a)未制定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职责不得分;

b)各分管负责人职责不明或不完善,抽查所有分管负责人,每有1人不符合要求扣5分;

c)分管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或存在缺位或工作不到位,每发现1次扣3分。

4

各部门安全职责

a)按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安全管理部门、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分厂)等部门安全职责;

b)安全职责应与各部门工作相一致。

20

a)未按组织机构要求制定安全职责的每少1个部门扣5分;

b)部门不明确或与工作责任不相符每有1个部门扣3分。

5

各类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a)制定各部门的各管理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b)安全职责与各岗位工作相一致。

10

a)抽查至少2个不同的管理岗位,每缺少1人无安全职责扣5分;

b)安全职责不明或不完善或与工作不一致的每有1个岗位扣2分。

6

班组安全职责

a)制定各班组部门安全职责;

b)安全职责与各班组生产实际相一致。

20

a)抽查至少2个班组,每缺少1个班组安全职责扣10分;

b)安全职责不明或不完善或与工作不一致的每有1个班组扣5分。

7

岗位安全职责

a)制定包括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和生产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b)安全职责与其生产岗位相一致。

20

a)抽查至少2名班组长或专(兼)职安全员或生产岗位,每有1人无安全职责的扣10分;

b)安全职责不明或不完善或与工作不一致,每有1人次扣5分。

8

安全生产责任书

所有从业人员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0

抽查至少5人,每缺1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2分。

9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

制定并下发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并定期考核。

10

a)没有建立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b)抽查年度内企业的考核和奖惩记录,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考核的每缺少1次扣3分。

合计

150

6.4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评审标准见表4。

表4安全生产投入评审标准

序号

考评项目

标准要求

标准分

评分方法

1

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财企)[2012]16号)建立生产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0

无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不得分。

2

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应按以下要求提取:

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提取销售收入的4%;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1亿元(含),提取销售收入的2%;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含),提取销售收入的0.5%;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提取销售收入的0.2%,规范及合理使用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

20

a)抽查上年度的安全费用提取台帐,未按规定提取的或专款专用的不得分;

b)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台帐不完整齐全的扣5分。

3

安全费用使用

制订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安全费用的

使用应符合规定要求。

10

无年度使用计划的扣10分,安全费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每有1处扣5分。

4

工伤保险管理

a)建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

b)应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险与赔付。

20

a)无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得分,抽查至少3个岗位人员的缴费证明材料,有1人未缴费的不得分;

b)未保障赔偿或不到位的不得分。

5

安全生产责任险

按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10

未按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不得分。

合计

70

6.5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评审标准见表5。

表5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评审标准

序号

考评项目

标准要求

标准分

评分方法

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获取与评价

a)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监管规定、标准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职责;

b)各职能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情况,并将清单交安全管理部门汇总;

c)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分类建立适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清单并发布清单;

d)各职能部门能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进行培训和考核;

e)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20

a)无文件化识别、获取等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不得分;

b)未及时分类汇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扣2分;

c)未定期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或无清单的扣4分;

d)抽查至少2个部门,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2分,未培训或培训无考核记录的扣2分;

e)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的符合性评价扣3分。

2

安全管理制度

a)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制度涵盖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风险管理和本细则要求的内容;

b)各类管理制度应配套相应的记录表格,与制度同时正式发布实施;

c)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宣贯。

40

a)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得分,每少一种制度扣4分,制度未正式发布的扣10分,制度内容与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不符的每有1处扣2分;

b)抽查生产场点的至少4个部门或销售网点的储存库区,未发放到相关的部门的每发现1个部门扣10分;

c)抽查最近颁发的制度,每有一个制度未进行宣贯的扣2分。

3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根据产品特性、工艺要求、生产流程制定符合性强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其内容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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