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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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2

第三章岗位及人员管理6

第四章会计稽核业务管理13

第一节网点凭证整理13

第二节凭证寄递14

第三节会计稽核中心凭证处理15

第四节稽核与预警16

第五节差错管理20

第六节模型及参数管理22

第五章档案管理24

第六章会计稽核中心管理25

第七章信息交流与通报26

第八章附则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强化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银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I会计稽核I是指按照业内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会计、业务制度要求,于网点柜台和相应的管理终端(以下简称个人业务前台)业务、账务处理完毕后,依据业务数据、凭证影像、预警信息等系统资料,对个人业务柜面交易进行审核,发现和披露差错,揭示操作风险、跟踪问题、监督整改并反馈稽核结果的全部过程,以有效控制风险、规范业务行为,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业务运行质量。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_是指网点普通柜员在业务办理中形成的各种单据、网点综合柜员在与管辖行(指县(市)支行或各级行所辖营业部,下同)会计、出纳人员办理内部缴拨资金事项时所形成的各种原始单据。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是指含有系统关键机打流水记录、需要系统识别机打的凭证,例如开户申请书、存取款凭证等;附件是指同一笔交易中,与凭证主件相关的其他凭证,例如手续费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五条会计稽核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客观独立原则。

会计会计稽核中心的会计稽核人员必须与网点柜员、后台管理终端操作人员,在岗位和空间上实行分离。

(二)全面稽核原则。

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全面核查个人业务前台交易生成的电子凭证信息与其提供给会计稽核中心的实物凭证信息的一致性。

(三)重点监督原则。

根据个人业务前台操作风险的高低,有选择地对个人业务前台业务办理中所涉及的重要交易、重要环节、重要机构进行人工稽核。

(四)及时有效原则。

各机构应按照个人业务前台实物凭证送达、扫描补录、疑点分析、差错处理、凭证归档等环节的时限及质量要求,及时、高效、有序的开展会计稽核工作。

(五)持续改进原则。

各机构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及个人业务的发展要求,不断优化会计稽核计算机系统、稽核模型、稽核方式、工作流程等,获取最佳稽核效果。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分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以及各级办理个人业务的邮政金融代理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七条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管理部门;各级科技部门,是会计稽核技术支持部门;各级个人业务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协同及稽核结果运用部门;各级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等其他部门,是会计稽核相关

信息的沟通协调部门;营业前台,是会计稽核疑点排查、差错确

认及整改的机构。

第八条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及内设会计会计稽核中心主要耳只责

(一)执行总行会计稽核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二)负责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制定、执行会计会计稽核中心日常运行办法和各岗位职责。

(三)负责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制定本省业务稽核、差错整改、会计稽核凭证扫描补录外包的实施与考核办法。

(四)依据总行和省内相关规范,组织、指导省内与会计稽核工作相关的系统、操作流程等规范性培训工作。

(五)组织推动本行会计稽核工作的开展及会计稽核中心日常具体工作管理。

(六)负责会计稽核相关模型等参数的系统内维护工作。

(七)负责审定、维护本行稽核系统内用户信息和权限。

(八)参与会计稽核系统的开发、优化、测试和试运行等工

作。

(九)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会计会计稽核中心的信息、监控、消防等方面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十)及时关注业务的发展,适时进行稽核模型的维护,提出预警模型的变更及系统优化的变更需求。

(十一)定期发布被稽核机构的差错质量通报,指导规范被稽核对象规范操作,督促其及时有效进行差错整改。

(十二)定期发布会计稽核凭证扫描补录外包工作质量通报,指导规范外包现场工作,督促其提高外包服务技能,提高外包服务质量。

(十三)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反馈业务凭证印制版式及规格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发现凭证版式设计问题,及时反馈总行会计结算部。

第九条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协助会计结算部制定会计稽核相关制度、流程规范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业务制度及制度的更新或修订,提前对巳确定的稽核模型、预警模型提出修订意见。

(三)充分运用会计稽核结果优化业务管理,不断提升业务运行质量。

(四)进行机构新增、停用、撤并及机构信息变更的系统维护时,需同时提交会计结算部进行稽核系统机构信息维护。

(五)开展新业务、新产品、新交易或变更业务凭证打印及使用要求、限定章戳加盖位置时,应及时同会计结算部进行沟通,提前函告;必要时,结合会计稽核的需求进行变更。

(六)结合会计稽核需求,协助对会计稽核中心稽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通知会计稽核中心参加新业务或业务制度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省分行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总行对口部门领导下,负责会计稽核系统升级和维护,以及凭证影像数据的备份和恢复管理工作。

(二)负责会计会计稽核中心的网络、服务器、PC终端、扫描仪、塑封机等设备的安装、日常维护管理及配套耗材的釆购更换。

第十一条省分行渠道部门、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职

负责会计稽核中心的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强电系统的安装、检查及维护等工作,负责网点视频调阅的相关协调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市分行会计稽核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完成会计稽核制度的执行,做好辖内与会计稽核工作相关的系统、操作流程规范、制度等培训及转培训工作。

细则及实施办法。

(三)组织辖内各机构做好凭证的整理、归集、寄递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辖内各机构做好差错整改回复以及上传下达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根据会计会计稽核中心的稽核结果做好辖内业务会计稽核管理优化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支行会计稽核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计稽核制度,并负责所辖机构(含新增机构)与会计稽核工作相关的系统、操作流程规范、制度等培训及转培训工作。

(二)遵循稽核差错考核相关要求,督促所辖网点柜员按时完成差错整改回复、差错争议的协调以及信息沟通等工作,完成其业务的自我检查。

(三)负责所辖机构的凭证归集、寄递工作,及缺失文档的查找、确认等工作。

(四)负责所辖网点柜员新增、变更时,系统内柜员映射关系的修改。

(五)根据会计会计稽核中心的稽核结果做好辖内业务会计稽核管理优化工作。

第十四条网点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计稽核制度,参加行内会计稽核及业务培训。

(二)按照会计稽核制度要求,完成前台凭证的打印、整理、寄送,以及缺失单证查找、确认等工作。

(三)按照会计稽核制度要求,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稽核业务的自我检查,完成差错回复、差错整改、查复查找确认缺失文档等工作。

(四)网点柜员新增、变更时及时报告上级进行稽核系统内维护。

第三章岗位及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为适应会计稽核工作需要,在总行会计结算部设立会计稽核处,专门负责全行会计稽核的管理工作;在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设立会计稽核中心,由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履行管理职能,全面负责会计凭证接收、扫描补录、风险预警、疑点排查、差错处理、档案管理等日常会计稽核工作,并按要求设置相应的会计稽核岗位;各市分行和县(市)支行会计结算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培训、督察所属网点柜员和管理终端操作人员会计稽核的落实结果。

第十六条根据会计稽核工作内容,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应当设置以下工作角色:

(一)会计稽核中心主任、副主任

1.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组织协调、推动工作的开展。

2.组织制定本省会计稽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

3.负责安排会计稽核中心各岗位工作内容、核定各岗位工作效率,并按照其各自岗位职责考核其工作业绩,确保中心业务的平稳运行。

4.负责做好中心与上、下级部门交流,加强沟通与协作。

5.组织进行本行会计稽核业务的培训工作。

6.组织制定会计稽核中心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并负责外包考核情况的审核与上报工作。

(二)会计稽核主管

1.负责会计稽核中心的现场管理,包括考勤班务管理、任务分配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质量检查等,并向中心主任提供对稽核人员的考核依据。

2.负责会计稽核员业务指导、培训。

3.负责会计稽核系统参数管理、模型管理、机构日结管理。

4.负责会计稽核系统用户管理、机构管理的维护。

5.负责实施再稽核、专项稽核、疑点差错督办等工作。

6.关注、分析会计稽核中心各个环节工作情况及全省差错情况,每月定期向会计稽核中心主任提交稽核工作分析报告,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7.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外包现场管理

1.负责会计稽核外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沟通协调与考核工作,遇紧急、突发或重大事项,及时向行方请示汇报,协商解决。

2.负责检查外包工作质量,对外包人员的工作差错进行记录、确认、统计与汇总。

3.根据会计稽核业务流程、处理规则的变化,及时组织外包人员进行培训。

4.负责管理外包服务现场的设备,对外包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5.负责外包现场行方人员的工作流程、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的监督及日常管理。

6.负责跟踪凭证的识别情况,对模版进行分析,提出凭证模版新增、删除、修改建议,并与技术人员共同完善凭证模版。

7.按要求每月定期向会计稽核中心主管与总行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外包报表,分析外包现场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计稽核

1.负责营业前台柜面个人业务的稽核、疑点预警、部分差

错等操作处理。

2.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汇报,并提出优化建议。

(五)疑点分析

1.负责对会计稽核岗登记的疑点问题,进行疑点排查及相关差错的操作处理。

2.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汇报,并提出优化建议。

(六)档案管理

1.负责档案库库房的管理。

2.做好巳装箱档案接收、质量抽检、入库与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完整、有序,做到不毁损、不丟失。

3.负责补交档案的塑封后的抽查。

4.负责档案清册的编制、保管,及相关索引建立工作。

5.负责档案调阅,做好借出、回收、归档工作。

6.负责过期档案的销毁工作。

(七)凭证管理

1.负责凭证的接收、清分及与外包方的交接。

2.负责缺失凭证的判断查找、凭证补扫,以及相关补扫凭证的会计稽核与差错处理工作。

3.每日跟踪分支机构寄送凭证的时限,对超时限的,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并跟踪补交情况。

4.每日查看网点需要补交的凭证是否巳经补交并补扫,并调阅此类凭证进行稽核。

(八)扫描

1.负责凭证的交接与扫描工作。

2.负责扫描前后凭证的整理工作。

3.负责扫描影像的质量检查。

4.协助行方人员手工登记扫描环节发现的网点差错,每日提交行方凭证管理员。

5.负责对扫描仪设备的清洁、检查、维护工作。

(九)补录

1.负责补充完整凭证信息。

2.负责精确勾对系统未能准确识别匹配的影像及流水信息的工作。

3.协助行方人员手工登记在补录环节可发现的网点差错,每日提交行方凭证管理员。

(十)校验

1.负责对补录岗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2.对补录完成后的多余流水进行分析处理。

(十一)凭证塑封

1.负责凭证的装袋、塑封、装箱工作。

2.负责凭证入库前的临时整理与保管。

3.负责与档案管理员进行待入库资料的归档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市分行会计稽核工作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市分行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主要包括:

1.落实辖内会计稽核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辖内实际,制定辖内稽核差错考核细则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辖内会计稽核培训工作,特别要做好新机构、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3.负责会计稽核中心与县(市)支行及网点之间上传下达的信息沟通工作。

4.按照上级要求定期组织做好辖内会计稽核工作的考核、通报、报告、整改反馈等。

5.组织辖内各机构按要求做好凭证的整理、归集、寄递管理等工作。

6.负责其他会计稽核中心要求配合的事宜。

第十八条县(市)支行设置工作角色:

(一)会计稽核督导

1.负责每日将网点业务凭证转寄至省会计稽核中心,做好与速递公司的核对交接工作。

2.负责对网点日常业务操作进行跟踪指导。

3.督促网点整改回复省会计稽核中心下发的各类差错,在系统上审阅网点的各类差错整改回复情况,及时回复省会计稽核中心。

4.负责对辖内网点差错进行管理,包括考核、督促整改、通报等工作。

5.负责向辖内网点传达、组织学习省会计稽核中心下发的各类业务通知和规定,并跟踪落实执行情况。

6.负责辖内机构新增、变更信息的上报。

7.负责在稽核系统中维护网点柜员映射关系。

8.协调影像及纸质档案的调阅事宜。

9.对省会计稽核中心下发的督办单及时处理落实。

10.负责辖内新增机构、柜员的会计稽核系统操作培训和凭证整理规范培训工作。

11.负责其他会计稽核中心要求配合的事项。

第十九条会计稽核主管、会计稽核、疑点分析、凭证管理、档案管理、外包场地行方主管等岗位人员,须满足以下任职要求: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熟悉本岗业务管理规定、会计知识以及会计稽核流程及要求,具有与会计稽核岗位相称的专业履职能力。

(三)有前台从业、业务管理经验,具有核查及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能严格遵守本行相关保密制度。

(五)有不良记录的员工不得从事会计稽核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扫描、补录、校验、档案塑封等岗位人员,须满足以下任职要求:

(一)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遵守本行保密制度。

(二)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四章会计稽核业务管理

第二H■—条|会计稽核业务管理内容|包括:

网点凭证整理、凭证寄递、会计稽核中心凭证处理、稽核与预警、差错管理、模型参数等的管理工作。

第一节网点凭证整理

第二十二条省分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统一的凭证整理规范,指导网点柜员进行凭证整理的操作。

凭证整理规范应包含上缴的凭证种类、主附件分类、整理要求、封装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网点应配备附件章、打码机、凭证交接专用包等器具,凭证交接专用包必须按省分行制订的规格,在省分行指定厂家订购;附件章必须按省分行业务印章的申领流程上报省分行统一刻制。

第二十四条网点凭证整理应严格按照《分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系统网点凭证整理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凭证整理,凭证封包应“轻便、耐用、不透明、密封”,运送途中不得拆封、水浸、丟失、毁损,保证凭证包寄递安全完整性。

第二节凭证寄递

第二十五条稽核凭证的寄递必须遵循“安全、高效、实用”的原则,委托速递企业寄递凭证。

第二十六条网点凭证封包后与网点现金一同通过运钞车每日运送至县(市)支行;没有运钞车的网点通过原方式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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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确保凭证的安全和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县(市)支行归集辖内所有网点凭证后,委托速递公司寄到省会计会计稽核中心。

第二十八条省分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安全、快捷、高效、经济”原则,选择邮政等“资信好、服务优、网络广、速度快”速递企业,签订全省框架协议,各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与其当地分支机构商谈具体寄递细节,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协议中,明确界定凭证丟失、毁损的责任与赔偿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凭证寄递途中发生凭证丟失、破损不可修复且影响到凭证信息完整性的,应督促业务发生相关机构进行凭证补打或其他相关补救措施,以确保业务发生凭证的完整性。

第三十条网点、县(市)支行、会计稽核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分行会计稽核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省分行会计稽核档案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凭证寄递、接收、交接。

第三H■—条网点最迟于T+1日寄出T日凭证,县(市)支行最迟于T+2日上午寄出T日辖内所有网点凭证。

县(市)支行稽核督导员、会计会计稽核中心凭证管理员必须每天检查所辖机构凭证寄送时限,对超过寄送时限的,查找原因,并报告主管,督促超时限机构按时限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造成个别网点凭证未按规定时限上交,县(市)支行应将当日其他网点凭证按规定时限先行封包寄递,并在交接单中列明迟交机构,进行原因说明。

迟交的网点凭证包随次日凭证一并封包寄至会计稽核中心,并在交接单中备注说明。

第三十三条会计稽核中心凭证管理员必须在每天跟踪有迟交凭证的机构情况,查实原因要求整改,落实是否巳补交。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完整性,避免争议,网点、县(市)支行、会计稽核中心对凭证的装包、寄递、接收、交接必须双人在监控下进行。

第三节会计稽核中心凭证处理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凭证完整性,避免争议,寄达会计稽核中心的凭证的接收、交接、拆包、扫描、塑封、装箱、入库等处理须双人在无盲区监控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为了保证稽核工作的时效性,会计稽核中心收到凭证封包后,原则上应于当日,最迟应于次日完成该批次凭证的扫描、补录及校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会计稽核中心凭证管理员、外包方应按《福建发行会计稽核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会计稽核档案操作流程与速递公司人员做好交接、清点凭证包信息等工作。

如发现凭证包明细与实物信息不符、实物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相应进行差错登记、遐回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扫描员须在监控下,验示凭证包、封签的完整性;按扫描要求进行凭证的整理,扫描的影像须图像清晰、连续、

完整,张数应与实物一致,并按要求归集扫描完的凭证。

第三十九条补录员应依据凭证影像及系统自动识别核对结果的提示信息,及时逐一对不正确信息进行人工录入各要素,为流水与影像建立精确的匹配关系。

第四十条校验员应对人工补录后仍有多余流水的批次进行分析审查,检查补录员的工作质量,及时调整以实现流水与影像信息的正确匹配。

第四十一条塑封员应每日归集扫描完毕的凭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凭证塑封、装箱工作。

塑封时,不得出现凭证遗漏、丟失、毁损,以及塑封不密实等情况;装箱时,应结实无空隙,保证箱内档案不外漏,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档案管理员对巳塑封装箱的凭证进行入库,确保账实相符,并进行逐箱抽查,确保凭证批次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凭证扫描、补录、补录校验、塑封、装箱、入库均必须严格按照《分行会计稽核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规定执行,确保凭证万无一失。

第四节稽核与预警

第四十四条根据全面稽核原则,我行对凭证影像与计算机业务系统流水信息的关键要素,进行全面自动勾对,根据重点稽核及预警原则,对个人业务柜面交易进行重点审核,对其相关处理信息进行预警,并对由此产生的疑点信息进行分析排查、差错处理等。

第四十五条会计稽核包括系统全面稽核、人工重点稽核与疑点预警。

第四十六条系统全面稽核,是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业务系统中柜面处理交易电子信息,与凭证的关键信息,进行逐一稽核。

第四十七条重点稽核按稽核对象划分为凭证稽核与账务稽核。

(一)I凭证稽核I,是指对网点个人业务处理产生的涉及客户交易的凭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检查与审核。

(二)I账务稽核I,是指对网点个人业务处理产生的涉及内部资金事项的凭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检查与审核。

第四十八条重点稽核按稽核目的及形式进行划分为日常稽核、再稽核与专项稽核。

(一)日常稽核,是指对每个交易日,按交易量、业务品种、交易金额等规则提取一定比例凭证进行重点稽核。

(二)再稽核,是对日常稽核工作质量的检查。

对经过日常稽核后的凭证类及账务类业务,抽取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业务,再次稽核,发现日常稽核存在的疏漏,提高稽核质量。

(三)专项稽核,是指依据特定的稽核目的与要求,抽取特定时间范围、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进行专题、专项检查与核实,并形成专项报告的过程。

此类稽核,可侧重于某一类的规范性问题,也可侧重于某一类的重要业务、关键环节、特殊时段、敏感事项的风险控制等,主要用于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九条疑点预警,是指对预警模型生成的预警信息,依据业务制度规定,进行疑点信息的分析判断。

分为凭证预警和账务预警,账务预警。

第五十条会计稽核主管釆用任务分配方式为会计稽核员分配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稽核,原则上同一稽核员对同一被稽核机构不得连续稽核超过3个月。

第五H—条会计稽核员根据凭证影像、业务系统流水等进行日常稽核操作。

稽核时应认真对照逐个稽核模型要点和业务规定进行。

凭证类日常稽核时,对未按照业务制度规定的办理的凭证,应登记疑点;账务类日常稽核时,对相关账务信息存在不一致或不符合业务规范的,应登记差错。

第五十二条会计稽核员对凭证预警信息进行逐条稽核分析,对不符合业务规定的凭证预警交易登记疑点对核实无问题的预警信息进行注销。

账务类预警则根据会部门要求提交会计人员。

第五十三条会计稽核员应及时完成日常稽核、疑点预警等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必须完成截止前一天所有巳扫描补录完的凭证的稽核、预警处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疑点分析员最迟必须于稽核员提交疑点的次日完成该疑点的排查工作,对确认存在问题的疑点下发差错,并每日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稽核员、疑点分析员在日常稽核及疑点分析中发现有疑义或无法解决的难点,或规章制度的漏洞等,应及时向

会计稽核主管报告。

第五十六条会计稽核主管应适时对巳日结的稽核任务进行一定比例的再稽核。

第五十七条会计稽核主管应每日关注会计稽核中心各个环节工作情况及差错情况,对一些难点、疑点及稽核员、疑点分析员报告的问题进行记录分析,每月向会计稽核中心主任提交稽核工作分析报告,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会计稽核主管需按业务日期及时进行机构日结管理工作,即检查相关网点柜员及机构稽核任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对于未日结的批次,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整改。

第五十九条会计稽核中心应注重会计稽核员工作质量的监督与考核,制订会计稽核中心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做到工作质量与业绩相结合,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六十条各级分支机构检查部门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适时通过稽核系统进行专项稽核。

I有专项稽核需求的部门需按以f要求申请专项稽核用户号I:

(一)省分行需求部门收集全省各级机构本条线需要维护稽核系统用户号的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工性质、所属机构号等相关信息,按照省分行业务系统权限管理规范的要求,填写“业务系统权限维护申请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由会计稽核中心统一进行维护。

为确保我行客户信息不外泄,需求部门必须负责核实确认所提交检查人员的身份,因检查人员造成我行客户信息外泄的,由需求部门和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二)需求部门可按行内生产网络的申请流程向技术部门申请连入稽核系统,便于日常业务检查。

第五节差错管理

第六H■—条省分行在总行差错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定义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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