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214 项目工程变更和结算费用审核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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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214项目工程变更和结算费用审核程序
0
2011年月日
版次
编制
审核
评审
批准
批准日期
编制部门:
项目管理部
参编:
张锦传、常海斌、李成钢
发表范围:
公司职能部门/各项目部(组)
文件会签表
序号
职能部门
签署
日期
1
安质环部
2011年月日
2
项目管理部
2011年月日
3
商务管理部
2011年月日
4
工程技术管理部
2011年月日
5
采购管理部
2011年月日
6
施工管理部
2011年月日
7
财务部
2011年月日
8
综合办公室
2011年月日
9
党群工作部
2011年月日
说明:
(1)本程序文件知识产权属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所有,XX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擅自获取、使用、转让本程序文件的行为均属侵权。
(2)本程序文件执行解释权在项目管理部。
目录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职责1
4费用初审及审核程序2
5项目费用初审和审核流程4
6费用审核的依据5
7费用审核的主要内容6
8文件与记录11
9相关文件12
10附表12
11附件12
1目的
为规范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简称:
北京工程分公司)的项目工程变更和工程结算的费用审核,加强对项目投资的控制,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北京工程分公司的项目执行阶段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费用、单价合同和框架协议结算费用的初审和复审。
本程序中所涉及的部门为项目部所属部门(项目不设立部门的为公司部门)。
3职责
3.1项目组职责
(1)负责对变更项目的范围进行确认;
(2)负责确认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负责确认工程结算项目的工程量;
(4)负责现场工程签证工程量的确认;
(5)合同中未约定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组要介入采购并确认采购价格;
(6)负责提供工程变更或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
(7)参加与承包商的商务澄清。
3.2项目管理部的职责
(1)负责确定项目所采用的概算指标和预算定额;
(2)负责制订费用结算办法,统一结算标准;
(3)负责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概预算资料;
(4)负责编制煤制油煤化工项目设备材料价格库;
(5)负责公司各项目的投资费用监控工作。
项目管理部归口管理各个煤制油化工项目执行阶段合同变更和工程费用结算的初审和复核工作。
费用初审组、费用控制组具体职责如下:
3.3费用初审组职责
(1)负责组织合同变更费用、临时设施、合同工程结算等的费用初审;
(2)对项目组报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对缺失的资料列出清单通过费用控制经理及时向项目组反馈;
(3)根据项目组提供的资料,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对项目组确认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并根据费用初审的要求进行调整;
(4)对工程量有疑义时,通过项目组费用控制经理要求项目组进行澄清。
必要时由项目组组织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
(5)根据核实的工程量进行费用初审;
(6)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初审时,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不足的综合单价的重新组价审查或组价;
(7)对初审文件进行整理,编写说明,并进行汇总形成成果文件;
(8)对初审过程中的工作底稿和重要的见证资料要装订成册留底存档;
(9)配合费用控制组的对外谈判工作,为谈判提供与费用有关的数据和见证资料方面的支持;
(10)配合费用控制组在工程费用结算审核文件和临时设施费用结算审核文件签署时的解释工作;
(11)其他与费用初审、费用结算有关的工作。
3.4费用控制组职责
(1)负责对项目组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初审;
(2)在接到初审成果文件后,依据合同文件和相关资料,对费用初审组提供的费用初审文件进行二次复审,主要审核费用初审文件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3)负责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不足的综合单价的重新组价审查或组价文件的复审,并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审批;
(4)在审核过程中,对有疑义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费用初审组,由费用初审组再次确认;必要时要求组织讨论或解释,并对结果作出合理的判断,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修正;
(5)负责与承包商的联络,协调费用初审组在费用初审过程中要求补充的资料或其它编制条件;
(6)在项目管理部领导下,组织费用初审组与承包商之间的对接,并负责所属区域相关问题的澄清、解释工作;
(7)将审核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费用控制指标,作为下一步进行商务或费用谈判的基础;
(8)准备费用谈判的相关资料,配合相关的费用谈判工作;
(9)负责费用审核文件签署的解释工作。
4费用初审及审核程序
4.1工程变更费用初审及审核
(1)项目组在接到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费用申报书后,对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工程量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专业工程师和设计经理或施工经理要在所确认的工程量表上逐页签字,项目经理要在封面上签字,必要时还应有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的确认,工程量表中对变更内容应就规格、型号和设备材料材质进行说明;
(2)项目组或职能部门填写“工程变更费用审核委托表”(P02-014-B1)并附相应的文件提交给项目管理部进行初审和复审;
(3)项目管理部对项目组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初审依据的充分性、初审资料的必要性、专业范围内的资料完整性、格式的一致性等;
(4)项目管理部费用初审组根据项目组确认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的约定和项目费用结算办法,独立进行费用初审。
必要时由项目组费控经理或项目管理部组织与承包商对接,确认有关问题,明确双方的差异(并不要求一定达成一致)。
在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初审表”(P02-014-J1)后,由工程造价咨询方的费用审核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从业资格印章;
(5)费用初审中对工程量有疑问时,通过项目组费控经理与区域项目组有关责任人沟通落实;
(6)费用初审组将签署后的初审文件传送项目管理部费用控制组审核。
费用控制组组织费控人员就初审与承包商进行对接和复审。
对双方存在的差异由项目管理部、项目组和承包商进行沟通,对重大问题,请示项目部领导。
审核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核表”(P02-014-J2),项目管理部费用审核人、费用控制主管、项目组或部门经理签署,项目管理部经理、项目主管副主任或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送商务管理部,由商务管理部组织进行商务谈判。
商务管理部完成商务谈判后形成“变更审批报告”(P04-08-B5)报项目主任组主管领导批准。
4.2工程结算的初审及审核程序
5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程序
(1)固定总价合同在完成所有变更处理后,办理工程结算。
(2)项目管理部依据合同文件和工程变更审批文件汇总出具“工程结算费用审核表”(P02-014-J4)。
6单价合同项下工程费用结算程序
(1)单价合同或费率合同在详细设计完成后28天内由承包商提出预(结)算文件,对于一般的合同,项目管理部在收到预(结)算文件28天内完成费用初审和复审。
(2)工程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提出工程项目结算书;对于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主体或工程量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中交(机械竣工)日后28天内,提交中交(机械竣工)日以前的所有本工程项目(图纸、变更)的结算书,由项目组转交项目管理部先预审。
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后期发生的变更结算补齐,一并交项目组。
(3)项目组在接到承包商提出的工程项目结算书后,对承包商提出的结算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组出具的工程量审核表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经理和项目经理签署工程量审核意见,然后填写“工程结算费用审核申请表”(P02-014-B2)并附相应的证据文件提交给项目管理部审核;
(4)费用控制组负责与承包商的联络,协调费用初审组解决费用初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必要时组织与承包商澄清;
(5)项目管理部费用初审组在完成工程费用结算的初审,出具“工程结算费用初审表”(P02-14-J3),由工程造价咨询方的费用审核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从业资格印章;费用控制组进行工程结算费用的复审,与承包商对接完成终审,确定结算费用,出具“工程结算费用审核表”(P02-14-J4),项目管理部费用审核人、费用控制主管、项目组或部门经理签署,项目管理部经理、项目主管副主任或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最终文件报项目主任或公司领导批准。
(6)工程结算文件和变更审核文件需经承发包双方的签署。
(7)经批准后的工程结算费用文件由项目管理部通过文件传送单形式传送财务管理部、商务管理部、项目组及承包商。
7项目费用初审和审核流程
图5项目费用初审和审核流程
8费用审核的依据
8.1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的依据
(1)区域项目组填写的“工程变更费用审核委托表”;
(2)工程承包合同;
(3)已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议书;
(4)已经完成的详细设计文件且变更范围经项目组设计经理、项目经理确认;
(5)经项目组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要时)、项目经理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量审核单;
(6)已经完成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订单,并经项目组采购经理、项目经理认可;
(7)经项目组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和项目经理确认的变更单;
(8)委托乙方代为采购的设备、材料委托采购清单、委托书;
(9)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费用计算书;
(10)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工程签证管理规定》(SHEC-P02-15)。
(11)其它所需资料。
以上资料由区域项目组在进行变更费用审核时一同提供。
8.2工程结算的费用审核依据
(1)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竣工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对单价合同,依据合同规定,在工程完成后,进行项目的工程结算。
(3)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
(4)区域项目组填写的“工程结算费用审核委托表”;
(5)工程承包合同;
(6)工程开、竣工报告;
(7)工程中间交接文件及工程资料移交证明;
(8)已经完成的详细设计文件且变更范围经项目组设计经理、项目经理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单;
(9)经项目组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10)已经完成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订单,经项目组采购经理、项目经理认可;
(11)经项目组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确认的现场签证;
(12)项目组委托乙方代为采购的设备、材料委托采购清单、委托书;
(13)承包商提交的详细工程结算资料;
(14)工程结算所需的其它资料(如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以上资料由区域项目组在进行工程结算费用审核时一同提供。
9费用审核的主要内容
9.1费用初审的主要内容
费用估算组在接受区域项目组的费用审核委托后,应按要求作好费用初审工作,出具正式的费用初审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1)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相关资料,依据图纸、变更等按照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项目组确认的工程量进行复核;
(2)对于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在工程量复核无误后按综合单价的方式出具费用初审文件。
当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分项子目时,应采用合同中的综合单价。
当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分项子目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合同,如需要对综合单价进行重新组价时,按7.2条执行。
(3)对于约定费率计价方式的合同,在工程量复核无误后出具费用初审文件。
当定额子目缺项时,可以参考类似子目的人、材、机消耗量情况作补充子目,补充子目必须依据分项工程的实施情况,消耗量水平适中,价格合理;
(4)设备、材料价格:
当合同报价中有相同设备、材料价格时,采用合同报价中的价格。
当合同中没有相同的设备、材料价格时,设备价格的取定执行7.3条,材料价格的取定执行7.4条。
(5)EPC变更中的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取,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无法计算时,按7.5条、7.6条执行;
(6)合同执行综合费率时,装置的分类执行7.7条。
(7)工程结算中措施费用的计取必须合理有据,符合合同要求或相关计价文件的规定。
赶工措施费的审核执行7.8条。
9.2工程量清单合同项下综合单价组价规定
10工程量清单合同项下综合单价组价的依据
(1)工程量清单合同、招标文件;
(2)建设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神华集团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3)建设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等有关的消耗量预算定额、概算指标、说明;
(4)建设地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建设方项目组或采购单位确定的设备、材料价格依据文件;
(5)建设地的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建设方项目组或施工管理单位确定的机械台班价格依据文件。
11工程量清单合同项下综合单价组价的程序
(1)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时,执行合同中的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由于合同实施时调整了主要材料品牌、标号或等级时,原则上仍应以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工程结算或变更费用的主要计价依据,只需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调整主材差价或标号等级差价。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计算并不涉及施工工艺及子目工作量调整。
(3)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由于合同实施时调整了主要材料品牌、标号或等级,同时修改了少量的原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施工工艺或子目工作量时,可将工程量清单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与参考清单项目相对应的计价子目,分别以各子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合同单价作为工程费用结算的计价依据。
而对于修改前后的差异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计价程序确定其单价。
需要注意的是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施工承包单位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申报合同中缺项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组价表,组价的内容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的要求,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P02-014-J5),每一个综合单价组成一张表。
必须签署:
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合同中规定需要按变更程序处理时,执行合同规定。
(5)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对应的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原投标费率不一致时按最低费率确定。
(6)综合单价中设备、材料价格的取定:
a)执行投标报价中价格或合同中确定的计价规定;
b)执行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信息中价格;
c)执行市场询价并经项目建设方批准后的价格。
(7)综合单价中的人工价格和机械执行投标报价中的价格,机械台班价格不足时,参考投标报价时的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信息中价格或预算价格,还不能满足时,执行由建设方项目组或施工管理部门批准的价格。
(8)设备、材料暂估价的确定,设备、材料暂估价由建设方项目组或采购管理部门参与采购和价格确认(由项目组负责采购的经理、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结算时,设备只计取设备价差,材料计取材料价差和规费、税金。
(9)承包商及时申报重新组价内容和文件,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进行重新组价部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组价(不含规费和税金)审查、填写“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P02-14-J7)并签署,将和承包商达成一致的部分通过项目组报项目管理部审查和审批;
(10)如承包商没有申报重新组价内容和文件的,由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进行重新组价部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组价(不含规费和税金)、填写“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P02-14-J7)并签署,暂时进入工程结算;和承包商达成一致的部分通过项目组报项目管理部审查和审批;
(11)对于和承包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组价,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合并后上报项目组、项目管理部,由公司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12)咨询单位要对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认真负责,做到依据充分,原则正确,输入条件正确;
(13)项目管理部工程造价管理组将及时在公司或到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11.2设备价格的测算方法
采用实际采购合同价的材料和设备,变更时设备变更价可以按以下办法测算:
设备变更价=设备实际采购价格+采购保管费+采购服务费
12采购保管费
采购保管费主要考虑采购、保管所产生的费用。
规定:
(1)采购保管费的费率1.5%~2.5%;
(2)采购数量较大的或重要的,原则上取定上限;
(3)采购数量较小的或次要材料,原则上取定下限;
(4)对于采用材料预算价的,不计取此费用。
(5)合同中规定计取方式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13采购服务费
采购服务费包括承包商垫资产生的财务费用、质量保证风险和适当的采购利润。
规定:
(1)采购服务费的费率5.5%~8.0%;
(2)对主要的工艺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备等原则上取定上限。
(3)对普通的设备原则上取定下限。
(4)对EPC合同低于概算指标的原则上取定上限。
(5)对EPC合同高于概算指标的原则上取定下限。
(6)对于国外承包商的采购服务费通过谈判确定。
(7)对于采用EPC合同中设备单价的不计取此费用。
(8)施工承包合同的设备采购不计取设备采购服务费。
13.2材料预算价的采用
材料预算价优先采用工程施工时或变更实施时的建设地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其次采用神华附近矿区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第三采用市场询价或网上询价,项目组负责采购的采购经理、采购主管部门负责人确认的实际采购价。
合同约定采用材料预算规定的除外。
采用实际采购合同价的,可以计算材料采购保管费,采购保管费率为1.5~2.5%。
13.3项目管理费
如EPC合同中规定了变更时项目管理费含在综合设计人工时费用中,实际操作中,项目组对设计变更人工时的数量确定很难,同时也可能不准。
为了及时处理变更,项目管理费按照EPC承包商报价或EPC合同中的项目管理费与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
如合同中综合单价包括了EPC项目管理费,则不另外计取。
13.4设计费
如EPC合同中规定了变更时的综合设计人工时费用计算,实际操作中,项目组对设计变更人工时的数量确定很难,同时也可能不准。
为了及时处理变更,设计费按照EPC承包商报价或EPC合同中的设计费与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
如合同中综合单价包括了EPC设计费,则不另外计取。
13.5装置分类
为了统一项目工程安装的取费,针对采用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发布的《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结合直接液化基础设计概算文件,对直接液化项目的装置分类(最高类别)如下:
(1)石油化工主要生产装置包括:
煤液化装置、煤制氢装置、加氢稳定装置、MTO装置、加氢改质装置、轻烃回收装置、含硫污水气体装置、脱硫装置、硫磺回收装置、油渣成型装置、液化备煤装置、催化剂制备装置、空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聚丙烯装置、聚乙烯装置。
装置区内的工艺管线等随装置套用。
(2)炼油装置包括:
无。
(3)其他装置包括:
热电站、凝结水站及供热站、循环水场、净水场、火炬及火炬气回收设施、火车装卸车设施、汽车装卸车设施、储运设施、全厂图幅及罐区图幅、厂区至装卸区管廊、全厂电信、厂内外固体物料输送、卸储煤装置、渣场、大型设备组焊场等。
(4)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安装预算定额或其他行业定额的,按相应的工程类别确定。
(5)费用初审与审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与承包商协商使用,但不得高于最高类别。
13.6项目赶工措施费的审核
(1)项目赶工是因建设方的原因或要求缩短工期的行为。
凡属于施工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延误发生的赶工不属于此范围。
(2)项目发生赶工时,由建设方项目组通知施工承包商。
(3)施工承包商根据建设方项目组的要求,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应的工程量、赶工措施费用。
(4)赶工措施中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由项目组根据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审核、确认,出具工程量审核清单。
(5)夜间施工照明电费可以作为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照明器材按比例摊销,摊销比例可以按30%、易损材料可以按100%摊销。
(6)赶工需要增加的人工、机械的进出场,可以计算进出场的调遣费、运输费、途中工资和补助。
建设方项目组确认工程量。
(7)赶工需要增加的安全措施、场地措施,安全措施和场地措施中的耐损材料按30%摊销、易损材料可以按100%摊销;安全措施和场地措施中施工费用按合同规定计算安装费用。
建设方项目组确认工程量和耐损材料、易损材料。
(8)由于赶工造成的人员增加和夜间施工,可以适当增加赶工期间的中午餐和夜间餐的补助,原则上可以按15~20元/人餐计算。
建设方项目组确认工程量和标准。
(9)由于赶工造成的人员和机械的停窝工,计算人员的窝工费和机械设备的折旧费,折旧费按建设地最新发布的机械台班价格中规定的折旧费计算。
建设方项目组确认详细的工程量。
(10)材料价格采用建设地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则可以采用市场询价。
建设方采购经理、费控经理、纪检人员参加询价并确认价格。
(11)赶工措施费按专业审核,设置进度节点和费用比重,完成节点任务的支付赶工措施费,不能完成节点任务的,不支付赶工措施费并应追究责任,保证赶工措施费的有效。
13.7费用终审的确认
(1)费用控制组审核的问题与费用应以书面形式经费用初审组确认;
(2)当费用控制组与费用初审组组就审核意见发生矛盾时,应交项目管理部主管领导协调或仲裁。
13.8其他
(1)承包商提交的详细工程结算资料均需要提供纸版和电子版的工程量计算和计价套价资料,其中计价套价资料必需提供用PKPM、预算计价软件做出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含计算公式和步骤)应提供可编辑的EXCEL电子版(纳入合同文件中);
(2)所有工程造价文件送审和转移过程中,应有专人签收(以备查);
(3)工程变更的审核和工程结算在投资与估算组审核(停留)的时限,视工程造价的大小有所不同,按神华下发的《建设项目工程估(结)算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对审核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要求按时完成;
(4)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按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执行。
(5)最终的工程变更复审文件和工程结算文件在上报项目主管主任签署前,需由施工承包商和建设方项目经理签署意见。
(6)费用初审组和项目组内部的签署按附表P02-14-J8和P02-14-J9。
14文件与记录
14.1文件与记录编号
(1)各项目组/部门执行本文件发生的“工程变更费用审核委托表”、“工程结算费用审核委托表”,按以下不变与可变代码组合层次进行编号:
(2)EST-BX–XXX–XXX-XX
装置代码标识(无单元号或全厂性工程以100表示)
(3)费用初审/控制组执行本文件发生的“工程费用审核表”(“工程变更费用审核表”)按以下不变与可变代码组合层次进行编号,“工程费用初审表”(“工程变更费用审核表”)在以下规则编号的“项目管理部特定代码”后加“(E)”标识:
XXXX-PMD-EST–XXX–XXX–X
14.2文件与记录控制
文件/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