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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施工合同管理
一、合同关系图
二、施工索赔
索赔: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合同履行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受损失的一方认为根据合同损失应该由另一方承担,则受损失一方依据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成为索赔。
理解
(1)索赔只能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之间。
没有合同关系,就没有索赔发生。
(2)索赔时双向的。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
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二级重点)
分包单位向分包单位索赔
分包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
(4)无合同关系的单位之间不能索赔,必须遵守正确的索赔路径,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索赔。
【例】分→施→建→设
(5)索赔的起因必须有索赔事件发生
二级考试中经常出现的索赔事件是
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损失
②甲供料/设备未按时进场造成乙方损失
③检查造成乙方损失
④隐蔽工程重新检验造成乙方损失
⑤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损失
(6)索赔程序(GF-99-0201)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GF-99-0201)通用条款关于索赔的规定。
1.GF-99-0201组成
协议书(格式)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格式)
附件:
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
二发包人应付设备一览表(格式)
三工程质量保证书(格式)
2.GF-99-0201通用条款关于索赔的规定
(1)GF-99-0201第29.1条款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承包人(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索赔)(如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
(2)GF-99-0201第27.4(6)条款
(甲供料/设备)到货时间迟于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的承包人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赔偿,(如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
(3)GF-99-0201第18条款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赔偿
(如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如影响总工期,则不予顺延。
(4)GF-99-0201第39.3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如影响总工期,则顺延工期。
(5)GF-99-0201第12条款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影响总工期,相应顺延工期。
四、索赔与索赔成立
1.二级建造师重点研究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
2.施工索赔就是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索赔偿所受的损失。
包括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索赔称为费用索赔。
要求索赔工期损失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
3.索赔成立
如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的理由。
(包括程序)符合合同条件[合同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称为索赔成立。
否则称索赔不成立。
4.索赔成立判断
包括:
费用索赔成立判断
工期索赔成立判断
5.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
事件
事件发生原因
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对照合同)
结论
一
非承包人
对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
费用索赔成立
6.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案例】
2008年考试真题节选
1.背景资料
某综合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0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8500m2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约定为20个月。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工期编制了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且绘制出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单位:
月)。
在工程施工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
因建设单位修改设计,致使工作K停工2个月。
事件二:
因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未按时进场,致使工作H延期1个月。
事件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工作F停工1个月。
事件四:
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返工,致使工作M实际进度延迟1个月。
2.问题
(1)指出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并指出有哪些关键工作组成。
(2)针对本案例上述各事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的要求?
并分别说明理由。
3.分析与答案
五、工期奖罚的判断
【案例2A320061—2】
1.背景
某饭店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某一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价款为2600万元,合同工期为200天。
在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按合同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或扣罚。
该工程施工进行到100天时,经材料复试发现,甲方所供应的木地板质量不合格,造成乙方停工待料19天,此后在工程施工进行到150天时,由于甲方临时变更首层大堂工程设计又造成部分工程停工16天。
工程最终工期为220天。
2.问题
(1)施工单位在第一次停工后10天,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要求,索赔停工损失人工费和机械闲置费等共6.8万元;第二次停工后15天施工单位想建设单位提出停工损失索赔7万元在两次索赔中,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有关文件作为证据,情况属实。
此项索赔是否成立?
(2)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35天。
同时,施工单位认为工期实际提前了15天,要求建设单位奖励7.8万元。
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当时未要求工期索赔,仅进行停工损失索赔,说明施工单位已默认停工不会引起工期延长。
因此,实际工期延长20天,应扣罚施工单位10.4万元。
此项索赔是成立?
3.分析与答案
(1)此项索赔成立,因为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理由正当,并提供了当时的证据,情况属实。
同时,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时限未超过索赔合同规定的28天时限。
(2)此项索赔不成立。
因为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而建设单位罚款理由充分,符合合同规定;罚款金额计算符合合同规定。
故应从工程结算中扣减工程应付款10.4万元。
事件
事件发生原因
损失
对照合同应承担索赔责任一方
结论
索赔
第一次
甲供材料造成停工
6.8万
建设单位
成立
6.8万
第二次
甲方设计变更造成停工
7万
建设单位
成立
7万
六、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1.专业工程分包
2.劳务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案例2A320062-1】
1.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1个四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工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
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
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楼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
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
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期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1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2.问题
(1)请问上述背景资料中,丙与丁的行为是否合法?
各属于什么行为?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为什么?
(3)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疑编号2503108301]
【正确答案】
(1)不合法。
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在此事件中,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钱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案例2A320063-1】
1.背景
高层办公楼业主与A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A单位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B专业基础工程公司,B单位将劳务分包给C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C单位进场后编制了桩基础施工方案,经B单位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审批后即组织了施工,由于桩基础施工时总承包单位未全部进场,B单位要求C单位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
2.问题
(1)桩基础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2)B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
说明理由。
(3)桩基础验收合格后,C单位向B单位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B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尾款,B单位以A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
B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503108302]
【正确答案】
(1)不正确。
桩基础施工方案应由B单位项目经理主持编制,交由总承包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不合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FG-2003-0214)的规定,工程承包人应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
所以B单位要求C单位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是不合理的。
(3)不正确。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FG-2003-0214)的规定,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计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所以B单位以A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尾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2A320065—3】
1.背景
某发包人与某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发包人又与某门窗施工单位签订了该工程的门窗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与有资质的幕墙施工单位签订了幕墙分包合同。
结构施工完成后,由于发包人装修材料迟迟不能明确,导致总承包人现场停工30天,随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函件。
2.问题
(1)发包人与门窗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承包人与幕墙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正确?
为什么?
(3)总承包人的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函件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疑编号2503108303]
【正确答案】
(1)不正确,因为: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有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正确。
因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人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人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成立。
因为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例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案例2A320062—2】
1.背景
某发包人与某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鉴于消防工程的专业性,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与有资质的消防施工单位签订了消防专业分包合同。
事件一:
进场后,消防单位向承包单位索要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以与消防单位无关拒绝。
事件二: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与责任时,分包人以与已无关予以拒绝。
事件三:
施工过程中,消防单位将工程联系单直接致函工程师,同时抄送承包人及发包人。
2.问题
事件一中:
分包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分包合同条款?
事件二中:
分包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和义务?
事件三中:
分包人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掌握专业分包合同的应用。
[答疑编号2503108304]
【正确答案】
(1)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检阅。
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人工程的价格内除外)。
(2)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3)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通用条款关于材料采取的相关约定
【案例2A320065-1】
1.背景
某综合楼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根据总包合同,总包单位将地基基础工程分包给某施工单位。
总包单位在自购钢筋进场之前按要求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交了质量保证资料,在监理员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证明钢筋性能检测结果合格,工程师经审查同意该批钢筋进场使用。
但在基础是工程柱子钢筋验收时,工程师发现分包单位未做钢筋焊接性能试验,工程师责令总包单位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送检,试验发现钢筋焊接性能不合格。
工程师随即发出不合格项目通知,要求总包单位拆除不合格钢筋工程,同时报告业主代表。
总包工单位以本批钢筋已经监理人员验收,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若拆除,应延长工期10天,补偿直接损失40万元的索赔要求。
2.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进场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如果钢筋是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进场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3)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质量责任,为什么?
该质量问题存在哪些索赔关系?
[答疑编号2503108305]
【正确答案】
(1)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进场程序和相关责任如下: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的24h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建设单位采购钢筋的进场程序和相关责任如下:
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h,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总包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因为总包单位购进了不合格材料。
该质量问题存在的索赔关系包括:
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索赔工期和费用。
如果该事件影响合同工期,业主可向总包单位索赔误期损失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