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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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安徽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本导则的规定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符合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适合人居要求并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环境宜居、就业方便的区域。

(2)应结合产业布局,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期投入使用,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

第十二条鼓励在主干道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

第十三条在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的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不应建低层住宅。

第十五条大型居住社区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注重城市设计,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建筑设计与标准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本导则未涉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

第十九条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第二十条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可按下列建筑面积分类表选取。

表1建筑面积分类表

套型分类

30型

40型

50型

60型

建筑面积(m2/套)

30~39

40~49

50~59

60~65

使用面积(m2/套)

19~25

26~35

36~47

48~53

居住空间(个)

1~2

2~3

3

3~4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卧室:

双人10㎡,单人6㎡。

(二)厨房:

4㎡。

(三)卫生间:

3㎡。

廉租住房可根据功能需求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

第二十四条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二十七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套型。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新建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整,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倡导通过样板房试点模式,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

严禁装修破坏建筑结构。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室内应设有给排水、电气、电讯等设施设备。

应分户设置水表、电表等。

第三十三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须达到“表2”中“基本装修标准”的要求。

在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推荐装修标准”进行装修。

表2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标准

序号

部件

基本标准

推荐标准

1

单元门(含地下室门)

钢制电控防盗门

同左

2

户门

钢制保温防盗门或防火门

同左

3

室门

镶板门或夹板门、木质门

同左

4

楼梯间、休息平台底面及踏步面

墙面:

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踏步面:

水泥砂浆。

墙面:

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踏步面:

防滑地砖

5

阳台

地面:

防滑地砖或水泥地面或细石混凝土地面;配置成品晾衣杆及洗涤池。

天棚配吸顶灯

同左

6

外窗及封阳台窗

塑钢窗,首层防盗窗设置铁质护栏

同左

7

起居室、

卧室

墙面、天棚面:

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窗帘杆:

简配装置;地面:

地砖或细石混凝土地面;天棚配吸顶灯;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空洞预留

墙面、天棚面:

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窗帘杆:

简配装置;地面:

金刚木地板;天棚配吸顶灯;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空洞预留

8

厨房

地面:

防滑地砖;墙面:

贴瓷砖到顶;洗菜盆、贴磁砖灶台板、节水型龙头、预留排气扇位置和插座;天棚面同卧室

加配铝扣板吊顶、吸顶灯、排气扇;配备整体橱柜、排油烟机

9

卫生间

地面:

防滑地砖;墙面:

贴瓷砖到顶;配备洗面盆、节水座便器、节水型淋浴喷头、预留排气扇位置和插座;天棚面同卧室;预留安放洗衣机位置

加配铝扣板吊顶、配吸顶灯、排气扇、盥洗镜、太阳能热水器或电热水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部位照明光源、灯具、控制开关及附件应采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及各地关于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和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产品。

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满足防火性能要求。

第五章户外小区环境

第三十七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民风民俗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方便生活。

第三十八条小区应有室外活动场地并设置安全、经济、实用的健身、休闲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小区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满足当地覆土绿化要求,减少硬铺装,兼顾观赏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条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

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四十一条小区道路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第四十二条小区设置停车位指标应体现差别化要求,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廉租住房小区应设置公共停车位。

第四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小区建设宜采用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的设备设施。

第四十四条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

第四十五条小区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

第四十六条小区室外照明设施应节能、经济、美观,满足照明需要。

第六章施工和验收

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非环保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十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第五十二条保障性住房交付验收工作,应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

确保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等设施都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期限两年。

附:

1、名词解释

2、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3、推荐户型

名词解释

1、建筑密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3、绿地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和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4、住宅建筑: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5、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6、居住空间:

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7、卧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8、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9、厨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10、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11、标准层:

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2、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

2、《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2010

4、《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2009

5、《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11

6、《住宅性能评定标准》(GB/T50362-2005)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9、《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2009

1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0

1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2010

15、《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2011

推荐户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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