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076931 上传时间:2023-07-0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docx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

消防管理制度全套

1.目的: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

3.适用岗位:

本公司各部门。

4.分发部门:

厂办、生产管理科、工会、人事科、消安科、保卫科、设动车间、储运科、后勤、原料车间、制剂车间、QA、QC、环保科。

5.程序:

5.1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编制并实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3被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4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5.6各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5.7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让施工单位施工。

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8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更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备案。

5.9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10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11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火灾报警、接警操作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其他有必要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

5.12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1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标准。

5.14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单位动火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1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区域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16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5.17单位内实施停电、停水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工作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18单位内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19单位内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5.20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21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22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防毒面具,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5.23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5.24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5.2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26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学校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5.27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5.28防火巡查应当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29具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防火检查,其他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场所及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30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3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5.3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主管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单位消防主管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责任部门、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无法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产停业整改。

5.3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主管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5.34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5.35对公安消防机构、集团公司安保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按要求回复。

5.36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37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5.38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39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各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5.40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5.41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5.4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5.43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5.4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5.45非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5.46集团公司安保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开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的单位,按集团《安全保卫警告规定》进行处理。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