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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效益发挥,根据《省实施水法办法》、《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用水,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经济的基础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村组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根据每个乡(镇)的人饮工程供水规模和人口,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二)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农村供水水价,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水价格市场管理并监督执行。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运行管理费、维修基金及供水工程建设经费。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县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每个人饮工程有1-2名公益性事业岗位。

(七)县疾控中心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的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网络。

(八)生态环境局银河分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划分、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九)县供电公司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县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落实优惠电价政策,提供电力保障。

(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责任划分履行好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并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落实资金和人员,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饮水工程一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

规模较大的饮水工程由所在乡(镇)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站直接经营管理,对供水规模和收益小、零星分散的集中工程,按“以大带小、中小结合”的方式,分片分区统筹管理。

对单村小型集中工程,采取委托、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管理,并签定租赁(或承包)合同,依照合同管理,明确管护内容、水费征收、管护制度、水费提留数额等。

水源和水厂、供水主管线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护,进村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护,入户设施由用水户管理。

小电井和集雨场窖等分散工程,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农户管护。

第六条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站,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工程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进村的主、支管道由受益村、组负责管护。

因管理不善,主、支管道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社及农户自行承担。

户外管道的工程维修及检修,由管理单位组织用水户义务投工,共同维修排除障碍,保证通水。

由政府补助或群众自建的进户工程由各用水户自己维修,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七条受益区要根据供水规模的大小,以村、组为单位建立农村供水工程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并根据实际确定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水,维护和协助收缴水费。

第八条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县财政每年列支105万元,(由于我县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少,运行维护费用高,按照集中供水人口31500人每人每年补助33.5元计提)根据每个乡(镇)的人饮工程供水规模和人口,给予一定的运行管理费补助,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其中:

元城镇10万元、城壕镇10万元、南梁镇10万元、悦乐镇8万元、五蛟镇8万元、上里塬乡10万元、紫坊乡10万元、白马乡10万元、王咀子8万元(王咀子乡境内有井子塬、刘家庙、宪塬三处集中供水工程,覆盖5个行政村,牵扯农户多,管线长,维护难度较大,建议给予运行管理补助15万元)、乔川乡8万元、怀安乡5万元、林镇乡2万元、山庄乡2万元、乔河乡2万元、柔远镇2万元。

第九条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要求新增的用水户,经管理单位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由管理单位负责放线、安装通水。

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经乡(镇)水管单位同意,并缴纳改建费用后,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搭接、改变供水设施。

第十条管理单位依据《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标准为:

(一)泵站、水厂区,包括进水闸(拦污栅)、泵房建筑物以及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范围,为上述工程设施外边线以外2-10米。

保护范围为5-20米。

(二)水源工程:

集中取水的水源工程,管理范围为取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外边线以外25-30米。

保护范围为50-200米。

集中取水的水源工程(如在沟道取水),以水源为中心,管理范围上游1000米,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50-100米。

保护范围上游100-3000米,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150-1000米。

河道取水的引水廊道以建筑物的外边线为界,管理范围上游100米,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50-200米。

保护范围上游10-20千米,下游5-10千米,左右两侧各为500-1000米。

(三)管道:

地埋管道:

管理范围为地埋管道开挖线向外2-5米,保护范围3-8米。

必要时在管线顶部埋设界桩或标志。

敞露管道:

平坦地面部分,按管道外支墩边线向外计,管理范围2-5米。

保护范围5-10米。

(四)凡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沉淀池、净化池、加药池、净化站等管理范围自围墙边线以外2-5米。

(五)单个的水塔、水池等管理范围为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5米,保护范围5-8米。

(六)观测点、检查井、闸阀等小型建筑物和供水点周围可根据需要,划定适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七)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1-5米划定,必要时划定3-5米保护范围。

(八)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划定2-5米的保护范围。

(九)地埋电缆、光缆等由地面积中心线向外两侧各2-5米保护范围。

(十)工程附近的管理房,值守房及生活区(含为管理人员生活划定的生产基地)等,其管理范围按区域以外1-2米确定。

必要时可划定2-5米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建渔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

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有害垃圾的堆放和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用水达到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和村组或用户签订管护协议。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谁违章谁拆除。

第十三条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饮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由主管部门的进行查处,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章供水管理和水费计收

第十四条各乡(镇)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工程供水为有偿服务,按照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的原则,主要保障城乡人畜生活用水。

第十五条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户,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用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经催缴无效,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或用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拆除水表,停止供水。

第十八条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停止供水时,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前向用户通知,并说明情况。

(一)管理单位维修供水设备、管道、改线施工的。

(二)因停电、管道断裂停水的。

(三)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

第二十条用户外出或其它原因,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可以暂停供水。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核算,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计收的水费90%用于该工程的运行管理费、水电费;提取水费收入的10%,纳入维修基金,设立专户,用于工程维护和设备更新。

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采用收支两条线,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达到以水养水。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出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章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县财政每年列支80万元维修养护基金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及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除县城以外供水人口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二十七条县水务局会同各乡(镇)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护、管理和基金筹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在县水务局建立专门账户,落实专人管理;并建立维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

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

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基金。

第三十条维修基金的申报

1.工程管理单位维修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基金;维修费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责,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2.申报所需资料包括维修实施方案、用款申请和计划。

3.申报程序。

工程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在乡(镇)水利工作站、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农口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维修基金的使用

1.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各工程管理单位在实施维修之前,应报县水务局核实同意。

2.按程序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维修基金。

第三十二条资金的划拨。

经核实同意的维修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报帐申请表、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县水务局、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应急情况处理。

对应急维修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以电话或口头向县水务局报告,由县水务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实施先行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四条加强监督、审计工作。

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10月集中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并于每年11月将上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县政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相关职责。

1.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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