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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3.1.1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

5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1.2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1.3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

6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3.2.2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73.2.2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沉降监测点位移监视~点等级测站高差中误差坐标中误差主要适用范围(mm)(mm)

特等0.050.3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

一等O.151.0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重要的基坑

二等0.53.0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般的基坑

三等1.510.0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照变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

四等3.020.0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

注:

1沉降监测点lJ!

~站高差中误差:

对水准测量,为其lJ!

~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2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

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

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1/J2倍。

 

3.3技术设计与实施

3.3.1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息的使用要求。

3.3.2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建筑类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施工计划以及测区条件等编写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任务要求。

2待测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及其结构类型、岩士工程条件、9建筑规模、所在位置、所处工程阶段等。

3已有变形测量成果资料及其分析。

4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5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精度等级。

6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7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方案,包括标石与标志型式、埋设方式、点位分布及数量等。

8ß1~频率及观测周期。

9变形预警值及预警方式。

10仪器设备及其检校要求。

11观测作业及数据处理方法要求。

12提交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

13成果质量检验方式。

14相关附图、附表等。

3.3.3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及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规定。

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应稳固。

3.3.4建筑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系统等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3作业时,仪器设备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

3.3.5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确定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进行观测。

变形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的工程安全等级、变形10类型、变形特征、变形量、变形速率、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外界因素影响等情况确定。

3.3.6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首期(即零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测量。

当相应两次观测数据的较差不大于极限误差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变形测量的初始值,否则应立即进行重测。

3.3.7各期变形测量应在短时间内完成。

对不同期测量,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仪器设备。

对于特等和一等变形观测,尚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并在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

3.3.8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存储;同时应进行现场巡视,并应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度、气象和周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3.3.9当某期变形测量作业中,出现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并应及时通报项目委托方。

3.3.10当按任务要求或项目技术设计,变形测量作业将要终止时,若变形尚未达到稳定状态,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并应在项目技术报告中明确说明。

3.3.11各期变形测量应进行数据整理和成果质量检查。

最终项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

5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植围以外且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宜避开高压线。

5.1.2基准点应埋设标石或标志,且应在埋设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进行变形测量。

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7d

5.1.3基准点应每期检测、定期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复测周期应视其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2月复测次,施工结束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次。

2当某期检测发现基准点有可能变动时,应立即进行复测。

3当某期变形测量中多数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立即进行复测。

4复测后,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

5.1.4基准点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

当需同时测定建筑的沉降和位移或三维变形时,宜设置同时满足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布设要求的基准点。

5.1.5当基准点与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进行作业的地方,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2每期变形测量作业开始时,应先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5.1.6基准点测量及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联测的精度等级,对四等变形测量,应采用三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对其他等级变形测量,不应低于所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等级。

5.2沉降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2.1沉降观测应设置沉降基准点。

特等、一等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个;其他等级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个。

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

5.2.2沉降基准点的点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枝、水惊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密集建筑区内,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基础最大深度的倍。

3二等、三等和四等沉降观测,基准点可选择在满足前款距离要求的其他稳固的建筑上。

4对地铁、高架桥等大型工程,以及大范围建设区域等长期变形测量工程,宜埋设~3个基岩标作为基准点。

5.2.3沉降工作基点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之间宜便于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联测。

2当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联测时,相关各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宜相近。

3当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工作基点宜与沉降监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lOmm。

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在不同高程面上设置上下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5.2.4沉降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冻土地36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O.5m以下。

根据点位所在位置的地质条件,可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

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

2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

5.2.5沉降基准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

对兰等或四等沉降观测的基准点观测,当不便采用水准测量时,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5.3位移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3.1位移观测基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水平位移观测、基坑监测或边坡监测,应设置位移基准点。

基准点数对特等和→等不应少于个,对其他等级不应少个。

当采用视准线法和小角度法时,当不便设置基准点时,可选择稳定的方向标志作为方向基准。

2对风振变形观测、日照变形观测或结构健康监测,应设置满足三维测量要求的基准点。

基准点数不应少于个。

3对倾斜观测、挠度观测、收敛变形观测或裂缝观测,可不设置位移基准点。

5.3.2根据位移观测现场作业的需要,可设置若干位移工作基点。

位移工作基点应与位移基准点进行组网和联测。

5.3.3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的位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便于埋设标石或建造观测墩。

2应便于安置仪器设备。

3应便于观测人员作业。

4若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方法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4.6.条的规定。

5.3.4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的型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特等和一等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应建造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

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误差不应超过O.lmm

2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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