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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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完整版
编号:
TQC/K955
某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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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推进“阳光招生工程”制度化,完善招生监察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招生工作各项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招生监察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树立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本科、硕士、博士及学校所有的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招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和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挂靠校纪委(监察室),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接受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依法对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条、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及简章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按照招生工作要求,完成招生任务,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监察事项
第一节、对招生命题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命题工作,加大对招生命题过程中的试卷命题、试卷制作、试卷保管、试卷保密环节的监督力度,确保招生命题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参与招生命题工作的任课教师,若所任课程与命题课程一致时,必须停止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答疑以及进行的专门集中辅导。
命题课程的辅导或补习教师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年试卷命题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招生命题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自接受命题任务起,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命题信息、试题内容和命题范围。
第十七条、招生管理部门要对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和命题教师进行招生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同时与命题教师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对专升本招生命题教师采用隔离保密制度,确保试卷保密工作。
在专升本试卷命题、制作过程中,招生主管部门要尽量减少接触试题的人员和环节。
在试卷制作完成后,实行密封保管和存放,做好试卷制作后的交接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对博士、硕士招生命题教师按照“谁出题、谁负责”的原则,由命题教师在命题试卷密封袋上签字,密封后交研究生学院签收存保密柜,考试前由研究生学院与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将密封试题取出,并采取隔离保密办法,进行印制、装订、检查。
第二节、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考试工作,加大对招生考试过程中的试卷领取、试卷分发、考风考纪、考卷收回、考卷保管环节的监督力度,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督促、协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考试,加强考场秩序管理,严格考风考纪,杜绝作弊行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利益。
第二十二条、初试试卷的接收、存放和保管,由校办公室保密人员、研究生学院负责招生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共同负责清点、交接、密封等手续后存入试卷保密室。
保密室钥匙、密码分开保管,进出试卷保密室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三节、对招生阅卷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阅卷工作,实行阅卷现场封闭式管理。
在阅卷过程中协助招生管理部门维护好阅卷工作纪律,保证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在试卷阅卷工作完成后,监督
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阅卷登分工作。
阅卷登分应实行"双人双录、复录复核",确保阅卷登分准确无误。
阅卷登分成绩单应由阅卷登分人签名,招生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交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一份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阅卷登分完成后,对考生试卷应及时封存保管,以备学生复查成绩。
在复查成绩时,应由封存保管时的有关人员参与,共同复查质疑考生成绩。
第四节、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一本、二本、三本、专升本招生的录取名单,保送生的录取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考试院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部门复核,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方可上载或上报。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研究生能否通过复试,进入拟录取名单,应由所在学科专家组共同研究决定,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将考生复试成绩和录取结果报校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备案,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学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招生管理部门应为招生监察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于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五章制度和要求
第三十条、招生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认真做好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行现场办公制度。
招生工作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要进驻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参加会议制度。
在招生工作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录取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三十三条、实行回避制度。
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或招生监察工作。
招生命题教师中有直系亲属报考所命题专业考生者,应主动向院部及招生管理部门领导汇报,并不再承担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专业的命题、校对、阅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各类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招生工作委员会报告。
招生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常务副主任和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请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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