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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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篇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

保障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XX〕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XX〕8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綦江区、大足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潼南

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

凡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享受城市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享受农村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标准从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9月26日印发

篇二:

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XX年10月28日06时07分

市民政局

按:

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XX〕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XX〕83号)。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民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条主线,着力完善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救助水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截止9月底,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30.28万户57.96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6.11%,月人均补助185元;农村低保对象55.68万户111.26万人,占农业人口的4.78%,月人均补助93元。

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情况

市政府决定,从20XX年10月1日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

万州区、黔

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

调整后,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

三、城市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进行测算,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

食品消费支出按每日摄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应食物摄入量和市场平均价格测算确定,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测算确定。

四、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今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9倍以内确定。

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8倍以内确定。

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7倍以内确定。

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

1.6倍以内确定。

20XX年及以后,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5倍以内确定。

五、怎样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从20XX年起,我市将在每年10月,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六、怎样防止低保政策执行走样

(一)加强政策宣传。

在继续组织开展好10月份社会救助集中宣传月活动的同时,全面推行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公示到户制度,把主要低保政策、辖区内全部低保对象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印制成传单,发放到所有居民家中,让所有群众都知晓政策和低保对象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二)加强规范管理。

更加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流程和动态管理规范,确保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批发放等环节规范运作;对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加强对收入可变性大的低保对象的复核,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

(三)加强监督检查。

将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县领导班子的目标考核和纪检监察的日常监督,采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措施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

同时,市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每年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区县的乡镇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重庆市居民户口的城市和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

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哪里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

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如何申请低保

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有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监护人、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申请;无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户主的名义代为申请。

(四)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有无特殊规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没有特殊规定。

为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残疾人的关爱和照顾,对“三无”人员、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

(五)低保审批有哪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

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月、农村低保在每年集中安排时间受理申请,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定。

特殊情况应及时受理。

2、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3、听证评议

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4、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听证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5、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6、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7、张榜公布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

8、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篇三:

低保渝府发20XX.83号doc

渝府发〔20XX〕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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