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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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
一、判断题
1、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可以予以制裁。
2、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3、法律法规授权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处分,参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4、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5、处分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6、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7、国务院各部门都可以单独制定涉及处分事项的规章。
8、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9、法律和《处分条例》都对处分事项有规定的,应该执行《处分条例》的规定。
10、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11、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13、纪律责任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纪律责任与处分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16、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17、程序保障是指对纪律责任的追究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18、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为违法违纪行为。
19、处分的轻重主要是由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决定的。
20、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的纪律责任,绝对与违法违纪行为的轻重成正比。
21、只要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不一定需要完备。
2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3、降职是行政处分的种类之一。
24、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再被录用。
25、免职以后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26、处分的有效期间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
27、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
28、受撤职处分的,仅是撤销其现任职务,不降低其级别。
29、受记过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30、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31、降级、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32、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应解除处分的制度。
33、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两种不同种类处分,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
3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间之和。
35、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6、违法违纪行为人犯罪有数错,应当分别确定每种违法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再进行合并处理。
37、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同时违法违纪的,属于共同违法违纪。
38、对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必须给予相同的行政处分。
39、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从重处分。
40、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免予处分。
41、单位违法违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
42、单位违法违纪的纪律责任承担人只能是单位领导班子集体。
43、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不论主刑或附加刑,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44、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可以不予开除处分。
45、撤职的处分期限为26个月。
46、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免予开除处分。
×
47、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48、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9、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50、公务员处分的调查程序中,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51、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2、非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53、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5、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6、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7、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58、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9、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0、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1、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3、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4、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5、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66、在工作时间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7、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8、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口头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69、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70、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不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7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72、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传染病传播流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7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4、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5、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76、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7、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78、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
79、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80、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1、组织参加罢工,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2、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4、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5、程序违法都会导致处分决定的撤销。
86、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7、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8、对扶贫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9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9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92、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3、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9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5、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6、公务员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97、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被处分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98、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撤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
99、超越职权,是指处分决定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100、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在作出撤销处分决定的同时,还应当自己重新作出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01、处分不当,主要是指原处分决定量纪畸轻或者畸重,显失公正。
102、没收,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
103、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104、介绍贿赂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行贿人和作为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进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105、旷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日期是。
A、2006年5月1日B、2007年6月1日
C、2007年7月1日D、2008年6月1日
2、纪律责任是。
A、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规范
B、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C、行政机关公务员所应承担的职责
D、违法违纪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
A、只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B、只能是行政机关
C、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D、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4、可以设定处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
A、行政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C、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D、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5、能够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部门规章的只能是。
A、国务院所有部门 B、国务院人事部门
C、国务院监察机关 D、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国务院人事部门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适用主体是。
A、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B、行政机关公务员
C、所有国家机关的公务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