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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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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审批事项

 

  篇一:

行政审批事项汇编

  目录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三、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操作规范

  四、因特殊情况非消防需要通过消防设施供水审批操作规范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六、拆迁延期证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七、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操作规范

  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审批操作规范

  十、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十一、因进行设备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审批操作规范十二、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增加计划用水量的同意审批操作规范

  十三、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十四、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十五、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十六、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十八、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十九、南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操作规范二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或方案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二十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审批)审批操作规范

  二十二、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审批操作规范二十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操作规范二十四、建设工程招标事项(含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核发中标通知书等)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二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二十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二十七、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二十八、建筑业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年审审批操作规范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

  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需提供申请材料: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书》

  (三)、开工申请报告

  (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

  (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

  (六)、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凭证

  (七)、项目资金证明

  (八)、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篇二:

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工程

  篇三:

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一、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的定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审批的种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

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  

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

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审批的功能

  一是配置资源。

二是控制风险。

三是维护秩序。

四是证明信誉。

  行政审批管理行为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

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

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

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

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

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

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

  行为。

其特征主要有:

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⑤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

  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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