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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民法

認識民法

1、教學主題:

認識民法

2、教學理念:

藉由生活的難題的活動瞭解民法與人民日常的私生活息息相關,並透過誰是大贏家的遊戲分辨民法與刑法的不同。

3、學科領域:

社會科、人權教育

4、授課時數:

2節

5、適用對象:

8-9年級

6、教學目標:

1.能體會民法對日常社會生活的重要性。

2.能了解民法的功能與特色。

3.能瞭解民法與刑法的不同。

7、能力指標

1.社會科

6-3-3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6-4-3說明司法系統基本運作程序與原則。

6-4-4舉例說明各種權利(如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財產權、生存權、自由權、機會均等權、環境權及公民權等)之間可能發生的衝突。

2.人權教育

1-4-3瞭解法律、制度對人權保障的意義。

6-3-3

8、教學流程

(1)第一、二節課(90分鐘)

【活動一】生活的難題

第一節課(45分鐘)

1、教學重點:

民法對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功能與特色(請參考補充資料)

2、教學準備:

教師請先參考『補充資料

(1)』,掌握教學重點,影印『學習單

(1)』和『學習單

(2)』給學生。

3、觀察與說明:

教師讓學生閱讀『學習單

(1)』上的故事,說明故事大意。

4、角色扮演:

1.教師讓學生分4組,請各組選一個故事演出。

2.教師讓學生討論並分配角色。

第二節課(45分鐘)

3.教師應限制演出的時間每組約3-5分鐘。

4.每組演完後,教師給所有組別的學生3-5分鐘分組討論:

如果他們遇到相同的問題,他們要如何解決。

5.討論後再抽1-2組上台報告,或即興演出討論的內容。

5、教師歸納與統整:

請參考『補充資料

(1)』

(2)第三節課(45分鐘)

【活動二】誰是大贏家

1、教學重點:

民法與其他法律(如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區別。

2、教學準備:

影印『學習單(3)』給學生。

3、教師講解補充說明民法與其他法律的區別:

教師請參考『補充資料

(2)』和『補充資料(3)』

4、遊戲說明:

教師說明學習單上的遊戲規則,並請學生守秩序。

5、遊戲進行:

教師可自行準備題目或參考『補充資料(3)』,教師念完題目後三秒鐘內請學生用手勢作答。

太慢或答錯者立刻淘汰,直到剩下5位同學為止。

教師讓同學魏優勝者鼓勵或給予其他獎勵。

6、教師歸納與統整:

請參考『補充資料

(2)』

9、評量方式

(1)紙筆測驗:

教師請影印自我評量或教師自出考卷。

(2)繳交批閱學習單。

(3)以學生的戲劇演出作為評量。

10、配合學習單

(1)學習單

(1)配合【活動一】

生活的難題

請讀我

下面有四個故事,請同學們看完後分組演戲,各組挑選下列的一個故事編成劇本並演出,並依法我國法律的規定為他們解決紛爭和問題。

劇本請寫在下面『我們的劇本』的學習單中。

(一)他們可以這樣做嗎?

就讀民法國中二年級智班的小強向同學治明借了1000元,並承諾3天內還錢,但是過了10天小強還是沒有還治明錢,治明催討,小強表示沒錢還,兩人因此吵架,治明很生氣就說:

「如果後天再不還我,連帶利息你要還我1500元。

」小強聽了也很生氣:

「你放高利貸啊!

真不夠朋友,我們絕交。

」治明也很生氣就說:

「絕交就絕交,但錢還是要還,如果你不還,你留在我這裡的自行車就不還你了,用來抵債。

」小強和治明吵的不可開交,小董和小剛聽到他們吵架的過程,他們納悶著小強和治明可以這樣做嗎?

(二)可以退車還錢嗎?

小強看到小剛的哥哥騎摩托車很拉風,他也很想有一台摩托車,可是小強想父母一定不肯買給他,於是他就將父母存在郵局戶頭裡的教育基金存款50000元提出來,到『來來車行』買了一台125的摩托車,小強把摩托車寄放在小剛家,有天他偷騎車時,被警察臨檢,發現它沒有駕照,就通知小強的父母前來處理,小強的父母很生氣,罰小強禁足一個禮拜,並扣他零用錢。

他們把摩托車拿去要還給車行老闆並要求退錢,但老闆說不行。

(三)他們的婚姻無效嗎?

小剛的哥哥信邦(22歲)與大學同班同學的小芳(22歲)陷入熱戀,想要結婚,但雙方的父母反對他們在就學階段結婚,於是兩人從大學中輟,私奔至高雄,有天晚上他們就在愛河旁私訂終身,信邦與小芳兩人以愛河為憑簽下結婚證書,他們拿著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戶政事務所的人卻說他們婚姻無效不能登記。

(四)小董可以繼承遺產嗎?

從小到大小董一直與媽媽相依為命,但最近卻有一個名叫「張文聰」的人出面說他是小董的親身父親並要他認祖歸宗,媽媽說那個人真的是他的爸爸,而且是個有錢人,以前因為祖父反對所以他們無法結婚,但是分手時媽媽已經懷了「小董」,小董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叢以前到現在都是爸爸負擔的,小董很驚訝,有天爸爸開車載他要去辦認領手續,途中出了車禍爸爸命上車輪下,而小董只受了輕傷,爸爸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但是喪禮時爸爸的現任的太太卻說小董不能繼承遺產。

(2)學習單

(2)配合【活動一】

 

組員姓名與座號:

劇名:

劇中的工作分配與角色分配:

劇本對白:

(3)學習單(3)配合【活動二】

請讀我

請專心聽老師對民法的介紹與上一節課問題的講解,並請在下列的筆記欄中記下重點,等一下要玩一個誰是大贏家的遊戲。

遊戲規則說明

1、請專心聽老師的敘述,如果此問題應依照民法的規定處理者請同學們用雙手打○;若應依照民法以外其他的法律(如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來解決者請打X。

2、三秒內須作答,太慢或答錯者就立刻淘汰,直到最後剩下5位為止,此5位同學即是今天的大贏家。

筆記:

心得感想

(4)自我評量

自我評量

1、是非題:

每題8分

下列應依照民法的規定來處理的請打○,應依其他法律者請大X

1、房客積欠房東房租。

【】

2、與未婚夫解除婚約。

【】

3、搶走零用錢500元。

【】

4、送到洗衣店的衣服遭到損壞。

【】

5、向同學收保護費。

【】

6、車禍撞傷被他人撞傷,請求損害賠償。

【】

7、虐待養子女,終止收養。

【】

8、遺棄養子女。

【】

9、抄襲別人的文章。

【】

10、出國旅行,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

【】

二、學習態度自我評量:

20分(請誠實回答下列問題並自我評分)

1、這單元你覺得自己是否有認真學習?

 

2、這單元你是否覺得自己有收穫?

3、你是否充分了解本單元的學習目標?

4、請為在這單元中自己的學習態度打分數,最高20分,最低0分:

自我評量解答

一、是非題

1、○2、○3、X4、○5、X6、○7、○8、X9、○10、○

11、補充資料

(2)補充資料

(1)配合【活動一】

*民法簡介*

1、民法的意義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亦即人民與人民之間因日常生活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的關係,如買賣、借貸……等的財產關係,結婚、離婚、父母子女……等的身分關係,所以民法規定的主要內容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然人與法人)、財產關係(債權債務與務權)、身分關係(親屬與繼承),以及權利義務的變動。

民法在性質上為人民生活的基本法,與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2、現行民法的編制與主要內容

我國的現行民法是一成文法,於民國18年至20年間陸續制定並公佈的民法典,如須增加或修改必須透過立法院的三讀審議,並經由總統頒布施行,民法的規定內容主要是仿照德國民法及日本民法的編制,總共分為五篇,依次為總則篇、債篇、務權篇、親屬篇與繼承篇。

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1篇、總則篇:

總則篇為民法各篇共同適用的原則,共分六章,共計152條,內容為:

第1章、『法例』規定法律如何適用,如民法第一條規定某一件民事事件法律無規定時,應依照社會習慣來處理。

第2章、『人』規定行使權利義務的主體是自然人與法人,如未出生的胎兒是不是民法規定的自然人。

第3章、『物』規定行使權利義務的客體,如何種物是不動產,何種物是動產。

第4章、『法律行為』規定法律關係的變動,如未滿20歲的少年的如何行使權利義務。

第5章、『期日及期間』規定權利行使的期日與期間,如年齡的計算是自出生之日起算。

第6章、『消滅時效』規定權利消滅的時效,如債權經過多久未催討,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務。

第2篇、債權篇:

規定債權債務的關係(如買賣、旅遊……等),與國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適用機會最多,債篇條文繁多,約佔民法全部條文的半數。

共分兩章,第一章『通則』規定契約與債權債務關係,從第153條到第345條,第二章『各種之債』,規定24種債的關係,從第346條到第756條。

債篇規定的性質多為任意規定,也就是說,依照契約自由的原則,人民在不違背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決定如何行使,政府或法院的公權力不會加以干涉,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外。

第3篇、物權篇:

主要規定物權(動產或不動產)的種類(如所有權、抵押權等)及其內容,以及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的原則。

物權共計有: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及典權等八種,另外規定「佔有」關係。

共分10章,從第756條到第966條。

第4篇、親屬篇:

主要規定親屬的分類、親等的計算,以及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關係、監護的種類與義務、扶養的順序與內容、家長家屬關係等,共計7章,從第967條到第1137條。

第5篇、繼承篇:

主要規定繼承人及繼承順序,以及遺產繼承的效力、遺產的分割與拋棄、遺囑的種類及效力等,共分3章,從第1138條到第1225條。

3、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法律性質為規定人民日常生活權利義務的私法,主要規定財產(租賃、贈與….等)與身分(訂婚、收養……等)事項,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無關,原則上除非人民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人民在不違背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如何行使,政府或法院的公權力不會任意加以干涉,但若有濫用親權如虐待子女等情形法院仍可以干涉,如剝奪父母的親權等。

《本文摘自施啟揚『民法總則』頁1-10》

*他們可以這樣做嗎?

法律問題參考答案*

5、借錢還錢:

小強向同學治明借了1000元,依照民法的規定應該依照當初約定的時間還錢。

<民法第478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的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6、借錢的利息:

治明不能要求小強連帶利息還1500元,因為超過每年20﹪的法定利率。

<民法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7、不能任意留置物品抵債:

治明應將自行車還給小強,因為借錢與借車是不同的債務,如任意留置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的侵占罪。

<民法第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軍借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戶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可以退車還錢嗎?

法律問題參考答案*

小強的父母可以要求退車還錢:

因為小強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買摩托車應先得到法定代理人(小強的父母)的同意,但是車行老闆未得到小強父母的同意,就將車賣給小強,他必須負擔小強父母不同意的要求退車還錢的風險。

<民法的規定>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第76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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