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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培训第二期培训资料完整

【公司债审核:

李洪涛】

1、证监会大力发展公司债的举措

(1)优化证监会部外征询意见:

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就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意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要征求发改委意见)

(2)优化证监会内部征询意见:

上市部已不对公司债券出具日常监管函,这点区别于股权再融资。

(3)优化审核流程:

较增发股票相比,公司债券审核流程取消见面会环节。

2、当前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2011年共否决5家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申请。

2012年以来共发行61家,融资821.5亿元。

截至2012年6月14日,在审企业共34家,计划发行总额615.6亿元;已过会未发行企业25家,计划发行总额491.6亿元。

3、公司债券发行监管

债券发行审核监管重点是产品设计和偿债能力,即主要关注现金流量,和发行主体未来报表盈利情况关联不大。

即使企业未来亏损,但只要剔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或有费用和损失等因素,公司仍然有稳定现金流,可以按期兑付即可。

2011年被否5家的原因归结为:

(1)报告期财务状况差,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发行公司债将增加申请人财务费用,未来偿债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比如,申请人的担保人为其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同时为A公司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其控股股东无对外担保;(3)担保人担保能力问题。

比如担保人为控股型公司,201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09亿元,2011年一季度仅为-0.22亿元。

担保人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取决于子公司未来盈利及分红情况。

4、审核中明确的问题

李洪涛说他本人看了网上流传的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

关于公司债的部分审核问题,大家的理解有误,本次培训再次重申,具体如下:

(1)财务指标适用解释

年均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指账面价值;净资产额指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最近一期指公开信息披露的最近一期,可以未经审计。

(2)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的问题

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影响公司债券的发行,没有3年连续盈利要求。

(3)B股也可以发公司债

(4)控股股东担保问题

不是说控股股东不能作为担保方,而是强调控股股东须有担保能力。

比如有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控股权外,自身没有其他业务来源,这样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就不行。

(5)关于重组公司发行公司债问题

重组公司在重组前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必须在重组完成后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能申请公开发债。

但是如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重组公司可以按照模拟合并报表口径来计算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条件。

5、未来发展展望

鼓励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

创新发行模式,上市公司主板非公开债势在必行。

【主板非财务问题审核:

段涛】

1、前言

明确律师、会计师责任边界;淡化监管机构对企业盈利能力判断,但保荐机构仍需履行对企业盈利能力判断的职责。

2、独立性

推动整体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近年来审核趋严。

同业不竞争不能成为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审核理念认为只要是相同、相似业务,就存在(潜在)商业机会的竞争。

发行人直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上下游资产业务必须整合进来,但可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旁系亲属的情况,要从资产来源,业务/客户渠道的重合性等来进行判断。

重要性不大、历史上业务有关联,但因为各种原因确实不能立即纳入上市主体的,可以酌情不纳入。

(2)关联交易

要求资产完整实际上是从根本上截断关联交易的发生。

关注转出资产与发行人业务的密切性。

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3、信息披露

(1)风险因素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描述。

不要抄袭同行业上市公司风险因素披露,不要千篇一律。

(2)风险因素披露应遵循公平向投资者披露的原则。

与企业投资价值相关的信息必须公平披露,招股书预披露后,向投资者非公开推介不得超过招股书披露的范围。

招股书中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在询价过程中披露。

(3)风险披露要充分、准确,不要选择性披露。

不能披露了风险又披露了措施,最后把风险反而披露成了公司的优势。

(4)披露业绩下滑风险要定量分析,不能只是简单的定性分析。

(5)按照风险重要性原则排序,不能把最重要的风险放在最后面披露。

(6)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

(7)关于诉讼,本诉和反诉均须披露。

(8)关于数据引用,不要为了证明自己是行业第一或者细分行业龙头而编撰数据,向商业机构买报告然后进行披露。

(9)关联方关联交易调查要充分。

发行人异常交易不管是否认定为关联方交易都要严格核查。

(10)历史沿革中,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需省级政府确认,国企改制有瑕疵的省级国资部门确认。

(11)同行业比较,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不要选择性比较。

审核中发现有些发行人选择同行业比较时倾向业绩较差的同行,以凸显自身业绩优秀。

无同行业可比的,不需要比较,说明即可。

(12)前瞻性信息。

鉴于未来资本投入、效益目标等前瞻性信息对投资者判断尤为重要,建议适当性披露,鼓励披露,但要充分提示投资者该等信息都是预测信息。

现在普遍存在怕承担责任而采取不披露的状况。

(13)募投项目要符合公司实际,不要编造项目。

募投项目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无比例限制。

(14)突击入股。

本来不是审核重点,但是顾忌投资者感受,要求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申报前1年低价入股,关注入股股东的适格性。

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减持找人代持的情况。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系。

建议在发行保荐书中详细披露,包括与发行人股东的关系(包括业务关系),不要让人质疑。

(16)招股说明书摘要要严格按照格式准则编写,要言简意赅,不要篇幅过长。

不要出现与招股书内容不一致或者招股书未披露却在招股书摘要中披露的情况。

4、其他问题

(1)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

发行人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只要处置、取得合法合规即正常审核,不会构成发行障碍。

(2)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关注最近三年。

审核关注管理层、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证监会去美国、加拿大等国调研发现,对管理层、实际控制人有无重大违法行为考察期限至少是10年。

证监会下一步将研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犯罪问题。

5、保荐机构应做好的工作

一是改制辅导工作;二是强化责任意识。

申报材料之日起就要对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主板财务问题审核:

常军胜】

1、2006年以来IPO审核整体状况

2006年以来231家公司被否,涉及财务审核的约占一半;撤回企业共292家超过被否企业(共231家);平均审结通过率为66.77%。

企业撤回,多数是因为业绩大幅下滑,也有部分是无法回答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质疑。

说明保荐机构在第一次把关时不够严格,博弈和闯关心理严重

企业被否原因之一是财务数据可靠性。

具体体现在盈利能力大幅高于同行或毛利率趋势与同行背离;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不合理;报告期存货大幅增加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盈利质量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净利润。

被否原因之二持续盈利能力差。

表现在:

(1)公司业务模式不成熟。

比如公司开拓新盈利模式,但该新模式尚在萌芽期,看不清未来趋势而被否;

(2)主要产品销售收入下滑;(3)行业政策环境或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比如搬迁,主要生产设施有拆迁计划,但目前尚未实施,可能会对上市构成障碍;分厂生产设施有拆迁计划,对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的,不会对上市构成重大障碍;老厂生产设施要拆迁,但新厂区已建成,有充分论证,只要在申报材料中做风险揭示即可,不会影响上市;(4)公司核心技术及对外销售存在依赖。

常军胜强调:

未来将逐步淡化盈利能力判断,放松行政管制。

客户集中、行业波动等均可以风险揭示取代盈利能力判断。

风险披露越深刻全面充分具体,通过审核的可能性越高。

在审核中不担心业绩波动的公司,反而是非常担心报告期内高成长的公司。

利润下滑如果是因为行业周期影响,并且不致于因此不能满足发行条件的,均不会因为利润下滑的原因而被否。

案例:

有一家公司,行业业绩整体下滑,但该公司通过一笔外贸交易维持了较好的收益,报告期内成长性良好,但被会里质疑该类外贸交易的可持续性,在初审会后被发关注函,后来该公司主动申请撤回。

未来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可能放松盈利要求,不再就无形资产占比进行规定。

但是取消发行条件限制必须加强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要到位。

2、进一步提高透明度,约束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根据统计,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上市1年内出现收入变化不大,净利润大幅下滑的情形,在行业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则上市前3年业绩可能含水分,通过调减成本等手段粉饰业绩。

证监会审核核心是业绩无明显操纵迹象,只要符合发行条件即可。

审核中基本没有因为盈利低而提请发审委关注的案例。

关键是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目前,招股书预披露时间提前到审核意见落实完毕,年内将争取实现受理即披露。

审核受舆论影响较小。

未来招股书将专节披露薪酬制度,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薪酬委员会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员工薪酬是否与公司的业绩提升存在关联度,薪酬水平在当地有无竞争力等。

招股书中还将增加对投资决策方面的披露。

长远规划,未来发展,投资决策的制度是怎么样的,从源头上减少对募投项目的变更。

影响投资者对价值判断的信息,都应该充分披露,否则就是重大遗漏。

有些问题对投资者判断影响不大,但引起监管层疑虑而被要求在反馈意见中要求解释说明的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无需在招股书中披露。

招股书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曾经发现的错误包括:

母子公司交易未抵销;招股书前5大客户与审计报告不吻合;职工个税等代扣代缴税项放入了上市公司报表。

3、进一步加强对粉饰业绩、利润操纵行为的监管

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

如果改变以前适用的不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后即使导致利润提高也是允许的。

(关键是要更适当,而非一定要调整后降利润才叫符合谨慎性)

申报期外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并且在报告期内一直使用改变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允许的。

因为经过了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这些政策、估计的稳健性已经得到实践的验证。

4、其他

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下,保荐机构的风险在加大,要进一步加强内控。

问核表内将增加部分14号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内容。

增加对发行人会计师的问核。

明确除了商业银行及房地产行业外,其他行业上市(包括生活服务类、会展业)均不再存在限制。

对于餐饮行业也不存在高端和大众化的定位差异,在申请IPO的时候具有公平的机会,但要求发行人内控严格,规范运作,招股书披露内容应涵盖经营模式、市场定位、食品安全、人员流动性、采购、收款等各方面,可以打破招股书现有的格式的安排,个性化确定招股书布局。

 

【新股询价和申购业务自律管理工作:

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部副主任陆华】

1、询价对象基本构成

常规类: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QFII:

推荐类:

私募基金、实业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大型国企金融资产运营公司、地方政府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综合性投资公司、常规类询价对象所属不具备常规类配售对象备案条件的产品(基金公司1对1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理财计划)。

2、推荐类询价对象备案

推荐标准确定:

协会原则要求,主承销商量化指标

推荐名单的报备:

逐单报备,招股意向书刊登前1个工作日,数量20(机构)+10(个人),大盘40+10。

每个询价对象仅指定1个配售对象。

变更报备:

随时。

主承销商督导责任:

培训、展业管理。

推荐类询价对象违规行为是常规类询价对象的40倍。

3、2011年新股询价和申购业务情况

信托、财务公司打新专业户;保险公司选择性强、趋同性强;QFII基本消失。

新股申购:

参与询价机构越多,定价越高,破发率越高。

4、《实施细则》与工作通知内容简介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是一级债基和集合信托产品被禁止参与新股网下业务。

主承销商新股销售任务将更艰巨,资本市场部力量亟需加强。

私募打新将寻找新的寄生平台,比如证券公司小集合、基金公司一对多、有限合伙制企业等。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韩卓】

1、关于非公开发行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

关于是上发审委还是并购重组委,这次韩卓给出了4种区分方法:

(1)收购资产方式

现金募集资金再收购资产的,一律属于非公开。

法律依据:

重组办法第2条第二款。

例外:

重组办法第42条,避免利用过桥贷款以规避重大资产重组【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2)资产规模

是否触发总资产/净资产/收入超过50%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果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则仍属于非公开发行,由发审委审核。

(3)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为独立第三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关联方除外的第三方均为独立第三方,即比如二股东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均作为重大资产重组。

法律依据重组办法第41条第二款。

例外:

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非上市公司A80%股份,甲乙持有剩余20%,上市公司拟向其控股股东收购A80%股份,甲乙也要求出售剩余20%股份给上市公司,由于A股权金额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为方便当事人,按非公开发行处理,由发审会审核。

(4)是否搭配现金

法律依据重组办法第43条。

配套资金《=25%上并购重组委。

计算25%的口径是:

比如股权认购75亿,现金25亿,那么(75+25)/4,如果未超过25%【小于等于】,就上并购重组委。

如果配套资金超过25%,由发行部审核,但适用的法律依据尚在研究中。

(会里自己也搞不清楚)

2、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募集不超过25%现金的定价方式

精彩的在这里:

重大资产重组定价分2次进行,重组部分按照评估定价不打折,重组发行对象不超过10个;募集配套资金部分进行询价的,价格可以打折,发行对象不超过10个。

即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募集现金,发行价格有2个,发行对象总共不超过20个。

3、关于非公开发行调价问题

理念上证监会并不支持调价。

如果是定价发行的不准调价,只有询价发行的才可以调价。

发审会后不允许调价。

发审会前申请调价的,在董事会后2个交易日内申请暂停审核。

发审会通过后,股东大会决议一年有效期过期,不允许重新定价。

4、发行方案变动致使底价变动

法律依据: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16条。

发行对象、数量、价格、定价方式发生变动的即为发行方案变动,需要重新定价。

如果募集资金金额变动,综合考虑变动原因,可以不认定为发行方案变动。

5、非公开发行询价发行注意事项

询价价格优先,这是第一原则,其他优先原则券商自定。

报价前至少给2个工作日,报价期间须为连续半日,不得中断。

见证律师必须为发行人律师,券商律师见证无效。

券商管理的集合理财产品、定向理财产品、专项理财产品均视为1个认购对象。

券商自有资金账户与管理的理财账户为2个认购对象。

将严惩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6、再融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1)同业竞争

解决同业竞争并不是再融资的发行条件,但是公开发行必须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非公开发行可以容忍不严重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影响独立性,价格公允、程序合法,不会影响再融资审核。

但是募投项目不能增加新的关联交易对象和关联交易比重。

(3)募投

募投项目属于产能过剩行业须征求发改委意见,即使发行人所属行业不是产能过剩行业。

房地产行业征询国土部意见。

【只要投资产能过剩行业无论自身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均需要要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4)环保核查

环保核查和再融资不挂钩,申报文件不须环保核查证明。

实践中,重污染行业需要提供环保守法证明,但是根据部分券商反应,有的省级环保部门规定如果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必须进行环保核查。

也就是重污染行业再融资可能需要环保核查。

(依据各省环保部门而定)

(5)处罚披露问题

最近5年受到行政处罚必须披露,如果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是否披露需要征询专管员意见(因为交易所监管函出具随意性比较大,涉及问题有重有轻)。

申报时在发行方案中提醒投资者注意。

(6)稽查立案与再融资

正被稽查立案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再融资,但是如果脱胎换骨后的上市公司,即使前身被稽查,重组后仍可进行再融资,不受影响。

(7)关于境外战略投资者问题

境外投资者如果是以发起人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以后上市公司再融资就不属于境外战略投资者,不需要征询商务部同意;如果一开始是以境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上市公司的,那么以后上市公司的每次再融资都是境外战略投资者身份,需要商务部审批。

(这个规定的案例来自生益科技)

(8)现存的几个矛盾

放松行政监管与公司治理的矛盾;提高审批效率与通过审核实现其他目的的矛盾;市场预期与审核透支的矛盾。

【上市公司再融资财务审核:

李志玲】

1、现金分红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7条,再融资公司必须落实。

凡是2010年5月9日以后公告预案的,在预案中须增加上述第7条的规定。

2、财务审核关注问题

(1)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化,需有合理解释。

变化须及时,不能择时。

(2)原则上不鼓励通过股权性融资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

审核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变相补充流动资金,比如: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3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铺底流动资金20%、费用10%、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仅有20%-40%,给审核带来难度。

采用配股方式进行股权融资以及全部向确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锁3年,虽然无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比例限制,但是需要清楚阐述融资必要性。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审核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但是扣除这块,其他资产效益很低,这在审核中会引起关注。

因为上市公司IPO加上再融资不止一次,如果扣除前次募投效益,其他资产效益很低,那么IPO和其他再融资的钱花在了哪里,为什么没有效益或效益非常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对照表填列要规范,没达到就填否,不要用加注取代是/否。

(4)资产评估定价

无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达到50%重大资产比例,保荐机构均须履行保荐义务。

报送申请文件事前核查工作要做好,文件齐备了再申报。

审核中不判断资产未来盈利能力。

审核判断评估参数合理性、资产与现有业务联系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评估对象连续亏损,突然盈利,一定要核查盈利的可持续性、利润构成能否作为盈利预测的依据;利润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反的必须解释原因。

评估时须考虑行业的周期性。

承诺要慎重。

审核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重组后再融资,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基于同一经营环境、资产条件,混淆控股股东重组时的业绩承诺。

本次募投必须能够独立核算。

(5)保荐工作相关建议

发行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须审慎上发审会,可以申请暂缓。

业绩大幅下滑超过已公告的季报、半年报预测的须及时披露最近1期的财务信息或申请暂缓上会。

保荐机构推荐企业要符合再融资发行条件(案例:

收购的资产有重大瑕疵);募集说明书披露不实(案例:

存在环保问题未披露;公司债大股东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重大资产收购涉及海外资产必须进行现场尽职调查(案例:

最初申报未尽调,回答反馈问题时,尽调后几乎推翻了最初申报时的结论);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申报材料原则上比照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的申报要求,须提供盈利预测,收购资金近1年1期数据,1年1期备考利润表等。

【创业板非财务审核:

毕晓颖】

1、主体资格

(1)注册资本

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注册资本均应缴足。

历史出资问题较大、重要性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影响发行条件的,追溯至报告期外。

职务成果出资关注是否存在利用原任职单位职务成果出资。

技术出资比例过高只要有法律依据就可以。

评估虚高致使出资不实的,不能以会计上摊销完毕取代出资不实问题,必须补足不实出资。

改制前出资不实,整体改制时通过净资产评估调账后折股,这是两回事,出资仍认定为不足,须补足。

关于出资不实的审核口径正在征求意见,近期将会出台标准,未出台前仍执行以前培训时规定的标准。

(2)股权清晰

集体股份无偿量化给给人、挂靠集体企业确权问题,如果一切程序合法无须省级政府确认,只有存在瑕疵的集体企业改制需要省级政府确认。

(3)股份代持

90%以上确权即可,不能确权的10%披露即可。

(4)环保问题

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如果无生产经营仅为销售公司等,可以不上环保部。

是否属于重污染,看目录,只要属于目录中大分类的即为重污染行业。

如有疑问,发行人自行征询环保部,不要征询证监会。

跨省重污染行业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由于流程长时间久,为不影响申报时间,部分券商会提前申请环保核查,可能致使环保核查所属期间不能完全覆盖申报期的(比如申报期为最近三年及半年度,环保核查意见覆盖期为最近三年及一季度),不影响申报。

(5)股东与业务发展关系

人为规避,如股东持股比例为4.9%等,为发行人大客户,均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6)所获荣誉、行业分析数据

只披露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商业机构数据不要披露。

竞争对手无公开数据,发行人披露须谨慎。

对竞争对手的定性须谨慎,避免纠纷。

建议不要通过购买商业报告来引用其中数据。

(7)管理架构的有效性

这个不会一刀切,根据公司制约机制、企业文化等综合考量治理有效性。

案例:

家族控制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到30%,所以家族成员均担任董事会成员、并担任董秘、财务总监、总经理等职位,而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这个案例很极端,会导致管理架构有问题,无法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8)实际控制人

关注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不要为了证明自己有实际控制人而盲目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9)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

资金占用在最近1年不得存在,否则就说明内控有问题,因为最近1年肯定已经完成改制,保荐机构、会计师已经进行规范。

(10)五险一金

历史上未缴纳的,披露,无重大处罚即可。

申报前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全部缴纳。

2、独立性

(1)业务独立性

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体系。

刚整合完即申报的,由于无独立运行的历史数据,将会引起监管层关注。

董事、高管脱离原任职单位、发行人业务、资产剥离与其他经营主体时间较短的,无法判断作为独立法人运营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性有瑕疵。

(2)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不仅看竞争还看同业,具体标准正在研究中,主板和创业板标准一致。

(3)关联交易

案例:

历史上有关联交易,占比<10%,差价超过10%不公允,但是不构成发行障碍,只要披露清楚。

案例:

由于无法找到公开第三方价格,为证明公允性而寻找第三方交易,且交易金额极小。

这种做法没有必要。

关联交易比例>30%扔会重点关注,而且要看交易占对方营收的比重。

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及注销的,关于非关联化关注持续性和真实性;关于注销关注是否人为调整。

3、持续盈利和经营能力

单一客户依赖,如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风险会提请发审委关注。

4、其他

创新问题:

披露核心技术,非核心的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可以简化披露或不披露。

风险因素不要写对策,竞争优势要去广告化。

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3次以上将采取监管措施。

不要私自调整申报文件。

【创业板财务审核:

杨郊红】

1、证监会14号文出台意义

提升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是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2、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关联关系核查须充分、全面。

可以填表核查关联关系以免责。

查询董监高涉案档案。

独董等董监高有不良记录,无明确结论不得聘为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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