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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行政工作规则

鲁东大学行政工作规则

鲁大党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鲁东大学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规则》(鲁教办发〔〕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鲁东大学行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校行政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校行政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校行政由下列人员组成:

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行政组成部门的处长、主任。

第六条校行政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领导校行政的全面工作。

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工作。

第七条校行政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校行政全体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校长、校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校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学校办公室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校行政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事项和校长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校行政各部门处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校行政各工作部门受校行政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行政职能

第十二条校行政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建立宏观调控、科学规划、民主参与、依法决策、协调实施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三条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主要运用市场需求、教育法规和必要的行政与质量评估手段,引导和调控学校的运行,调整和优化本科办学结构,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升就业率,实现办学效益的增长。

第十四条加强民主监管,完善依法行政、行业自律、校务公开、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学校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建设统一有序的现代高等学校教育体系。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高等学校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组织、学校事务,妥善处理学校矛盾,大力建设和谐校园、诚信校园,维护校园秩序和校园稳定。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校行政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校行政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学校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本科和研究生的专业设置、招生与就业、教学与管理、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教师的聘任与解聘、学生管理、继续教育与外国留学生教育的管理、投资修建项目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决策事项,以及校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校行政全体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或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校行政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基础性或战略性研究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教学单位的,须先征求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校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建立校行政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

校行政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形式在全校公布,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校行政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校行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校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提请校行政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行政部门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要按照“政事分开、依法行政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制。

对发现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过错等,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校行政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校行政汇报。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校行政要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校行政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修正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教学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校行政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校行政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校行政报告。

要加强学校网站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行政实行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校行政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校行政全体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行政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

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研究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总结和部署校行政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研究需要由校行政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

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出席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校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校行政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三)研究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研究校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酝酿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七)研究其他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议题内容由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列席人员随时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原则上不主动发言。

第三十三条校行政专题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或校长、副校长委托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召集。

专题会议一般一事一议,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部署校行政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需统一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组织实施校行政规定、决定中需要办理的专门事项;

(三)研究处理校行政工作执行、推进、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

(四)研究协调需提交校行政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研究其他需校行政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及书面材料,一般应于会前个工作日送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提出意见,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确定后,会前天由学校办公室向与会人员发出书面通知。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查把关。

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

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主题突出、观点明确、可操作性强,除规划、计划及规范性文本外,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分钟。

第三十五条校行政领导不能出席校行政全体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须向校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校行政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

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校行政专题会议由牵头承办的职能部门或临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由校长签发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签发;校行政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纪要只论述会议确定的事项,一般应在会后个工作日内形成并下发。

第三十七条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校行政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校行政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牵头承办的职能部门或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九条校行政召开的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应通知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主持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出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准请他人代替。

要精简压缩会议,一些工作应尽可能采用网络办公、电话等快捷、节俭的形式进行。

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学校领导在党代会、双代会、学年工作会等综合性会议上的讲话一般控制在个小时左右,在专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分钟。

第四十条校行政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由校长主持,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的会议、庆典;二类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校长助理、各院(部)、行政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的重要工作;三类会议由分管副校长、校长助理主持,行政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行政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一条召开行政一、二类会议,一般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校长确定。

行政机关各部门提请召开行政三类会议,应向校行政报送申请,由学校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一、二类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学校办公室为主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三类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为主组织,学校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事厅等政府部门,通过校行政有关部门商洽在我校召开全国或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交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校行政领导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会议组织部门负责提出接待方案,报校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办公室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章公文审批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向校行政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学校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校行政和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负责指导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业务。

各行政单位需报省、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审批的公文,应当报送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

向校行政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校行政领导有特殊要求、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或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校行政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未经学校办公室受理而直接报送校行政领导的公文,有关领导要转交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校行政领导批示过的公文,应统一交学校办公室转办、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行政单位报送校行政的请示性公文,要保证行文的规范和质量,应使用印有本单位(部门)名称的公函纸,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送校行政有关部门可以协商解决的事项,不必报校行政领导或校行政办公会审批。

各行政单位报送校行政领导或校行政办公会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各行政单位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校行政领导或校行政办公会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校行政报文。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校行政行文请示,应以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的业务主管常设机构的名义行文请示。

第四十七条上报校行政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机要信息科统一登记、备案,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根据校行政领导的分工送请审批。

属校行政审批事项,应先转请主管该事项的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十八条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单位需要请示校行政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

校行政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在个工作日内回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学校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九条校行政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报送校行政领导签批的公文,校行政领导应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条各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的拟以校行政或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提前个工作日送交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处理,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规章以及需要全校各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上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校行政向上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校行政的决定、政策措施和规章;

(四)安排部署校行政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校行政部门和各院(部)的工作做出指示;

(五)答复校行政部门和各院(部)报请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校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五十一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校行政名义编发的公文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副校长签发;

(二)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五十二条精简公文。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学校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校行政名义行文;可以校行政工作部门行文办理的,不以校行政或学校办公室名义行文。

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校行政或学校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校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校行政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未结合我校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校行政部门、临时议事协调机构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

第五十三条以校行政和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主管部门拟定初稿。

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收到省政府部门所属处室印发的业务函件后,直接交校行政对口的主管部门处理。

各院(部)、校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不得越级向政府及部门行文请示、汇报工作。

校行政部门主管的业务可向各院(部)印发函件或书面通知。

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须主动与其进行协商,可联合印发书面通知。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各院(部)行文。

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向各院(部)印发“文件”。

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校行政分管领导同意的事项,报经校行政分管领导审定后,可在函件或书面通知中加“经校领导同意”字样,由行政部门负责印发。

第五十五条校行政规章、校行政及学校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校园办公自动化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及时予以接收办理。

要加强行政办公信息网站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九章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事项督查制度

第五十六条对校行政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院(部)和直属单位及校行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五十七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校行政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校行政名义下发的涉及全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文件;

(四)上级文件、函电、信访及学校领导接待日的批示件;

(五)校行政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五十八条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

学校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校行政领导审批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

学校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送交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按程序处理。

贯彻校行政办公会议的情况,一般应按会议的要求送交。

未经学校办公室登记受理的公文,学校办公室不予督查办理。

(三)督查调研。

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学校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

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校行政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学校办公室督办科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九条收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人的批示件,学校办公室要立即转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十条校行政领导的批示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

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

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校行政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

在办理领导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一条校行政领导在来信上的批示,由具体业务承办部门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以下信函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办理:

(一)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等人士的信函;

(三)各院、部及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四)对学校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章行政工作的作风与纪律

第六十二条校行政领导及校行政各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努力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十三条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坚持重实绩、鼓实劲、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六十四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提倡艰苦奋斗、厉行节约、节俭办事的良好作风,努力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六十五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六条校行政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委、行政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表态。

第六十七条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提高公文运转和会议效率,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除学校党委、行政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校行政领导原则不参加接见、合影、典礼、开幕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各院(部)和各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礼宾接待规定,切实简化礼宾接待程序。

邀请学校行政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接待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校行政领导发送邀请函或请柬。

确需校行政领导出面,,,会见、宴请重要官员和知名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由接待单位提出接待意见,报学校办公室,按程序呈校行政领导审定。

来宾接待工作遵循热情、节俭、周到、得体的原则,校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第六十九条校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

要及时向校行政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向校行政请示。

请销假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校行政及各单位要实行校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坚持执政为民,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校行政及各单位的领导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不准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贵重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校行政形象。

第七十二条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正常的工作制度和作息制度。

正常工作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特殊情况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上班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空岗或擅自离岗。

节假日期间或特殊时期,校行政单位必须坚持正常的值班制度,各单位不得出现空岗现象。

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及时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校行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共同遵守本规则,确保行政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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