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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07]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建设现代农业,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精干高效,合理配置资源。

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标,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发展能力。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

以国家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为中心,确保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同时鼓励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发展,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积极大胆探索,努力实现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一致。

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从改革大局出发,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质量。

(三)总体目标。

着眼于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机构、精简人员、充实一线、保障供给、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机制灵活、功能完善、农民信赖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林业、渔业、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

关键农业(含林业、水利、渔业、畜牧,下同)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水生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农业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

在明确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五)科学设置机构。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设置方式。

可以对县级各行业内分设的专业站(所)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进一步提高其统筹县域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能力。

也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专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县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核定等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农业、农机、林业、水利等站(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等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承担机构和落实人员。

行政编制难以满足需要的,要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六)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

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执行。

要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七)合理核定编制。

根据基层公益性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

各地在落实编制时,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

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八)实行人员竞聘上岗。

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职责任务要求,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吉人字〔2001〕57号)核定岗位数额,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

改革用人机制,根据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聘用办法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一般聘期为3年。

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现有在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

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80%,其中技能试题应占一定比重。

要严格把关,确保上岗人员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

(九)提高人员素质。

针对公益性职能充实后的新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轮训,鼓励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带薪学习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必须参加12天以上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要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着力培育农业技术骨干力量。

(十)健全考评机制。

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

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聘用单位要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

严格按照工作业绩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考评,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乡、村组织和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十一)创新推广方式。

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

根据当地生产需求,及时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

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充分利用“12316”新农村服务热线、“三电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

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与示范。

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流动科技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探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中介组织)+农户等推广模式,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延伸到广大农户。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二)培育多元推广主体。

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技术团体等延伸服务领域,以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形式,开展专项的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规范经营性农技服务行为,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加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为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各级政府设立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实行项目招标制,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都可以平等地参与竞标。

(十三)放活经营性服务。

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农机具维修、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

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去推广普及。

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的方式落实。

要重点扶持一批与农民群众利益联结紧密、带动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使之逐步成长为科技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四、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四)切实保障履行公益性职能经费需要。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

要逐步提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功能,将重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产品无公害检测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预算。

(十五)不断改善推广条件。

各地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满足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重大支农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农民教育培训、专业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有关部门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区域站、重点乡镇站建设和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等予以支持。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

对竞聘上岗后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安排定期休假,每两年体检一次,切实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

(十六)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

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要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对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企业去的人员,要衔接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要维护分流人员的权利,认真做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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