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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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讲义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讲义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学习目的】

1.了解质量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了解产品、产品质量;了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理解和掌握产品质量义务及产品质量责任及其承担。

2.了解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理解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了解消费者权益的解决方法。

【学习内容】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律义务

1.产品质量法概述

2.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4.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章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学习重点】

1.产品质量义务

2.产品质量责任

3.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章第一章:

: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

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

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和消费者。

4.受害者。

5.产品责任主体。

(二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

1.《产品质量法》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其中:

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标准(GB、符合部颁标准、符合地方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标准四类。

不合格产品包括:

(1瑕疵。

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2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

(3劣质。

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

(4假冒。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我国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形式

1.执法监督。

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批准发布的强制性标准等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

2.行业监督。

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本行业所管辖的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

主要是为加强本行业、本部门内部质量工作而进行的管理性监督。

3.社会监督。

是由社会上不具备社会管理职能的有关方面进行的质量监督。

4.自我监督和用户(买方监督。

前者是企业内部管理性监督,后者是用户(买方验收性监督。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二不作为的义务

1.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禁止伪造产地、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总的来说,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要求有: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在进货之后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这是法律对销售者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其目的是为了对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二不作为的义务

1.禁止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2.禁止伪造产地、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者如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应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销售者对出售产品承担(或履行质量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四种:

1.修理。

修理是指销售者对已经出售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必要的修复,使该产品符合应当具备的性能、明示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

2.更换。

更换是指销售者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同样产品进行替换。

3.退货。

退货是指销售者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收回,并向产品购买者退还货款。

4.赔偿损失。

承担这种责任方式的前提是,已经“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

三、赔偿的责任者

1.责任承担者

销售者依照质量法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销售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出现后,销售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渠道

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之后,消费者可以选择协商、调解、申诉、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渠道解决纠纷。

第二章第二章: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即调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3.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1.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要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回品质合格、等量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5.求偿权。

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

6.结社权。

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是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十项: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六)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七)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八)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九)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组织

(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1.立法保护机关。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的主管机关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它是国家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依据。

2.行政保护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行政部门通过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司法保护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司法保护的主要机关。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社会组织。

二、消费者求偿对象和消费争议的解决

(一)消费者求偿对象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6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后,由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对消费者的损害给予赔偿。

5.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该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限届满,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7.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首先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消费者可以向广告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二)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5种解决途径: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结束语:

结束语:

对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的同时,用户的选择也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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