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全国通办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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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全国通办服务指南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全国通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请和往来台湾签注(定居除外)。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持台办“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二)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五)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六)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七)福建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福建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个人旅游、定居除外);福建省已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平潭)居民,可在上述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个人旅游、定居除外)。

(八)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可在我省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相应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九)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决定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办理方式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六、申请条件

(一)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1、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2、个人旅游:

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持有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公安机关居住证的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

3、探亲:

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4、应邀: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5、商务: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6、学习:

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7、乘务:

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8、其他:

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确需补发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及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现役军人应当交验军官证、士兵证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不满16周岁的,应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1-3项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二)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申请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提交与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相同的申请材料,申请换发的,还须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申请往来台湾签注需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不同事由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1、团队旅游签注

(1)大陆居民参加赴台团队旅游,免提交相应事由申请材料。

(2)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有效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个人旅游签注:

免提交相应事由申请材料。

3、探亲签注:

交验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并提交复印件。

4、应邀签注:

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城市(厦门、平潭、宁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福建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商务签注:

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城市(厦门、平潭、宁波)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福建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乘务签注:

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城市(厦门、平潭、宁波)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福建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7、学习签注:

提交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8、其他签注

(1)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四)福建省外居民(报备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申请材料同福建省内居民。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我省申请赴台旅游和定居以外签注的,须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还须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但有本指南第三项“受理机构”部分第

(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除外:

1、居住证持有人:

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2、本地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

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

同时交验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60周岁(含)以上且在本地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

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4、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平潭就学的大中院校学生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

提交就读院校的保卫或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配偶及子女交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并提交复印件,同时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5、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平潭的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

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最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含)以上的证明,配偶及子女交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并提交复印件,同时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6、在福州、泉州暂住1年以上,在厦门暂住6个月以上人员申请赴台湾团队旅游:

交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1年或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须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八、审批结果

(一)审批通过的,向申请人签发台湾通行证;审批未通过的,不予签发。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

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二)批准签发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L):

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个人旅游签注(G):

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3、探亲签注(T):

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4、应邀签注(Y):

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5、商务签注(F):

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学习签注(X):

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7、乘务签注(C):

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8、其他签注(Q):

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九、办结时限

(一)本省户籍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赴台湾地区签注,在6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公民因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的;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可凭相应材料,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赴港台湾地区签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

2、一次签注:

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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