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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重点)

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

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

(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例外:

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掌握)

《行政诉讼法》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掌握)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掌握)

(一)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具有排他性

(二)共同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会判断):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4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种类+会判断具体的诉讼地位)

我国最高院《解释》第12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的确定(了解)

✧《解释》规定

(一)作为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关人(间接相对人)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

(一)公民死亡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诉讼被告

《行诉法》第25条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业协会可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ppt

十六名出嫁女状告村委.ppt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法律有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被被告

以授权名义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的被告资格问题: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授权组织有作为被告的资格,受委托的组织没有作为被告的资格

(四)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会判断)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①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②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③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会判断)

行政诉讼中:

5人以上选出1--5人

第三人的概念(掌握)

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人的种类(具体案例中会判断)

可能有的原告和可能有的被告,都可以转化为第三人

(一)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相对人不服,非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四)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概述(了解)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掌握)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谁主张,谁举证”的特殊体现

法律理由:

(1)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2)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

(3)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违法推定、“先取证,后裁决”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1.起诉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1)原告对自己符合起诉条件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主体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

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事实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有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事实。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举证规则(了解)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期限(了解)

1.被告的举证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起诉人(原告)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必须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2)诉讼程序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材料之日提供。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材料,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出,会判断)

----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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