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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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材料

全省农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材料

——矿产开发管理方面

(2014年4月)

一、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的基础知识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由地质作用形成。

二是具有利用价值,在当前的技术经济环保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即技术上可行,环保上允许、经济上合理。

矿产资源按形态分为:

固态矿产,液态矿产,气态矿产;按用途分为: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

矿产资源勘查,是指依靠地质科学理论,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寻找、发现、评价和提交可供利用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活动。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所获得的矿产品的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探矿权人,是指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

采矿权人,是指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统称为矿业权人。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二)矿产开发的作用

1、矿产开发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

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

在我国,95%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和30%以上的饮用水都来自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及其开发利用程度,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

可以说,没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就没有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因此,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必然伴随持续不断的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资源支撑经济发展,供需矛盾不会缓和。

2、矿产开发的必然性。

我国曾自称地大物博,然而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低,淡水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石油为12%,天然气为4%,煤炭为12%,耕地为25%。

我国GDP占世界总量的8%,却消耗了占世界8%的石油、31%的原煤、27%的钢铁、25%的氧化铝和40%的水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和战略机遇期,从发展阶段来讲,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并且是加速加快推进的进程中。

工业化阶段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必须经过的阶段。

工业化阶段是物质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性转换、变化的阶段。

工业化的过程是人类将自然资源转化为社会财富的过程。

有四大基本特征:

一是耗费大量自然资源;二是迅速积累社会财富;三是快速发展经济;四是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工业化的结果有两大效应,一是积极效应,就是极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负面效应,就是全面冲击社会形态和自然生态的负面效应。

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大量污染自然环境。

工业三废前所未有的排放,污染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环境。

第二,大量消耗资源。

第三,大量人口迁移。

大量农民工进城受雇于资本的产业大军,重组社会阶层结构。

这三大负面效应就是工业化进程中必须付出的成本。

工业化进程带来的积极效应和负面效应,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

其中包括矿产开发所带来的积极效应和负面效应,也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必须付出的环保成本和共同面临的难题。

发展阶段不能超越,矿产资源必然开发。

3、矿产开发的特殊性。

这是由矿产资源的特点所决定。

矿产资源有七个特点:

第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

它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又是耗竭性的自然资源。

在生产过程中,其自身(矿石)被消耗而加入到矿产品中去,最终耗竭。

第二,矿产资源赋存具有隐蔽性。

矿产资源赋存于地下,看不见,摸不着,要经过地质勘查工作才能确定。

第三,矿产资源赋存具有整体性。

作为矿产资源载体的矿床(矿体),是一个整体,一个矿床往往有多种矿产共生或伴生。

第四,矿产资源分布具有不均匀性。

矿产资源的分布取决于特定的地质构造和控矿条件,这就是说地质规律在起作用,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矿产资源存在着地区上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矿种上分布的不均匀性。

中东的石油为何占世界总储量的60%?

澳大利亚的铁的品位为何高达60%--70%?

南美的铁、铜等有色金属为何占世界总储量的40%?

第五,矿产资源的不可替代性。

第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复杂性。

矿产资源的赋存状态及其隐蔽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矿业活动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

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还要解决很多技术经济问题,如采选、冶炼、通风、排水、照明、安全、环保等等。

第七,矿产资源开发的破坏性。

人们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必然伴随对地壳表层的扰动,改变原有的自然平衡,进而对生态环境带来影响和破坏。

正因为矿产资源所具有上述的特性,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发展经济必然开发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必然破坏环境,环境破坏必然修复治理。

二、我省矿产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已发现固体矿产115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有68种,矿产地752处,大型矿床55处、中型矿床129处。

陆域能源(煤炭、石油)矿产缺乏;金属矿产总体短缺,钼矿质量虽优,但资源储量不足;铅锌矿储量较大,但以贫矿为主;非金属矿产丰富,其中尤负盛名的有萤石、叶蜡石、明矾石、沸石、膨润土、硅藻土等矿产,有12种矿产储量位居全国前3位,35种矿产储量位居前10位。

目前,全省共有持证矿山近1427个,从业人员41777人,矿石采掘量5.4亿吨,排在全国前列,实现矿业总产值136.44亿元。

全省已开发利用的矿产59种,其中能源矿产6种(地热),金属矿产10种,非金属矿产46种(其中,普通建筑用石、砂、土矿产14种),水气矿产1种(矿泉水)。

主要有三大特点:

1、开采矿种以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为主。

从开采矿种来看,以普通建筑用石、砂、土为主,其他非金属矿产次之,金属矿产再次之,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所占比重很小。

普通建筑用石、砂、土的采矿权个数占72%、利税均占60%以上,矿业总产值占76%、采掘量占85%。

2、开发强度以湖舟杭甬为大。

从开发地区来看,全省矿产开发强度不平衡,以湖州市、舟山市、杭州市、宁波市开发强度为最大,其矿业总产值居全省前列,分别占全省的22%、15%、12%、12%。

3、开发主体以民营资本为多。

我省矿山经济类型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占全省总数的94%,而国有企业矿山数仅占全省总数的5%,外商投资企业不到1%,表明我省矿业开发主体主要为民营企业,产业外向度低,国有资本持有率低,这与我省整体经济结构、面貌基本吻合。

三、当前矿产开发管理的新要求

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经历了从“只开发不保护”,到“边开发边保护”,再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开发”三个阶段,这些理念的变化和发展,使全省的矿山生态环境发生了深刻而又重大的变化,走出了一条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做出了“五水共治”、“五措并举”、“四边三化”、“大气污染防治”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对矿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如何做好在环保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工作,显得十分紧迫而又重要。

(一)做好在环保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工作,必须科学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体现规划的科学性。

一是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矿产资源规划是对矿产开发事先作出的一种空间安排。

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只有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才能科学合理地设置规划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做到“三区”设置与相关规划的功能区设置相协调,避免因与相关规划冲突产生的环境影响问题。

二是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布局。

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散、乱是影响矿山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因此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应扩大禁采区、缩小开采区、调整限采区,同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三区管理”要求,逐步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低、规模小的问题。

三是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

严格按照“规划指标不得突破,计划指标严格控制”的要求,有计划地投放采矿权,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二)做好在环保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工作,必须合理设置采矿权,体现布局的合理性。

一是要做好采矿权的选址工作。

新设石料矿山应严格遵循“三区管理”原则,在充分考虑资源状况以及矿山开采对自然环境影响程度的基础上,选址时应避开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可视区域,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地区。

二是要做好矿区范围论证工作。

矿区范围是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布置开拓工程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确定矿区范围时,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矿区范围,能整体开采的山体一定要整体开采,尽量少留边坡或不留边坡,把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三是要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

在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时,要做好与矿产资源规划的衔接,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半径、范围等因素,做到合理布局和规模化开发,既提高采矿权布局的集中度,又提升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三)做好在环保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工作,必须严把矿山开采准入关,体现准入的重要性。

一是高门槛准入。

在设置出让条件时,特别对大中型建筑石料基地的开采,可综合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要素,设定竞买人需具有省、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经历及注册资本金等竞买条件,引导采矿权配置向综合实力强、社会责任感强、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倾斜。

二是高标准建设。

在矿山基建时,应明确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要求,提高矿山开采、运输、加工等环节的建设标准,通过采用先进、高效的爆破、粉碎、降尘、运输、排污方式,尽可能减少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三是高要求监管。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会同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研究制定一套体现高监管要求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在一些环境敏感区、水源地重点保护区,更要提高日常监管的密度、频次,督促采矿权人按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以实现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做好在环保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工作,必须加大科技投入,体现技术的先进性。

一是突出开采方式的先进性。

通过多种开采方案比较,优选最科学、最环保的开采方案,同时加大对矿山科技的投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技水平,更新改造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矿山企业采选三率指标,降低能耗,减少采矿过程的损失,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减轻环境破坏程度。

露天开采的矿山,要大力推进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以使粉尘、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降到最低;地下开采的矿山,要积极推进房柱式开采,以防地表塌陷的问题发生。

二是突出破碎方式的先进性。

矿石在破碎的过程中会产生高分贝的噪声和大量的粉尘。

通过采用先进的破碎设备、引进喷淋设施、建立封闭式破碎系统,能有效降低破碎过程产生的噪音和粉尘。

特别是一些开采年限长的大中型建筑石料基地,应建成“花园式”工厂、“车间式”生产。

三是突出运输方式的先进性。

车辆运输会造成粉尘污染、尾气污染、安全隐患,既不节能又不环保。

采用皮带封闭式运输取代车辆运输的方式,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保护环境,更能杜绝交通事故。

四是突出污水处理的先进性。

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即循环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做到资源吃干榨净、污染物零排放。

(五)做好在环保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工作,必须加强监管,体现监管的过程性。

从矿山开发的全过程讲,一是要把住环评优先关。

新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环评前置制度,做到先环境评价、后采矿登记、再矿山建设。

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新建矿山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从根本上消除今后矿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是要从严审查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措施、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并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的方案;是确定治理备用金数额的依据;也是采矿权人落实治理责任的前提,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规定编制治理方案,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是要落实治理责任。

谁破坏了生态环境,谁就有责任和义务把它治理恢复好,这是采矿获益和环境治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在思想意识层面上,强化矿山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及“负债”意识,使其摒弃“先破坏,后治理”的观念,促使其积极主动落实恢复治理责任;在责任落实层面上,通过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收缴治理备用金,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在资格审查层面上,将未按要求落实治理责任的矿山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再参加采矿权竞买的报名资格。

四是要抓好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是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矿山,它具有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通过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提升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水平。

要把绿色矿山建设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对于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条件的,都必须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对未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通过,并暂缓办理采矿权延续等采矿权登记事项。

四、当前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国土、安监、环保、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涉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采矿权人和当地群众等多方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

因此,要形成“政府全盘管理、乡镇齐抓共管、部门协同配合、国土具体负责”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作用,共同做好矿产开发管理。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

1、许可种类与权限。

矿产开发管理涉及的行政许可有采矿权许可、采矿权转让许可、矿山闭坑审批等三项。

(1)采矿权许可。

又分为:

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延续、采矿权变更、采矿许可证注销等五类事项。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审批权限:

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即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四级。

按照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确定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包括: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务院241号令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包括: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萤石、宝玉石以及其他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稀缺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用途的矿产资源;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目前,省级以委托形式下放至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权限:

一是对已批准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事项;二是为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事项。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包括:

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金属矿产资源;年产量5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包括:

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年产量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限制开采年产量20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确需开采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转让许可。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审批权限:

按照“谁登记、谁审批”的原则,由登记发证机关行使。

即:

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行使;设区的市级、县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由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行使。

(3)矿山闭坑审批。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审批权限:

按照“谁登记、谁审批”的原则,由登记发证机关行使。

即:

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矿山闭坑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行使;设区的市级、县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矿山闭坑审批权限由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行使。

目前,省级直接下放至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权限:

省级登记发证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山闭坑审批。

2、采矿权审批流程。

当前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类矿产采矿权审批的一般流程如下:

(1)采矿权设置方案报批。

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矿区范围现场实测、联合踏勘、矿区范围论证、地质勘查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上报省厅审批。

(2)协议出让方式审批。

涉及协议出让的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申请协议出让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省厅审批。

(3)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会同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按规定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与竞得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公示采矿权交易结果。

(4)方案的编制审查。

采矿权竞得人按规定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审查;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批。

(5)采矿权登记发证。

采矿权竞得人完成登记发证资料准备后,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经登记发证机关批准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现在省级采矿权许可的办证效率总体上是快的,一般从窗口受理到颁证,平均不会超过5个工作日。

个别办证较慢的,原因是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采矿权人委托的开发利用方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时间长,反复修改的次数多;另一方面是环评原因,环评的机构少,环评报告的编制、审批时间长。

(二)关于采矿权设置问题。

2011年,部规定全国开始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明确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采矿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采矿权,暂停采矿权统一配号。

采矿权设置方案是矿产资源规划的细化,是以县为单位计划投放采矿权的详细安排。

由于采矿权设置既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原则,又要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还要统筹考虑周边生态环境,加之矿区周边老百姓的利益协调问题。

因此,采矿权设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类矿产采矿权设置的一般流程如下:

1、提出设置采矿权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置采矿权的申请。

2、开展联合踏勘及矿区范围划定论证。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国土、安监、环保、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村(社区)等对拟设采矿权选址进行现场踏勘以及矿区范围划定论证。

各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村(社区)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安监部门:

负责对拟设采矿权的开采是否具备外部安全生产条件等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环保部门:

负责对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环保功能区规划等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公安部门:

负责对拟设采矿权爆炸物品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林业部门:

负责对拟设采矿权是否位于林地禁采区等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村(社区):

负责征求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其影响范围内利益相关人意见。

3、采矿权设置方案报批。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上报省厅审批。

需要说明的两点:

一是采矿权选址现场踏勘时,相关部门必须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中明确签署“同意设置”或“不同意设置”的意见。

二是必须征求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其影响范围内全部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三)关于采矿权出让交易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直接涉及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当地村民群众的山林、苗木、坟墓、道路等政策处理、补偿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竞得主体能否顺利进场实施采矿活动。

为更好地维护采矿权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群众的合法收益权,又维护好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省厅于2013年4月正式下发了《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采矿权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的,各交易机构不予受理采矿权交易。

1、净采矿权的概念及工作要求

净采矿权:

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要求:

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要做到“权属清晰、补偿到位、公示确认、公告说明”。

2、当前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类矿产采矿权拍卖挂牌出让前期政策处理及交易的一般流程如下:

(1)权属调查认定。

乡(镇)政府(街道)、村(社区)根据经省厅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对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或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进行调查认定。

认定结果要在国土资源部门办事窗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和采矿权所在村进行公开张贴,上墙公示,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

(2)签订政策补偿协议。

权属调查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与利益相关人就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3)公示政策处理情况。

对采矿权出让前期的政策处理情况,在当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编制出让实施方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区地质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政策处理情况等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

(5)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

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业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做到“四同步公开,一上墙”。

即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及网站同步发布出让公告。

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将出让公告在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张贴。

(6)采矿权网上交易。

省厅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矿业权交易业务必须在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中心实行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一般流程如下:

一是竞买申请人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二是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

三是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获取交易保证金账号,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四是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五是网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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