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勘测绘院46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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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测绘资料管理细则
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
涉密测绘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
5'
或者10千米10千米
(2)精度高于±
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
10万(不含)—1:
50万(含)和1:
5千(含)—1:
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
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
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
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二)密级确定
1.新汇交的测绘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测绘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测绘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测绘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2.对以往形成的测绘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测绘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三)定密事项
1.绝密级
①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
②分辨率高于5′×
5′,精度优于±
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
③1:
1万、1:
5万全国精度数字高程模型。
④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2.机密级
①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
②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
③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
④分辨率高于30′×
30′,精度优于±
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
精度优于±
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
3〞的垂线偏差成果。
⑤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
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⑥1:
2.5万、1:
5万和1:
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⑦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3.秘密级
①构成环线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
②重力加密点成果。
③分辨率在30′×
30′至1°
×
1°
,精度在±
5毫伽至±
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
精度在±
1米至±
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
3〞至±
6〞的垂线偏差成果。
④非军事禁区1:
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
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⑤1:
50万、1:
25万、1:
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⑥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
⑦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⑧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
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
100米的点位坐标。
本规定所指“测绘成果”包括纸、光、磁等各类介质所承载的测绘数据、图件及相关资料。
二、涉密测绘资料标志及著录入库
(一)资料装具上的标志
所有涉密测绘资料装具外部均应按以下要求标志:
1.装具内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装具的资料档号下方空白处加盖“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印章。
装具内全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装具上可不加盖标志。
2.印章线框为30毫米(宽)×
20毫米(高)的红色1毫米线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
7毫米(字高)的红色二号加粗黑体字。
具体样式如下:
部分涉及国家秘密
全部涉及国家秘密
(二)原涉密标志的注销
1.当密件的密级或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时(密级变更包括解密、降密或升密),应当在原标志处加盖注销印章(原为公开,现定有密级的资料除外)。
同时,当出现解密情况时还应在加盖注销印章后,在注销印章右侧或附近空白处加盖“解密”印章。
对于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未发生变更的,可使用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无需加盖新印章。
2.注销印章外框为25毫米(宽)×
10毫米(高),框内为三条等宽距离的1毫米深兰色横杠。
“解密”印章无外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
7毫米(字高)的深兰色二号加粗宋体。
注销印章及解密印章的具体样式如下:
解密
(三)单件涉密测绘资料的标志
涉密测绘资料要按件进行标志,具体方法执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见附件1)。
密级和保密期限字体统一要求用黑色二号加粗宋体字,并在国家秘密标识“★”下方用黑色三号加粗宋体字标志定密日期。
(四)涉密测绘资料的著录入库
涉密测绘资料标志后,应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涉密测绘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著入涉密测绘资料管理数据库。
三、涉密测绘资料借阅复制
(一)可借阅复制涉密测绘资料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测绘资料:
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二)涉密测绘资料的借阅复制。
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测绘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借阅复制绝密级测绘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2.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和借阅复制人都应认真填写《涉密测绘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附件2)的内容。
本《管理细则》由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2.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3.涉密测绘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附件1: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八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2003年12月23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摘自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文件国测办字[2003]17号
附件3:
涉密测绘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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