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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GG年第九届“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

第22号参赛队原告方

20GG-11-13

第22号参赛队原告方

书状纲要

为了澄清案件事实,实现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原告方首先陈述案件基本事实,其次请求撤销被告于20GG年2月15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继而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告蓝天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事实依据:

蓝天的健康权受到了被告京华市民政局在《回复函》中所作行政决定的实际影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在《回复函》中所作行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本案依法属于京华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至5条、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行政管理范围”第30项。

二、被告京华市民政局是适格的被告

事实依据:

被告是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烟事宜。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

三、被告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事实依据:

被告在《回复函》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相关行为不是烟草广告。

被告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且被告适用《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错误。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第27条;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条、第13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第6条;《广告法》第2条。

四、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审判依据

事实依据:

被告下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的行为属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1条;《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则第3条。

五、被告下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的行为违反我国广告法律法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事实依据:

被告下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捐款并与黄金叶公司设立“金叶发展基金”并与其合作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属于烟草赞助活动,该中心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在活动中打出宣传横幅、开展作文比赛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法律依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条、第13条;《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关于履行第13条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实施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条、第18条;《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条、第6条、第10条。

第一部分诉讼请求2

第二部分案件事实3

第三部分诉讼主体4

一、蓝天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4

(一)原告蓝天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4

1.《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原告资格的界定4

2.蓝天享有健康权4

3.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4

(二)原告起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

1.《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5

2.《回复函》中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5

3.《回复函》中被告的行政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

(三)原告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5

二、被告有监督管理京华中心依法进行活动的职责6

(一)被告是京华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6

(二)被告应当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烟事宜6

第四部分法律适用8

一、《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适用法律、法规错误8

(一)被告应该遵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8

1.被告具有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8

2.《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应该得到直接适用9

(二)被告应该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9

(三)被告适用《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错误10

1.《回复函》没有引用《广告法》中的具体条文10

2.《回复函》在适用《广告法》时没有适用必须适用的条文10

二、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审判依据10

(一)《公约》的效力等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10

(二)我国的立法例表明条约在与国内法冲突时应优先适用11

1.立法规定11

2.司法解释规定11

3.其他规定11

(三)我国在实践中有认可条约直接适用的先例11

1.中国的司法实践有直接适用条约的案例11

2.中国的国家实践证明条约有直接适用性11

第五部分事实认定13

一、京华中心与黄金叶公司合作的行为违反《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3

(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13

(二)京华中心与黄金叶公司合作的行为属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13

二、京华中心与黄金叶公司合作的行为违反我国广告法律法规13

(一)“广告”的内涵与外延13

1.一般意义上的“广告”13

2.我国广告法律法规规制下的“广告”14

(二)二者的合作行为属于“广告”、“商业广告”及“烟草广告”14

(三)二者的合作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行为15

1.我国广告法律法规关于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规定15

2.打出宣传横幅、开展作文比赛属于“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15

三、京华中心的行为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16

(一)京华中心的行为违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立法目的16

(二)京华中心的行为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16

四、小结16

第六部分结语17

第七部分附件18

原告:

蓝天

住址:

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号

通讯地址:

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号,100101

电话:

139GGGGGGGG

代理人:

宋恭毅,京华市天平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

京华市城东区白沙街25号,100860

被告:

京华市民政局

地址:

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100991

法定代表人:

李GG职务:

局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原告蓝天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本次庭审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取证,对案情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清晰的了解,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请审判庭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部分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于20GG年2月15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

第二部分案件事实

为方便审判庭进行裁决,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现将本案涉及的重要案件事实按照逻辑与时间顺序予以整理如下:

(1)20GG年下半年,被告下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达成捐赠协议,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项目。

(2)在“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活动期间,黄金叶公司网站上报道了活动内容,活动现场多处树立“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

(3)在捐赠活动后,作为“金色童年快车”项目的一部分,京华中心与黄金叶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组织开展了以上述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黄金叶公司派员参加该项比赛时,其人员身穿该公司的工作服,前胸印有“黄金叶公司”字样,手臂上带有“志愿者”袖标。

当地媒体《京华新晚报》在20GG年11月16日第4版全程报道了此事件。

(4)京华中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并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京华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京华市民政局应履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和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的职责。

(5)黄金叶公司是我国烟草业的龙头企业,在全国烟草行业占重要地位。

(6)申请人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包括黄金叶公司所生产的卷烟在内的烟草制品的二手烟环境之中,其享受良好环境的权益长期无法实现,其健康权长期受到二手烟烟雾的侵害。

(7)20GG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京华市民政局递交《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京华市民政局下属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

(8)20GG年2月15日,被告京华市民政局向原告发出《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认为“该活动为社会公益机构依法从事的公益活动,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捐赠是其公司形象的塑造,而非烟草促销活动”,被告京华市民政局除作出该回复函以外,对京华中心行为未予以查处也未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9)20GG年3月1日,原告不服被告京华市民政局《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向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该函。

(10)20GG年4月29日,民政部作出维持被告原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部分诉讼主体

一、蓝天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原告蓝天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1.《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原告资格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中所称“合法权益”,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没有规定的单纯事实性利益;《解释》中所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释义,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

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因此,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公民便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蓝天享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其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参加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序言中提到“本公约缔约方,决心优先考虑其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表明《公约》承认公众健康权。

蓝天作为我国公民,当然具有我国法律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认可的健康权,其健康权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合法权益”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3.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1)科学研究已经充分证明,“二手烟”对人体健康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原告本人不抽烟,但在工作和生活环境中长期受到包括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卷烟在内的烟草制品的烟雾损害,深受“二手烟”困扰。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公约各缔约方“认识到科学证据明确确定了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会造成死亡、疾病和残疾,以及接触烟草烟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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